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药品供应保障制度实施方案...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10-06217
  • 发文字号
  • 鄂府办发〔2010〕9号
  • 成文日期
  • 2010-02-23
  • 发文机关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信息分类
  • 卫生、体育、人口与计划生育、妇女儿童工作    
  • 公开日期
概述   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直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实行... 有效性 1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药品供应保障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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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直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是切实解决城乡居民“看病贵”问题的治本之策,是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二十件实事之一,其核心是落实政府责任,确保政府补偿到位,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有效运转。现将《鄂尔多斯市药品供应保障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将对药品供应保障制度的落实情况列入各级政府实绩考核范围进行考核。

                                                                       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鄂尔多斯市药品供应保障制度

  实施方案(试行)

  为加快推进我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进程,切实改变以药养医的局面,从根本上解决城乡居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根据国家、自治区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试点城市的总体要求和《鄂尔多斯市委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鄂党发〔2009〕13号)精神,我市药品供应保障制度从2010年开始实施,具体意见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从2010年开始,全市所有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旗区综合医院、蒙中医医院、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都要按有关政策规定,实行药品(包括基本药物和非基本药物,保健药品等特需药品除外)统一招标、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使用,按购进价实行零差率销售,由政府实行财政性补偿。其他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和非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使用的药物实行政府统一招标采购、统一配送,药物加成西药不得超过购进价的15%,蒙中药不得超过20%。

  2011年全市所有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都要实行统一招标、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使用、统一“零差率”销售。初步建立起覆盖城乡,与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医疗保障体系相衔接,保证人民群众能够及时获得安全、有效、剂型适宜、价格合理、供应保障、规范使用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

  二、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体现公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销售坚持“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营利和非营利性分开”的原则,不以营利为目的,着力解决城乡居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

  ――统一领导,两级管理。实行药品供应统一管理、统一招标、统一价格、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确保基本药物全部使用和有效供给。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全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零差率销售工作,旗区卫生行政部门协助。

  ――质量优先,价格合理。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质量优良、价格合理和有效供给,保证药品零差率销售全过程的高效、公平、规范、安全。

  ――合理补偿,总额控制。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零差率销售给予合理补偿,通过科学核算,确定补偿方式和额度,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正常有效运行。

  ――严格考核,加强监管。通过指标制约和绩效考核,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和药品使用行为,严格执行奖优罚劣制度,实现全过程有效监管。

  三、保障措施

  (一)建立药品招标采购和统一配送制度。2010年市、旗区卫生行政部门成立药品采购配送中心,与自治区药品招标工作相衔接,负责区域内政府举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的统一采购、捆绑配送和零差率销售工作。药品采购、配送以市级调控为主,旗区配合做好区域内的统一管理,保证药品质量和及时供应。市药品采购配送中心要按有关规定,协调药品生产中标企业选定具有现代物流仓储条件的流通企业,承担药品统一捆绑配送任务。要积极扶持社会力量发展药品现代物流和连锁经营,促进药品生产企业、流通企业的科学整合。基层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药品价格政策,确保城乡居民用药价廉质优。

  (二)建立基本药物优先和合理使用制度。凡属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均应全部配备、使用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基本药物,并按照有关规定加强用药管理,确保规范使用;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药品报销目录,报销比例应高于非基本药物10%。严格控制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外药品,特殊药品需经市卫生局审定。

  (三)合理确定药品零差率补偿额度及方式。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零差率年度补偿西药按上年零差率销售药品总额的15%、蒙中药按上年零差率销售药品总额的20%列入财政预算。由各旗区卫生局负责,结合年度工作综合考评,专项管理,并以绩效工资方式结算和补偿。

  (四)建立和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稳定的政府补偿机制。为了保证基层药物保障制度的有效实施,必须建立稳定的政府补偿机制。将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科学定编,人员工资纳入政府全额预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部推行绩效工资制度,定岗定薪、差额管理。离退休人员工资由各级财政全额承担。旗区级医疗机构及苏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站的基本建设经费及供暖、水电等事业发展费由地方财政预算支付;村卫生室按“一村一室一人”每年不低于1万元的标准补贴,列入旗区财政预算。

  (五)加强药品质量安全监管。各级药检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不断完善药品生产、流通、配送、使用质量规范,对药品定期进行质量抽检,并向社会及时公布抽检结果。加强和完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建立健全药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保证用药安全。

  (六)加强药品供应保障制度绩效评估。统筹利用现有资源,完善药品采购、配送、使用、价格和报销信息管理系统,对药品供应保障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发布监测评估报告等相关信息,促进药品供应保障制度的不断完善。

  (七)加强领导,强化监督。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是一项触动卫生体制、运行机制、利益格局的深刻改革。各旗区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坚持改革与投入并重,完善各项保障措施,积极稳妥地建立和实施药品供应保障制度。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强化责任与协调配合,切实承担相关职责任务。强化对药品零差率销售工作的监管,市、旗区均要成立由监察、纠风、审计部门组成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零差率销售工作监督机构,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和零差率销售全过程进行监督。

  (八)本方案由市卫生局牵头负责组织实施。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各负其责,全力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