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开发区(园区)管理委员会,各大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预算管理,确保财政资金安全高效运行,根据自治区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市本级财政支出审批程序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年初预算和自治区专项资金的审批权限及程序
(一)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由项目主管部门与市财政局共同提出意见报分管副市长和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市长审批后按进度拨付。对年度预算执行中收到已明确用于具体项目的自治区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或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及时分配下达。
(二)对市本级年初预算已安排但未明确到具体项目的资金,以及年度预算执行中收到未明确用于具体项目的自治区专项资金,其分配使用要严格按照项目资金拨付相关规定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由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
(三)对市本级年初预算已安排用于中央和自治区投资项目的配套资金,金额在300万元以内的,由分管副市长和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市长审批;300—2000万元的,由分管副市长和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市长提出意见后报市长审批;2000万元以上的,由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金额在2000万元以上,用于特急项目的,由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市长提出意见后报市长先行审批,事后在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上通报。
二、关于调整预算的审批权限及程序
(一)年度预算执行中一律不安排超预算支出,确因工作需要追加支出的资金,统一由市财政局提出建议报市人民政府审定。金额在200万元以内的,由分管副市长和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市长审批;200—1000万元的,由分管副市长和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市长提出意见后报市长审批;1000万元以上的,由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用于特急项目的,由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市长提出意见后报市长先行审批,事后在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上通报。
(二)对年度中拟动用总预备费解决的申请追加事项,由市长审批。
(三)市直有关部门(单位)申请列收列支的项目资金,由市财政局按照相关规定报分管副市长和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市长审批。
三、关于财政性资金借付的审批权限及程序
年度预算执行中,因工作急需,但不具备追加预算条件,必须通过国库借付的资金,金额在1000万元以内的,由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市长审批;1000—3000万元的,由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市长提出意见后报市长审批;3000万元以上的,由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所借付的财政性资金,必须在当年收回或通过预算列支消化,不允许出现跨年度借款。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14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