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13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内政办发〔2016〕62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限制二手车迁入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办发电〔2016〕44号)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取消限制二手车迁入政策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旗区、市直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充分认识取消限制二手车迁入政策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的重要举措,把这项便民利民的措施贯彻落实到位。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旗区、市直各有关部门要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取消限制二手车迁入政策相关要求,明确职责任务,统筹推进各项工作任务,将取消限制二手车迁入政策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自2016年6月15日起全面取消限制二手车迁入政策。
三、广泛开展宣传。各旗区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以及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取消限制二手车迁入政策开展情况以及重点工作成效,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这项工作的认知度。
四、强化监督执法。市公安车管部门要严格落实“凡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和安全标准,在环保定期检验有效期和年检有效期内的二手车均可办理迁入手续”的要求,确保相关政策及时落实,同时要加强对各旗区公安车管部门的监督执法检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