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煤(井)田火区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煤田(煤矿)火区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政字〔2007〕234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2009年至2012年煤田(煤矿)火区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09〕62号)及市人民政府第十二次常务会议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煤(井)田火区治理工作提出如下十条重要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2009年至2012年煤田(煤矿)火区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09〕62号)明确的治理时限完成灭火工作。对已完成治理的21个项目,2009年11月底完成验收,2009年年底前进入监测阶段;对已开工的36个项目,2010年6月底前完成治理;对未开工的火区治理项目,2009年年底前开工治理,2011年完成火区治理任务,达到熄灭标准,2012年年底前完成验收工作。对逾期未完成治理工作的,属煤矿火区的,由周边煤矿对其井田进行整合,对拒不整合的,依法吊销其相关证照;属公共井田火区的,取消治理单位的治理资格,并对其实施相应的经济处罚,由旗区人民政府通过招、拍、挂方式重新确定新的治理单位。
二、火区治理工作要统一规划,分区治理。有关旗区要根据火情严重程度和蔓延情况,划分治理区域,编制治理规划,由重至轻、由急至缓,分区治理。要按照“分类指导、循序渐进、穿插实施、紧密衔接”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分区治理工作,治理完一个区域,再新开工一个区域,要坚决避免出现乱而无序、一哄而上的局面。经国家发改委批复的74处火区要优先、从快治理。
三、火区治理业主单位要严格按照灭火工程专项初步设计及《煤田火灾灭火规范(试行)》的要求组织施工,切实做到科学组织、规范有序。各旗区及有关部门要对灭火工程进行定期巡查和不定期抽查,凡不符合规范要求的一律停止施工,待整改合格后方可复工。业主单位要严格按照《复垦绿化方案》要求,高标准、高质量完成回填、复垦和绿化工程。旗区人民政府在灭火工程开工前要向火区治理企业收取足额的复垦保证金,对不及时复垦、绿化的业主单位责令其停止施工,由旗区人民政府用复垦保证金进行复垦绿化。
四、新增火区由市、旗区人民政府出资委托火区勘查单位勘查,火区治理要选择灌浆、惰气、均压、填埋等多种灭火方案进行比较,优先推荐投资小、灭火速度快、效果好的最佳方案。原则上不再采取露天剥离的火区治理方法,确需采取剥离进行火区治理的,需经专家现场考察论证和煤(井)田火区治理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确定。公共井田火区必须由各旗区人民政府通过招、拍、挂方式确定火区治理单位。旗区人民政府要对公共井田火区治理项目的治理时限、范围、规模等提出具体要求,严格监管。
五、严厉打击煤(井)田火区治理工程中非法转让、倒卖区块及借灭火之名乱采滥挖等行为。上述行为一经查实,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4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5条有关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相关证照,单处或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严格规范火区勘查、设计秩序,坚决打击虚假、伪造勘查及设计行为。由市煤炭管理部门组织内蒙古自治区煤田地质局117勘探队和153勘探队对全市已批复的火区治理项目进行全面复勘;同一勘探队不得对自己的勘查结果进行复勘,必须交叉复勘。凡复勘中发现扩大火区范围、勘查结果虚假的,必须立即停止施工。对在火区勘查和方案设计中弄虚作假并经复查属实的,要取消勘查、设计单位在全市范围内的业务准入资格,并追究相应责任。
七、露天煤矿原则上不再单独实施火区治理工程,灭火工程要和露天开采统筹规划,合并治理,整体推进。有关企业要根据火区情况对施工设计进行修编;同一露天煤矿开采和火区治理原则上只允许一个工作面作业。
八、井工煤矿要严格执行“先灭火后技改、先灭火后生产”的原则,严禁在同一区域内同时开展火区治理和技改工程;火区治理工程开工后,同一区域要停止一切井下作业。火区和现开采区不属于同一区域的综采煤矿,在经专家论证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可以适当放宽。
九、进一步强化监管,落实责任。各旗区人民政府是辖区内火区治理工作的主体和第一责任人。各旗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强化组织,细化措施,加强监管,确保治理工作按时、有序完成;对火区治理工作推进不力或未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市人民政府将予以通报批评。市、旗区煤炭、国土、公安、监察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对灭火工程的监管,对不作为、乱作为的部门和个人,要严肃追究责任。
十、强化舆论监督,营造全民监管氛围。各旗区、各有关部门要组织新闻媒体进一步加强对煤(井)田火区治理工作的宣传报道;同时,要实行举报奖励制度,通过张贴公告、发放传单等形式,使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到灭火工程监管中来,真正形成全民参与、全民监管的良好氛围。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