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调整市级以下工商和质监行政管理体制...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14-18143
  • 发文字号
  • 鄂府办发〔2014〕83号
  • 成文日期
  • 2014-11-14
  • 发文机关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信息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通知  鄂府办发
  • 公开日期
概述   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直各有关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鄂尔多斯... 有效性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调整市级以下工商和质监行政管理体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作者:      来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黑色 红色 灰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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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直各有关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鄂尔多斯市调整市级以下工商和质监行政管理体制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1月14日

                                                      鄂尔多斯市调整市级以下工商和质监

                                                            行政管理体制实施方案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以下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4〕4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调整工商和质监部门现行市级以下垂直管理体制,实行分级管理,是自治区为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作出的重要部署,是自治区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对完善旗人民政府功能,理顺各级人民政府权责关系具有重要意义。我市调整市级以下工商和质监行政管理体制工作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转变政府职能为目的,按照精简统一高效原则,强化旗人民政府责任,理顺条块关系,完善监管体制,提高监管水平。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统一到市委和市人民政府的相关要求上来,积极稳妥地推进工商和质监行政管理体制调整,切实做好相关组织实施工作。

  二、主要任务

  (一)实行分级管理。将工商和质监部门市级以下垂直管理体制改为地方人民政府分级管理体制,市、旗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别列为同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各旗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质量技术监督局划转到各旗人民政府管理,业务接受上级工商和质监部门的指导和监督,领导干部实行双重管理,以地方管理为主,任免程序执行组织部门的有关规定。

  (二)理顺监管职责。市场监管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由旗人民政府负责,切实解决权责脱节问题。将执法重心下移,加强对市场主体和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着力规范市场秩序。

  (三)优化组织机构。

  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辖区东胜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派出机构准格尔经济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鄂托克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康巴什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专业市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现行管理体制不变,仍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直管。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全市工商行政系统信息化建设的发展规划、标准制定、指导实施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质量技术监督局。市辖区东胜区质量技术监督分局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派出机构准格尔经济开发区质量技术监督分局、鄂托克经济开发区质量技术监督分局、康巴什新区质量技术监督分局现行管理体制不变,仍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直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下设鄂尔多斯市产品质量计量检测所(副处级建制,加挂“内蒙古自治区煤炭质量检验中心”牌子)和鄂尔多斯市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培训中心(科级建制,加挂“内蒙古自治区西部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培训中心”牌子)两个直属事业单位。

  各旗质监部门下设产品质量计量检测所,并可根据行政编制数量和监管任务需要合理设置内设机构。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做好全市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规划工作。

  (四)调整人员编制。

  工商行政管理局。将自治区原为市、旗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的行政编制、领导职数以及所属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等下划,分别纳入同级行政编制、事业编制及领导职数总额,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管理。

  将市辖区东胜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派出机构准格尔经济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鄂托克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康巴什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专业市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等纳入市级行政编制、事业编制及领导职数总额,由市编制部门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局。将自治区原为市、旗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定的行政编制、领导职数以及所属技术机构和其它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等下划,分别纳入同级行政编制、事业编制及领导职数总额,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管理。

  将市辖区东胜区质量技术监督分局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派出机构准格尔经济开发区质量技术监督分局、鄂托克经济开发区质量技术监督分局、康巴什新区质量技术监督分局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等纳入市级行政编制和领导职数总额,由市机构编制部门管理。

  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选派到旗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作的自收自支编制人员纳入同级事业编制总额,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管理。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市组织、人事、机构编制、财政、审计、国资等部门统筹研究协调工商和质监行政管理体制调整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要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积极主动做好本系统行政管理体制调整的各项具体工作。各旗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调整工作的领导,结合本旗实际,成立领导机构、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和配套措施,及时研究解决管理体制调整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调整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二)做好划转移交。自治区于2014年8月27日完成了工商、质监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和下属事业单位的现有各类人员和所有财物、债权债务的整体移交工作。市直各有关部门要以旗为单位,将工商、质监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和下属事业单位的现有各类人员和所有财物、债权债务整体移交给各旗人民政府。

  旗级工商、质监体制调整下划和人员交接工作要于2014年11月中旬完成。相关体制调整后,各旗人民政府要理顺工作关系,即行承接本旗人民政府在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方面的职责,要保证工作经费不低于体制调整前的水平。工商、质监部门2014年年度预算执行到2014年年底,财政预算自2015年1月1日起纳入同级人民政府预算。市、旗工商、质监部门在职及离退休人员的收入执行本旗人民政府同职级人员收入标准。工商、质监部门的临时工、编外聘用人员实行先接收、后规范。

  (三)明确责任分工。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积极做好移交的各项工作。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下达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调整后旗工商、质监部门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人员划转移交,划转过程中要逐一核对人员身份等情况,严格把关,确保顺利交接。市财政局负责清查核实债权债务等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做好移交工作,同时负责确定经费下划基数,切实做好工商、质监系统预算执行监督管理和决算编制审核工作。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清查核实资产情况,逐项登记造册,确保账物相符,按照相关规定做好移交工作。市审计局要及时做好相关审计工作。

  (四)确保队伍稳定。各级工商、质监部门要及时了解和掌握干部职工的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确保思想不乱、队伍不散。各级人民政府要保持工商、质监部门机构和队伍相对稳定,切实加强队伍建设,优化结构,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

  (五)保证工作运转。各级工商、质监部门在组织实施行政管理体制调整工作的同时,要按照全年工作目标和任务要求,切实抓好各项业务工作,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各旗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和监督检查,加大支持力度,确保工商、质监部门依法履行应有的职责。

  四、严肃纪律

  工商、质监行政体制调整期间,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肃组织人事、机构编制、财经和保密纪律。纪检监察、组织、机构编制、人事、财政、审计、档案、保密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加强指导监督。各旗人民政府要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要求,切实做好工商、质监系统编制、人员、资产、财务等划转接收工作,严禁在体制调整过程中突击进人、突击提拔干部,严禁擅自转移、处置国有资产和违规调动资金,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对违纪问题要严肃查处,对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