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补充通知
  • 索 引 号
  • 000014349/
  • 发文字号
  • 鄂府办函〔2008〕85号
  • 成文日期
  • 2008-04-29
  • 发文机关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信息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    
  • 公开日期
概述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为加强我市政府投资建设... 有效性 0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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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为加强我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止损失浪费,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程序合法、造价公正且符合法规规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06年印发了《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通知》(鄂府办发〔2006〕28号)。一年多来,各地区、各部门均能够贯彻执行文件精神,使全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得到了有效规范。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一、凡经市、旗区发展和改革部门批准立项的政府投资项目,各级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同时抄送同级审计机关,以便于审计部门实行跟踪审计。
二、凡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政府重大投资建设项目,在相关建设合同中应增加“必须经审计机关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或竣工结算”内容。
三、凡属国家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开工前审计,对于未取得审计机关出具的开工前审计意见书而开工建设的项目,审计机关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停工,并履行审计手续,不按规定时限履行审计手续的,依据《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审投发〔1996〕105号)视情节处以总投资额1%以下的罚款,罚款由建设单位以自有资金支付。
四、凡属国家建设项目,同级审计机关应当实施决算审计,也可以由审计机关通过招投标方式委托具有建设项目审计资质的中介组织进行审计。审计结束后,审计中介组织要将审计结果报同级审计机关备案,并对审计结果负责。
五、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完工、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后3个月内告知审计机关安排审计。在建设单位编制项目竣工验收报告、财政部门批复建设项目财务决算、工程合同各方工程价款结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国有资产登记时,必须以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结论为依据,没有审计机关竣工结算结论的工程,一律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和工程价款的决算。
六、审计机关根据对建设项目审计的结果依法作出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各建设、施工以及其它与建设项目相关的被审计单位必须严格执行。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