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按照市二届四次人代会提出的“主要民生指标要进入全国前列”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提高我市部分民生保障标准待遇水平,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一)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险
从2010年起,在国家普遍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的基础上,市、旗区两级财政连续3年为企业退休人员每人增加100元/月的生活补贴。市财政按比例对有关旗区2009年底前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不包括遗属)进行补贴,对2009年12月31日以后自然增长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不包括遗属)补贴由旗区财政各自负担。
(二)农牧民养老保险
从2010年7月1日起,全市农牧民养老保险待遇水平提高至每人260元/月。
二、提高医疗保障待遇水平
(一)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从2010年7月1日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同等级医院统筹基金住院报销比例平均水平提高至90%。不同等级医院住院报销比例具体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研究确定并发文执行。
(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从2010年7月1日起,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同等级医院统筹基金住院报销比例平均水平提高至75%。不同等级医院住院报销比例具体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研究确定并发文执行。城镇居民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提高至10万元。
(三)农村牧区新型合作医疗
从2010年1月1日起,各级财政在现有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60元,农牧民个人筹资再增加10元,蒙古族牧民个人缴费部分旗区财政全额补助,筹资总水平达到190元。住院报销封顶线为8万元,住院报销比例提高到70%。
三、提高城乡低保标准
从2010年1月1日起,城镇低保保障标准由现在的每月310元提高到400元,补助水平由每月295元提高到325元;农村低保保障标准由每月146元提高到280元,补助标准由每月121元提高到160元。
四、提高五保人员和孤儿供养标准
从2010年7月1日起,将我市五保集中供养标准由现在每年3750元提高到6000元,分散供养标准由每年2100元提高到3750元;孤儿供养标准目前平均水平为380元,将集中供养标准提高到每月1000元,孤儿散养供养标准提高到每月600元。调整供养标准后,五保对象和孤儿退出低保范围。
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