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牧区...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15-06241
  • 发文字号
  • 鄂府办发〔2015〕90号
  • 成文日期
  • 2015-07-31
  • 发文机关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信息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通知  鄂府办发
  • 公开日期
概述   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直各有关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城乡... 有效性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牧区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相关事宜的通知

发布时间:      作者:      来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黑色 红色 灰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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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直各有关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牧区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相关事宜的通知》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7月31日
                   鄂尔多斯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进一步加强农村牧区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相关事宜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工程质量安全的管理,确保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工程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农村危房改造最低建设要求(试行)〉的通知》(建村〔2013〕104号),列入政府补助范围的农村牧区危房改造项目的建设和验收等环节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确保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后住房不低于最低建设要求。

二、严格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试行)〉的通知》(建村〔2011〕115号),列入政府补助范围的农村牧区危房改造项目,必须严格执行抗震要求有关规定,加强对农村牧区危房改造质量安全和抗震设防的指导和监管。

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成立农村牧区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进一步细化责任分工,层层分解落实。对整村推进和苏木乡镇统一组织实施的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工程,要建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对分散农牧户危房改造工程应派驻工程技术人员进村现场蹲点监管,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要求。

四、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农村牧区危房改造项目开工、建设、竣工和验收等环节的监管,并组织相关技术部门和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指导,同时要加强对危房改造项目设计、施工和交付使用等环节的管理。

五、在农村牧区危房改造项目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进行施工,如确需修改施工图纸时,应经原设计部门或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同意并出具修改通知书后进行修改,坚决杜绝因随意修改施工图纸发生工程质量事故。负责现场蹲点的工程技术人员要根据农村牧区危房改造的施工技术标准进行监督管理,重点加强对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施工过程的监管,同时加强对进入危房改造施工现场的钢材和水泥等建筑材料的质量抽检,杜绝偷工减料、降低建设标准行为。

六、享受建筑节能示范户补助的危房改造户,房屋竣工验收要严格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严寒和寒冷地区农村住房节能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建村〔2009〕115号)。建筑节能示范户信息系统录入的“改造中照片”要全面反映建筑节能措施施工现场。

七、各旗区住建部门要提高靠前服务意识,定期组织开展农村牧区危房改造项目巡查和抽查。对集中施工的水泥、钢筋等主要建筑材料实行抽检。同时,加强对村镇建设管理员和建筑工匠的业务培训和监督管理,真正做到技术质量监督不留盲区、不留死角。如发现不符合抗震、质量安全要求的情形,要当即告知建房户,并提出处理建议、做好现场记录。

八、农村牧区危房改造项目实行一户一档,批准一户、建档一户,加强档案管理。要确定专门的负责人和责任人负责收集、整理和归档危房改造工程中,涉及质量过程控制、验收及安全管理的资料、图片等档案材料,做到“每户一册、每村一本、每镇一盒”。项目竣工后,由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将辖区危房改造档案资料移交本旗区住建部门立卷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