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 索 引 号
  • 000014349/
  • 发文字号
  • 鄂府发〔2011〕39号
  • 成文日期
  • 2011-06-09
  • 发文机关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信息分类
  •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 公开日期
概述   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大事企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 有效性 1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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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大事企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18次常务会议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及自治区有关精神,全面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及主要任务 

  (一) 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深入贯彻《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089),完善党委领导、政府监管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安全标准,提高企业技术水平,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坚持依法依规生产经营,增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切实加强安全监管,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提高企业安全生产能力,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主要任务。以煤矿、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建筑施工、天然气管道、非煤矿山、烟花爆竹等行业(领域)为重点,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夯实安全生产基层基础。进一步调整产业结构,积极推进重点行业(领域)企业重组、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彻底淘汰安全性能低、职业危害严重的落后产能;深入开展安全标准化建设,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装备全面达到国家或行业标准;在高危行业强制推行安全适用的技术装备和防护设施,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最大程度减少事故损失;通过更加严格的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采取更加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政策措施,集中整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坚决遏制较大以上事故发生;以更加有力的政策引导,形成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二、严格企业安全管理 

  (三)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应健全并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履行和落实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做到“不安全不生产”。引导企业开展安全文化创建活动,促进企业强化社会责任和安全诚信意识,推动企业提高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和本质安全水平。因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发生事故的,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四)强化安全教育培训。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积极推进“教考分离”,努力提升从业人员安全技能。根据岗位需求制定和落实安全培训计划,持续实施安全培训教育,并对职工培训效果进行全面评价,合格方可上岗;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经考核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证上岗。同时,在煤炭企业、危化企业、建筑企业和烟花爆竹等企业中落实全员培训、持证上岗制度。有关部门和企业要开展农民工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现象的企业,依法停产整顿。 

    (五)加强班组安全建设。企业要把班组安全建设作为抓基层、打基础的第一道关口,认真落实《鄂尔多斯市开展企业班组安全建设工作活动的实施意见》,分阶段、分步骤做好班组安全建设工作,并形成长效机制。强化班组对生产要素的安全管理,鼓励引导创建安全班组,保障班组对安全生产制度制定的参与权和发言权。在班组中实施“帮带纠偏”,提高职工的安全操作技能,督促企业班组做到工作内容指标化、工作要求标准化、工作步骤程序化、工作考核制度化、工作管理系统化和现场管理规范化,凡违章指挥、违规作业的,要给予警告,并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依法给予经济处罚。 

    (六)强化生产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煤矿企业要有矿领导带班且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并形成制度、留有记录。对无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或该带班而未带班的,按擅离职守处理有关责任人,同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 

    (七)加强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企业应严格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管理。矿山、电力、化工等行业应加大职业危害防治力度。作业场所存在粉尘和高毒物品职业危害,未按规定及时、如实申报的,由安全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 

   (八)及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企业应认真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重大安全隐患的治理方案应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确保整改到位,停产整改逾期未完成的不得复产。建立隐患治理政府逐级挂牌督办制度,对可能造成群死群伤事故,但未得到有效治理的重大安全隐患要在政府网站或地方主流媒体上进行公告。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不合格或未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安全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企业和企业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九)全面推进安全标准化建设。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并持续巩固达标成果,实现全面达标。凡在规定时间内未达标的企业要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直至达标。  

  三、进一步规范生产经营活动  

  (十)加强危险物品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危险物品建设项目原则上要由具有甲级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设计阶段要进行安全完整性等级评估。试生产前,要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和建设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进行“三查四定”(查设计漏项、查工程质量及隐患、查未完工程量,定任务、定人员、定措施、定时间);试生产应严格执行试生产方案备案制度。实行新产品试验申报制度,杜绝借新产品试验无证生产销售危险物品。严格建设项目危险废弃物处置的安全管理。

  (十一)强化天然气管道安全监管。要认真落实《鄂尔多斯市天然气管道管理办法》,加大巡查、检查的力度和密度,打击非法违法占压天然气管道行为,严防违章开挖、野蛮施工导致天然气泄漏燃烧等事故发生。加大管道安全范围内施工项目审批备案制度落实,凡在距离管道中心线50米范围内施工,施工单位或个人必须与管道运营企业签订安全保护协议并制定施工方案,经批准备案后方可施工。 

     (十二)加强营运车辆管理和道路改造。加大挂靠营运车辆、学校等单位通勤客车的整治力度,提高挂靠车辆经营准入门槛,加大资格审查力度。挂靠营运车辆发生交通安全、旅客伤害等责任事故,依法追究挂靠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严格审查学校等单位通勤车辆资质,杜绝违规运营。继续推进道路运输车辆加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做好客运、危货车辆GPS的运行管理工作。结合公路建设和城乡道路改造,加快危险路段和桥梁的安全整治,改善交通安全环境。 

   (十三)加强重点工程项目安全管理。旧城拆迁改造、重大城市基础设施等重点工程项目要建立和实行规范、科学的工程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加强工程本质安全管理。工程项目技术总负责人应向参加施工的管理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措施交底。施工现场技术管理人员按施工安全措施要求,对施工人员进行详细的工序、工种安全技术交底,并履行签字交底手续。对不履行职责,导致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企业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十四)严格发包(出租)项目安全管理。企业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承包(承租)单位或个人要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发包(出租)企业应履行安全生产协调管理职责,认真进行资质审查,并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协议中应载明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措施及安全技术要求、安全教育、作业规程审查和过程监督等相关内容。因发包(出租)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未对承包(承租)单位履行安全生产协调管理职责,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发包(出租)单位的连带责任。

  四、建设坚实的技术保障体系  

  (十五)加强企业生产技术管理。强化企业研发、设计、工艺等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按规定配备安全技术人员,中等规模以上高危行业企业应设专职技术负责人。切实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负责制,强化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因安全生产技术问题不解决产生重大安全隐患的,要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给予处罚;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  

  (十六)强化安全技术队伍建设。各旗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完善安全生产专家队伍,健全专家决策运行机制。壮大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等职业技术力量,发挥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协会(学会)的智力优势,大力推动安全生产科学创新和新技术运用,构建安全生产科研协作体系,为企业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支撑。

  (十七)积极推广应用安全生产新技术、新装备。在全市所有煤矿推行矿山企业“六大系统”建设,除目前已经基本配备的监测监控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系系统外,加快并确保在2012年底前完成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和紧急避险系统的配备、建设;重点监控非煤矿山企业要在2011年底前完成监测监控系统强制推行工作。有关部门要把推行矿山企业“六大系统”建设纳入“三同时”审查内容,把好设计关和施工关。露天矿山和中小型露天采石场要全部推广使用中深孔爆破、机械铲装工艺及机械技术和装备;加油站、危化运输车辆要继续推广HAN(容器阻隔防爆)技术;要在危化运输等车辆全面推行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技术,建立卫星定位动态监控和联网联控;大型起重机械要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  

  五、实施更加有力的监督管理  

  (十八)进一步加大安全监管力度。强化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充分发挥安委会的综合协调作用,全面落实公安、交通、煤炭、消防、建设、工商、质监等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及行业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指导职责,形成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指导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加强协作,形成合力。优化煤炭产业布局,建立小型煤矿正常退出机制,推动煤炭工业集约发展。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结合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整顿和矿产资源整合,再关闭一批安全隐患严重的小型矿山。继续整顿治理小化工企业,提倡化工企业相对集中的地区设立化工园区。继续依法严厉打击无证非法生产、建设和经营行为,严防已关闭取缔的小厂矿擅自非法恢复生产或异地生产、变相违法生产。进一步充实各级、各部门和各行业安全监管力量,加强安全生产执法队伍建设,切实提高监管人员专业素质和技术装备水平,强化基层站()、队监管能力,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现场监管和技术指导。   

  (十九)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按照市安委办《关于集中开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要求,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等影响安全生产的行为,切实做到“四个一律”(对非法生产经营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经济处分;对存在违法经营建设行为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以强有力的措施查处、取缔非法企业,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凡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要责令停产停工整顿,并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对以整合、技改名义违规组织生产,以及规定期限内未实施改造或故意拖延工期的矿井,由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二十)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当地企业包括中央、自治区直属企业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组织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并向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等主管部门通报,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 

  (二十一)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作用,依法维护和落实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注重职工亲情关照在安全生产中的特殊作用。各级工会应发挥“群防群治”的作用,切实加强对企业劳动保护的监督检查。鼓励举报各类安全隐患,设立举报箱,发挥“12350”举报投诉电话的作用,对举报者予以奖励。建立安全生产舆情发布机制,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发挥媒体的舆论监督,对舆论反映的客观问题要深查原因,切实整改。  

  六、建设更加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  

  (二十二)加快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进一步整合现有应急资源,加强以公安消防为主体的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和以重点企业为依托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重点推进煤矿、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建筑施工等行业(区域)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各旗区、各部门、各行业要依托大型企业和专业救援力量,建立相应的应急救援队伍,加强服务周边的区域性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各旗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建设,确定专职人员。逐步建立市、旗区和重点企业互联互通的应急救援指挥网络和联动机制,整合应急救援信息数据、专家等资源,健全、完善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  

  (二十三)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建设。探索多元化的应急物资储备方式,努力实现社会储备与专业储备、实物储备与生产能力储备的结合。年内建成1个应急救援物资设备储备基地,积极督促企业落实购置资金,加快设备采购。建立健全由各级财政分级负担的应急物资储备资金保障机制。  

  (二十四)加强企业应急保障能力。企业应配置与抵御风险相适应的应急装备、物资,并做好日常维护管理。建立、健全应急组织和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明确职责。矿山、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企业,应依法建立专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不具备条件的企业要与周边大型企业和专业救援力量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二十五)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预警机制。企业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按季度定期分析安全生产风险。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企业应依法对重大危险源实施有效监控。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安全隐患要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并告知相关单位、人员和周边群众。涉及国家秘密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六)完善企业应急预案。企业应急预案的制定应有专家、职工、群众参与,并与周边社区、单位和当地政府应急预案保持衔接。应急预案要及时在辖区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备案。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因撤离不及时导致人身伤亡事故的,要从重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十七)严格落实应急救援演练制度。高危企业、高层建筑、商贸市场、车站等人员密集场所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综合应急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功能性演练。每年汛期前,所有地下矿山都要组织开展一次停产撤人演练活动。通过演练,不断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和组织指挥体系。  

  七、严格行业安全准入  

  (二十八)加快完善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和管理标准。根据行业管理、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的要求,各行业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要加快制定修订地方性生产、安全技术标准和管理标准,依法实施高危行业从业人员资格标准。鼓励企业主动表现最佳实践成果,积极参与有关标准的制定修订。支持企业制定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和管理标准。  

  (二十九)严格安全生产准入前置条件。把符合安全生产标准作为高危行业企业准入的前置条件,实行严格的安全标准核准制度。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自治区等有关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凡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违规建设的,要立即停止建设,情节严重的由当地政府或主管部门关闭取缔。因降低标准造成隐患的,要追究相关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  

  (三十)规范发展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推动安全生产评价、培训、技术支持、检测检验、安全咨询、安全管理服务等服务性机构的规范发展。制定完善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探索实行服务和工作质量评估制度,促进中介机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形成。保证专业服务机构从业行为的专业性、独立性、客观性和自律性。专业服务机构对相关评价、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对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依规从严追究相关人员和机构的法律责任,并降低或取消相关资质。  

  八、加强政策引导  

  (三十一)制定促进安全技术装备发展的产业政策。要鼓励和引导企业研发、采用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和产品,鼓励安全生产适用技术和新装备、新工艺、新标准的推广应用。

  (三十二)加大安全生产专项投入。各级政府要将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主要用于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应急物资储备建设、安全装备保障、重大安全隐患治理、重大危险源评估监控、安全生产先进技术及安全标准化推广应用、政府组织的符合性安全审查及验收、安全生产奖励、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等。切实做好煤矿安全技改等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要加强对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完善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制度,研究提高高危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下限标准,适当扩大适用范围。要完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投资预算制度,保障企业安全经费投入。  

  (三十三)提高工伤保险保障能力。提高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从201111日起,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不低于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同时,依法确保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发放。  

  (三十四)实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与风险抵押金“双轨运行”制度。在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和烟花爆竹经营等高危行业企业引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企业可自主选择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或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逐步建立多层次的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机制,推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建设。  

  (三十五)鼓励扩大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培养。进一步落实完善校企合作办学、对口单招、订单式培养等政策,鼓励高等院校加强高危行业专业和安全工程类学科建设,加快培养高危行业和安全生产领域的紧缺专业人才和技能型人才。支持符合条件的技工院校和职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申报安全生产培训资质。建立安全监管人员定期轮训制度。

   九、更加注重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三十六)制定落实安全生产规划。各旗区、各有关部门要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在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时,同步明确安全生产目标和专项规划。企业要把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要求落实在企业发展和日常工作之中,制定企业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时要突出安全生产,制定安全措施计划,确保安全投入和各项安全措施到位。

  (三十七)完善城市化工规划。合理规划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布局,规范化工园区或化工集中区,严格园区建设标准和准入条件,统筹规划应对事故所必需的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有效消除重大安全隐患的技术改造和搬迁项目。稳步推行危险化学品集中经营仓储物流建设。积极推进建成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构成重大危险源企业的搬迁工作。未在规定时间调整到位的,有关旗区要采取关停措施,对在超出规定时限继续生产经营并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的,要严肃追究辖区政府领导责任。  

  (三十八)强制淘汰落后技术产品。强制性淘汰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职业危害严重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对因使用落后技术装备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要挂牌督办,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关闭。  

  (三十九)加快产业调整和重组步伐。要建立产业结构调整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产业政策导向和市场机制的作用,加大对相关高危行业企业重组力度,进一步整合或淘汰浪费资源、安全保障低、职业危害严重的落后产能,提高安全基础保障能力。

  十、实行更加严格的考核和责任追究  

  (四十)严格落实安全目标考核。对各旗区、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年度事故控制指标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加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考核权重,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考核,加快推进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坚决遏制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发生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和影响较大的一般事故,要根据事故性质和情节轻重,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及职责履行情况,依法追究相应领导责任。  

  (四十一)加大对事故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企业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企业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除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责任外,还要追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实际控制人和上级企业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厂长、经理、矿长;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厂长、经理、矿长。对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人员伤亡,以及瞒报事故、事故后逃逸等情节特别恶劣的,要依法从重处罚。  

  (四十二)加大对事故企业的处罚力度。对于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企业,以及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由安全监管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并向投资、国土资源、建设、银行、证券等主管部门通报,一年内严格限制新增的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并作为银行贷款、续保费率浮动、风险抵押金缴纳额度调整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四十三)加大对非法生产打击不力的责任追究力度。在所辖区域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生产企业(单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致使非法生产企业(单位)存在的,对旗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十四)实行事故查处督办制度。依法严格事故查处,对一般事故查处由旗区政府挂牌督办,对影响较大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由市安委会挂牌督办,并实行严格的备案制度。事故查处结案后,要及时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四十五)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要遵照本意见,结合本行业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各旗区安委会、市直行业主管部门要将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及时报送市安委会。市安委会办公室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确保各项规定、措施执行落实到位。 

  二〇一一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