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鄂尔多斯市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11年第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公布。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鄂尔多斯市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施工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及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建筑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管理。
本办法不适用于抢险救灾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的协调、监督、指导,并直接监督管理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的工程项目。
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内由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的工程项目的安全工作。
城管、环卫、市政公用、消防、卫生等相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施工现场相关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站和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预决算监审站,分别对所管理的建筑施工现场安全和室内装饰装修施工现场安全具体实施监督管理;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对本辖区内所管理的建筑施工安全具体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
第五条建设单位发包工程项目,必须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
第六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到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未办理安全监督手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七条 建设单位履行下列施工安全责任:
(一)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条件的施工单位;审查施工单位的安全技术措施,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协议,明确责任。
(二)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必须按规定足额记取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在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中单列为不可竞争性费用。
(三)工程项目开工前,向施工单位提供真实、准确、齐全的地下管线资料,组织勘察、设计文件的安全技术交底。
(四)根据国家工程建设预算定额和工期定额,合理确定造价、工期,按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不得干扰施工单位正常的施工活动。
(五)不得指令施工单位购买或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安全防护用具。
第八条 建设单位必须委托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实行全过程监控。
第九条 严禁对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的既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饰装修。
第三章 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条 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与义务,确保建筑施工安全。
第十一条 勘察单位必须提供真实、准确的勘察文件,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勘察单位应当对出具的勘察结果负责。
第十二条 设计单位设计时,必须考虑施工操作安全和防护的需要,特别是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和特殊结构的工程,必须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具体措施和施工方案,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设计负责。
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监理合同的约定实施监理,将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履行施工现场安全监理的监督职责。
第十四条 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巡查和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做好安全监督检查并建立检查记录。
第十五条 监理单位应当对建筑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进行审核、确认,跟踪监理专项方案的实施情况。对不按专项方案实施的,应当责令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