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大企事业单位:
鄂尔多斯市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2016年第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7月24日
鄂尔多斯市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
交易平台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市场化改革,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12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建立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6〕1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整合目标和范围
(一)整合目标。按照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时间节点要求,2016年5月底前,完成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2017年5月底前,形成规则统一、公开透明、服务高效、监督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市旗(区)一体化、电子化运行,确保按时与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平台系统连接。
(二)整合范围。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行进场项目目录管理。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分批次将全市各类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开交易。
1.政府投资、使用国有资金(含财政性资金)投资以及国有投资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应当招标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工程及与工程有关的货物和服务),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资金应当招标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不包括机电产品国际招投标);
2.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政府采购项目;
3.经营性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矿业权出让转让;
4.国有(集体)产权、股权、经营权、文化产权、知识产权转让,党政机关房产处置及公务用车拍卖;
5.药品、大型医疗设备及医用耗材的集中采购;
6.排污权交易(比照自治区执行);
7.特种行业经营权,城市道路经营权,行政机构及法院罚没物、判决物,市政公用设施冠名权,大型户外广告经营权;
8.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及其它项目;
9.依法应当公开招标(采购)的其它项目和规定的其它社会公共资源交易事项。
对上述入场交易的具体项目和限额标准实行目录管理,对列入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统一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二、机构设置
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实行“一委、一办、一平台(多中心多分支)”的监督管理模式。
(一)调整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
(二)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要求,调整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公室(下称市公管办)职能职责。
(三)将已设立的旗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统一整合为市公管办所属事业单位,伊金霍洛旗政府采购中心整合为伊金霍洛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由市公管办直接管理。未设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旗区不再新设立相应机构,康巴什新区公共资源交易业务统一纳入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四)保留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市政府采购中心、市土地产权交易中心、市政府投资项目结算审核中心、市煤炭及矿产资源交易中心,机构设置、人员编制、领导职数、职能职责保持不变。
(五)撤销隶属市环境保护局的市排污权交易中心,整建制划入市公管办,在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新设立市排污权交易中心,承担全市排污权交易相关工作和排污权交易平台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具体推进时间比照自治区执行)。
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分批次将全区各类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开交易的要求,待市旗(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后,逐步有序推进其它交易机构(如药品招标采购中心)进入平台。
三、运行方式
(一)统一市场准入。全市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市本级所有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伊金霍洛旗除政府采购外的其它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康巴什新区所有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及旗区投资额200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在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其它交易项目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在旗区交易。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得通过设置注册登记、资质验证、投标(竞买)许可、强制担保等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它地区市场主体进入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
(二)统一交易规则。按照自治区批准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细则、交易规则、技术规范和入场交易项目范围,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完善服务流程和标准。市直各有关部门清理发布的公共资源交易规定,需将清理结果在自治区和市旗(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三)统一服务规范。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功能,公开服务流程、工作规范和监督渠道。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得实施行政审批,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实施行政审批。完善全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简化办事流程,逐步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电子化、信息化;待全区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网络建立和运行后,按照其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完善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系统,实现与自治区系统的对接、互通。建立市场主体及第三方参与的社会评价机制,考核评价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共服务情况。
(四)统一信息公开。健全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制度。公共资源交易公告、成交信息等通过国家、自治区、市级指定媒介发布。加快建立市场信息共享数据库和验证互认机制。依托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各方主体信用信息库,并将相关信息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实现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交换共享互认。加强公共资源交易数据统计分析、监测预警和综合利用,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结算审核公示、公开,为政府、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优化地区发展环境。
(五)统一专家管理。继续加强全市评标专家库建设,实现专家资源及专家信用信息全市范围内互联共享。健全专家选聘、退出、培训、动态考核机制,建立专家“黑名单”制度,强化专家责任追究。加快与自治区综合评标专家库连接,实现评标专家信息资源共享。积极开展盟市间、旗区间专家远程异地评标,推动建立专家异地评标合作机制。
(六)统一监督管理。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改革,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执法,依法查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健全与监察、审计等部门的协作配合机制。完善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督系统,按时与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督系统连接,通过电子监督系统,实现交易活动动态监督和自动预警。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和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信息作为实施监管的重要依据。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强化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违法违规行为社会监督。
四、实施步骤
(一)成立组织机构,建立协调机制。成立市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和市公管、编制、发改、人社、财政、国土、国资、建设、交通、农牧业、水务、水保、林业、经信、审计、环保、卫计、商务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管办,负责日常工作组织协调。(责任单位: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公室)
(二)开展调查摸底,提出整合方案。对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组织机构、人员编制、监督管理、运行模式等开展调查摸底,提出整合方案。(责任单位: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公室)
(三)整合平台层级,实行市旗条管。将已设立的旗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为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分支机构。(责任单位: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公室;配合单位: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等)
(四)整合场所资源,实行目录化管理。根据市、旗区现有场所,在统一场所设施、电子化网络和服务标准的条件下,统一进入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场所目录。同时,不得以场所整合为名新建楼堂馆所。(责任单位: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公室;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五)统一制度规则,规范服务标准。根据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细则、交易规则和技术范围,建全并完善我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细则。(责任单位: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公室;配合单位:市直各有关部门)
(六)统一信息共享,加大公开力度。完善电子交易系统、电子公共服务系统、电子监督系统及公共资源交易各方主体信用信息库,健全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机制。(责任单位: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公室)
(七)整合专家资源,实施远程异地评标。整合全市各行业专家资源,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设立专家库,实现评标专家信息资源共享,推进专家远程异地评标、评审。(责任单位: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公室)
(八)完善监督体制机制,加强监督检查。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督执法,依法查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执法。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强化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业务指导,具体负责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审计部门要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依法开展审计监督。(责任单位: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公室;配合单位:市直各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