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
  • 索 引 号
  • 000014349/
  • 发文字号
  • 鄂府发〔2011〕45号
  • 成文日期
  • 2011-06-24
  • 发文机关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信息分类
  •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 公开日期
概述   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 有效性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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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鄂尔多斯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11年第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鄂尔多斯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预防和治理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及劳务分包企业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第三条 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按照“标本兼治”的原则,既考虑建立长效机制,又要考虑解决当前的突出矛盾,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旗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工作。市人民政府将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工作纳入政府年度考核目标,实行目标责任制考核。

  按照建设部等八部委《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建市〔20041号)精神,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协调处理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及劳动用工纠纷、农民工工资投诉,并依法监督检查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助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检查工作;公安机关负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查处突发事件中的违法人员,严厉打击涉嫌犯罪的欠薪逃匿、恶意讨薪等不法行为。

  经信、交通、水务、水保、电力、铁路等部门负责监管所属建设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防止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发生。

  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必须在指定银行缴纳工程总造价2%(建筑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各1%)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工程竣工后,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实未拖欠农民工工资,退还保障金及利息。

  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需启用保障金账户内资金时,应当经劳动保障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由缴纳保障金的单位在30日内补足。

  第六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必须使用有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第七条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必须在工程项目所在地指定银行建立劳务费专用账户,用于支付劳务分包企业的劳务费。专用账户的预留资金必须能够保障按月拨付劳务分包企业所需的农民工工资。 

    第八条 劳务分包企业必须在指定银行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与银行网点签订《代发农民工工资协议书》。支付工资时,由劳务发包企业从劳务费专用账户中按月将农民工工资划入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中,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备案劳务费专用账户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银行证明材料。新开工项目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应提供劳动部门的备案证明材料。 

    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应将劳务费专用账户的银行回执在工程项目所在地旗区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劳务分包企业应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指定银行出具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立证明书。

  第十条劳务分包企业应当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资标准和有关社会保险及支付缴纳日期、培训和劳动保护、工作时间和劳动纪律、劳动争议处理等内容。

  劳务分包企业必须实行全员实名制管理制度,在进入施工现场前7日内完成人员实名登记工作(需在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并为农民工办理实名卡,确保农民工人手一卡,并委托代发工资银行将工资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划入实名卡中,确保农民工按月足额领取工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必须监督劳务分包企业为每一位农民工办理实名卡。

  第十一条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牵头,联合相关部门,按时监督检查辖区内各用人单位及劳务分包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及工资支付情况。  

  第十二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施工企业劳务费专用账户。每月20日前,核定劳务费专用账户余额,发现存款额不足的,及时通知施工企业存入资金。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拨付工程款时,首先要将农民工工资部分拨入总承包企业劳务费专用账户,保证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建设单位每月要督查一次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

  第十四条建立欠薪应急垫付专项资金,由市、旗区财政部门筹措并设立专账,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当建设工程项目发生用人单位资金短缺,无力支付农民工工资或责任人欠薪逃逸引发大规模群体讨薪事件时,经工程项目所在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报市或旗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启动欠薪应急垫付机制。

  欠薪应急垫付机制启动后,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协助农民工向法院申请,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资产启动保全程序后,财政部门拨付应急垫付专项资金;同时,房管部门应当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房产暂停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或变更手续,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查办涉嫌逃逸责任人,以确保欠薪应急垫付资金的及时收回。

  第十五条各级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应设立“农民工维权举报处理中心”及举报电话,抽调专人接待处理农民工工资投诉相关事宜,及时协调处理农民工投诉举报。由市劳动保障主管部门牵头,与建设、交通、水利、司法、公安、信访、财政、经信等部门共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处理重大和突发性农民工工资拖欠上访事件。

  第十六条不按规定使用有资质劳务分包企业的,一经发现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工整改。

  第十七条 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未按本办法设立劳务费专用账户,未监督劳务分包企业落实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实名制管理,致使农民工工资未按时支付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劳动保障部门的意见,记入企业诚信档案中的不良行为记录,并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及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0128号)规定,禁止其新承揽工程。

  第十八条劳务分包企业不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实行实名制备案、使用零散民工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劳动保障部门的意见,记入企业诚信档案中的不良行为记录,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及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0128号)规定,禁止其新承揽工程。 

  第十九条施工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劳务费专用账户存款额不足,且拒不按劳动保障部门要求存款的,由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相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条 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监督不到位,不按程序办理农民工工资支付手续,造成拖欠工资引发上访事件的,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无条件支付农民工工资,同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处罚。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不按时拨付农民工工资和不监督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造成上访事件的,不允许开工新的工程项目。

  第二十二条任何企业均不得以工程款或分包款被拖欠等纠纷为由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施工总承包企业应每月向劳动监察部门书面报送工资发放情况,施工总承包企业以包代管,无法确定工资标准的,有提供工资支付凭证、考勤记录等证据的责任,拒绝提供或不能提供证据的,如出现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证据予以认定,并责令施工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限期支付。

  第二十三条 劳务分包企业和农民工必须在保证合同约定工程质量和工期进度的前提下,依法取得劳动所得,坚决打击工程质量不合格和违反工期进度恶意讨薪的不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加强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凡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均记入企业诚信档案中的不良行为记录。外来企业凡有不良行为记录的暂停在我市参与招投标活动。

  第二十五条 交通(含铁路、桥梁等)、水利水电、通讯、电力等行业的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鄂尔多斯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发放工作程序
 

  

  

  

  

  

  

  

  

  

  

  

  

  

  

  

  

附件
鄂尔多斯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发放工作程序
 

  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开立

  劳务分包企业在指定银行完成初始审核后,持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一份(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代发农民工工资协议书》一式三份,前往庑型惆炖砜中?中瓿珊螅型愠鼍摺杜┟窆すぷ首ㄓ谜嘶Э⒅っ魇椤贰/SPAN>

  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备案

  劳务分包企业持指定银行出具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立证明书》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劳务分包企业在与建筑施工企业签订合同时,必须出具备案手续,并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开户银行、账号和企业代码写入劳务分包合同。

  三、农民工工资表的编制、公示和确认 

  每月25日前,劳务分包企业根据记录的农民工务工情况编制工资表,并报建筑施工企业项目部审核。项目部要核对记录的农民工出勤情况、留存的劳动合同书和管理人员跟踪记录的农民工务工情况,经核实无误后,将工资表在施工现场和农民工生活区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后,劳务分包企业和建筑施工企业分别盖章确认工资表。

  四、农民工工资的支付

  (一)每月5日前,劳务分包企业持加盖本企业公章的代发工资申请单和工资表递交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银行。银行审核确认后,反馈劳务分包企业。

  (二)每月8日前,建筑施工企业依据确认的工资表汇总数额,将月度支付的劳务费中用于农民工工资支付部分直接打入劳务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中,剩余劳务费可直接支付给劳务分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应将上述两笔收入分别开具发票。

  (三)银行在对提供的资料和拨入金额核对无误后,每月10日将款项打入劳务分包企业所属农民工实名卡中。

  (四)银行将农民工工资发放清单分别反馈给劳务分包企业和建筑施工企业,劳务分包企业依据银行反馈的发放清单开具农民工工资部分的劳务费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