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152700117272136 /2014-2560045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文  号 鄂府发〔2014〕75号
成文日期 2014-11-05 公文时效 有效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4-11-08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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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开发区(园区)管理委员会,各大企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下称《禁毒法》)、《戒毒条例》和《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中央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公安部卫生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委员会全国妇女联合会关于加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的意见》(禁毒办通〔2013〕5号)、《内蒙古自治区禁毒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示范单位(点)创建工作方案>通知》(内禁毒字〔2014〕4号),进一步提高对吸毒人员的管理和服务水平,切实落实戒毒治疗、康复指导、就业安置和救助服务措施,最大限度减少毒品社会危害,现就加强我市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的重要意义

  开展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是《禁毒法》在总结我国多年戒毒工作实践经验基础上推出的新的戒毒措施,是国家整体戒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依靠基层组织,依托社区资源,建立戒毒治疗、康复指导和救助服务兼备的工作体系,充分发挥社区、家庭的作用,帮助吸毒成瘾人员戒除毒瘾是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举措,充分体现了戒毒工作以人为本的原则。大力加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事关禁毒工作全局,事关社会和谐稳定,事关人民安居乐业,对深入推进禁毒人民战争,实现禁毒斗争形势持续好转都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各级各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市禁毒委员会的部署要求,积极开展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初步建立了工作网络,形成了工作机制,积累了工作经验,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受种种因素影响,目前我市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推进难度很大,工作进度缓慢,部分地区工作进程甚至为零。从自治区范围看,我市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较为落后,工作中存在许多突出问题亟待尽快解决,主要表现为各级人民政府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不够重视、组织领导不够到位、经费不能全部落实,导致此项工作滞后。苏木乡镇(街道)等基层组织没有认真履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职责,缺乏相应的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部分单位甚至长期未正常开展工作,导致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措施执行不力,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超期未报到,脱管失控问题突出,严重影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戒毒的实效性。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落实各项戒毒康复措施,积极促进戒毒康复人员就业,最大限度地教育、感化和挽救吸毒人员,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中发〔2014〕6号)和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对禁毒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戒毒、综合矫治和关怀救助的戒毒工作原则,紧密结合社会管理创新,统筹利用社会资源,充分依靠人民群众,因地制宜,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着力建立政府统一领导、禁毒委员会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工作体制。着力构建集生理脱毒、身心康复、就业安置和融入社会于一体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模式,着力加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机构、戒毒康复场所、戒毒康复人员就业安置基地建设,积极帮助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戒除毒瘾、融入社会,最大限度减少毒品社会危害,促进我国禁毒斗争形势持续好转。

  (二)基本目标。力争通过两年的不懈努力,实现以下目标。市、旗区、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社区)都建立了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组织机构,全面落实工作经费、配备专职人员、完善基础设施,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体系基本形成;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措施得到有效落实,戒毒康复效果明显提升,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执行率、戒毒康复人员管控率和戒断巩固率逐年增长,复吸毒率逐年下降;吸毒人员500人以上的东胜区、达拉特旗、准格尔旗要建立就业安置基地,其它旗区要建立就业安置点,基本解决符合条件的吸毒人员就业安置。在此基础上,再经过几年的努力,使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措施全面落实,工作机制、保障机制更加完善,戒毒康复效果更加巩固,实现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

  三、建立健全工作体系

  各旗区,市禁毒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吸毒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水平,切实落实戒毒治疗、康复指导、就业安置和求助服务措施,最大限度减少毒品对社会的危害。

  (一)健全管理机构。为全面推进全市社区戒毒和康复工作,成立市社区戒毒和康复工作指挥部(下称指挥部),总指挥由市委副书记、组织部部长刘玉华担任,副总指挥由副市长、市禁毒委员会主任、市公安局局长呼禾担任,成员由市禁毒委员会各副主任组成。指挥部下设督导指导组,组长由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市禁毒委员会副主任、市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下称市综治办)主任雷·斯仁担任,副组长由市禁毒委员会副主任、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下称市禁毒办)主任、市公安局副局长赵震宇担任,成员由市综治办、禁毒办、公安局、卫生局、民政局、司法局、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等市禁毒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组成。各旗区、苏木乡镇(街道)均应成立由行政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领导机构。各旗区还要成立由综治部门统一领导,禁毒、公安、卫生、民政、司法、教育、人社、总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等有关部门联合组成的社区戒毒和康复工作指导组,负责指导、协调辖区内社区戒毒和康复工作,按照社区戒毒和康复工作流程要求,认真抓好各环节的工作落实。各苏木乡镇(街道)要成立社区戒毒和康复工作办公室,认真履行好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办公室职责,按照社区戒毒和康复工作档案管理要求,健全台账、档卡资料。同时,要落实好办公用房、活动场地等基础设施,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提供心理辅导、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指导、社会支持网络重建、社会功能修复、社会融入服务以及就学、就业、就医援助。各社区(嘎查村)均应成立由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专兼职工作人员、社区民警、社区医务人员、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家庭成员以及禁毒志愿者共同组成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小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规定,具体实施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

  (二)配齐工作人员。各旗区应尽快配备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人员;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至少配备1名专职或兼职干部,具体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各嘎查村(社区)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按照辖区每30名实有吸毒人员原则上至少配备1名专职工作人员的比例,配齐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专职工作人员,专门从事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辖区实有吸毒人员不足30名的,也应至少配备1名专职工作人员。有女性戒毒人员的,应配有女性工作人员。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专职人员要认真履行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人员六项规定。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提供公益性岗位、落实事业编制等方式,统一招聘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专职人员和专业社会工作者,落实工资报酬、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险,加强业务培训,提升专业社会工作服务能力,确保专职人员队伍的稳定性和工作的连续性。总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等群众团体应组织职工、青年禁毒志愿者、巾帼禁毒志愿者积极参与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会同专职工作人员做好禁毒宣传、社会帮教和救助服务等工作,积极向戒毒康复人员献爱心,帮助他们远离毒品、融入社会。同时,要探索建立禁毒专职工作人员激励机制,鼓励一批优秀大学生充实到禁毒专职队伍中,加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力量。

  (三)落实经费保障政策。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按每名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每年1200元经费标准,将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满足人员招聘、日常办公、吸毒检测和就业培训等工作需要。各旗区应参照社会工作者相关管理制度,落实禁毒专职工作人员工资经费。要建立表彰奖励制度,落实奖励经费,以提高禁毒专职工作人员从事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的积极性。同时,按照完善和创新特殊人群管理服务的要求,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戒毒康复、职业技能培训、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对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生活困难人员、自主创业戒毒康复人员以及参与戒毒康复工作的企业给予相关政策和经费支持。

  (四)加强政策制度保障。对戒毒康复期满一年及以上且无固定生活来源、收入低于当地低保线的吸毒人员,应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戒毒康复人员,根据本人家庭生产生活情况,应给予临时救济。对无住房享受低保的戒毒康复人员,应给予享受廉租房等各项优惠政策。对身患疾病、生活贫困、无力治病的戒毒康复人员,应纳入大病医疗救助范围。对参加城镇医疗保险和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保险有一定困难的戒毒康复人员,应给予一定的康复补助,为其就医提供必要的支持。对在幼儿园、高中、中专上学以及考取大专及以上院校的在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子女,应给予适当的就学补助。

  (五)落实办公场所。各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嘎查村(社区)均应设置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站和办公室,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帮教谈话、吸毒检测和就业培训提供办公场所,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办公用房面积原则上不低于20平方米。

  四、落实工作措施

  (一)依法作出决定。各旗区公安机关应依照《禁毒法》《戒毒条例》和《吸毒成瘾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15号)的相关规定,依法责令吸毒成瘾人员接受社区戒毒,不得出现以罚代戒、降格处理等现象。对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应责令其接受社区康复,不得出现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后无人管控、脱管失控等现象。

  (二)落实衔接措施。公安机关作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决定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通知负责执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移交档案等有关材料,并将决定书送达吸毒人员及其家属。有关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接到公安机关通知后,应做好准备工作,落实必送必接措施,实现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与户籍地派出所、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嘎查村(社区)之间的无缝对接,防止脱管失控。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应在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现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现居住地接受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期间,被责令人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发生变动、需变更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执行地的,应按照《戒毒条例》有关规定及时变更执行地,并做好管理移交和材料转送。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自愿申请,并与戒毒康复场所签订协议,可到戒毒康复场所执行,原执行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与戒毒康复场所共同做好出入所的衔接和日常管理工作。

  (三)及时签订协议。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报到后,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小组应及时与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签订《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下称《协议》)。被责令人员在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期间应严格遵守《协议》,对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严重违反协议的,应严格依据法律有关规定处理。

  (四)加强监督管理。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小组应根据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染毒程度、经历、个人特点、生活习惯和家庭环境等情况,探索建立分类管理机制,有针对性地采取管理措施。定期与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及其家属谈心,掌握现实表现,督促履行协议。社区民警应按照定期不定时的原则,认真做好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吸毒检测工作,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人员应予以协助。对社区戒毒人员的检测为3年内至少22次,第一年每月1次,第二年每2个月1次,第三年每3个月1次;对社区康复人员的检测为3年内至少12次,第一年每2个月1次,第二年每3个月1次,第三年每6个月1次。对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或执行期间脱失人员,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小组应组织查找;各级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应适时组织清理排查;各级公安机关应利用信息化手段进行网上布控,及时查找下落,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五)规范戒毒治疗。市卫生部门要加强对自愿戒毒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戒毒药物维持治疗门诊等具有戒毒治疗资质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特别是督促达拉特旗、准格尔旗要尽快建立美沙酮药物维持治疗门诊,务于2014年底建成投用,同时要按照有关规定,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提供戒毒治疗和康复指导。社区药物维持治疗门诊应加强管理,按照有关规定监督参加药物维持治疗人员按时服药并定期不定时组织实施尿检,对发现吸食、注射毒品以及脱失、自动终止治疗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办公室报告,努力提高门诊的就诊率和戒治率。公安禁毒部门、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办公室应与社区药物维持治疗门诊建立工作衔接和定期通报制度,加强信息交流和沟通。

  (六)促进就业安置。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立足社区,依托企业,充分运用集中就业安置、分散就业安置、提供公益岗位、鼓励自主创业等多种方式,积极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提供就业机会。公安、司法部门应充分利用戒毒康复场所资源,积极引导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到戒毒康复场所生活就业。人社部门应积极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提供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对就业困难人员进行就业援助。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认真做好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就业服务工作,为有就业愿望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进行失业登记,提供免费的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卫生部门应根据社区集中安置的规模和需要,建立戒毒药物维持治疗门诊或延伸服药点,并依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就业安置人员提供常规医疗服务。民政部门应将符合条件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及时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或临时救助范围,予以帮扶。

  (七)加强信息维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小组应建立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戒毒康复管理档案,实时登记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报到、帮教、检测、变更和解除等执行情况以及培训、就业等现实表现,有条件的社区应实行信息化管理,实现信息网上录入、档案网上管理、程序网上流转和工作网上监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人员应及时将戒毒康复、吸毒检测和就业安置等信息进行录入或提供给当地公安机关,共同做好吸毒人员动态管控信息的登记和维护工作,确保网上信息全面、准确。各级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应按照“谁采集、谁负责,谁录入、谁维护”的原则,建立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信息实时采集、动态维护和质量倒查机制,强化督促检查和信息核查,严禁弄虚作假,防止系统“空转”。

  五、切实履职尽责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级党委、人民政府及其综治、禁毒、公安、卫生、民政、司法、教育、人社、总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发挥各自优势,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共同做好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各级党委、人民政府要把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将其作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统筹研究部署,落实工作责任,制定政策措施,完善经费保障。综治部门负责将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纳入“平安鄂尔多斯”“法制鄂尔多斯”建设和构筑北疆安全稳定屏障的重要内容,协调、指导基层综治部门统筹做好吸毒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禁毒部门负责做好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制定工作规划,健全管理制度,规范操作流程,统筹安排部署,为各部门开展戒毒康复工作提供指导和服务。公安部门负责对吸毒人员进行检测、登记和管控,依法作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决定,对戒毒期满人员出具解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通知书,做好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定期检测工作以及吸毒人员动态管控信息的采集、维护等日常管理工作;配合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卫生部门要将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纳入社区卫生医疗服务体系,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提供戒毒治疗、康复指导和常规医疗服务,进一步稳定和拓展戒毒药物维持治疗规模,提升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质量。司法部门负责配合公安部门做好强制隔离戒毒出所转社区康复人员的无缝衔接工作,大力开展场所内的禁毒宣传教育,做好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矫治及法律援助等工作。人社部门负责把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纳入劳动职业技能培训总体规划,做好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对技能鉴定合格的颁发职业资格证书,落实就业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及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等相关政策和经费补助。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基层组织将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纳入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范围,列入社区服务体系,指导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专业社会工作者参与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依照有关规定落实好符合条件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最低生活保障或临时救助。教育部门负责开展学校的禁毒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学生识毒、防毒和拒毒的意识与能力,教育引导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学生子女积极配合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小组的工作,帮助其家长脱毒康复,积极维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学生子女权益,确保其在入学教育方面不受歧视。工会组织负责开展“职工拒绝毒品‘零计划’行动”,加强对吸毒职工的法制教育和帮扶救助,使其增强戒毒的信心和决心。共青团组织负责开展“社区青少年远离毒品”行动,结合开展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加强对青少年的禁毒宣传教育,积极向吸毒青少年提供爱心教育和关怀救助,防止其再次沾染毒品。妇联组织依托社区妇女之家、妇女维权站,结合开展“平安家庭”“无毒家庭”创建工作,继续深化“不让毒品进我家”活动,积极做好工作对象的毒品预防宣传教育工作,加强对有吸毒人员家庭的关怀教育,帮助其改善家庭关系、摆脱毒品侵害。

  (二)推动示范创建。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认真落实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各项措施,按照本意见要求,迅速开展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示范单位(点)创建工作。2014年底,市委、市人民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考核验收,对符合条件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示范单位(点)进行命名。对连续巩固两年且符合条件的,将推荐为自治区级、国家级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示范单位(点)。力争通过两年的创建,全市涌现出一批市级、自治区级、国家级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示范单位(点);再通过几年的创建,使我市成为全国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示范单位。

  (三)认真落实联系点制度。市禁毒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对照各自联系点,认真抓好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示范点创建工作。各旗区禁毒委员会也应建立各自的联系点。

  (四)严格奖惩。2014年11月底前,市委、市人民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检查各旗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机构设立、人员配备、办公场所建设、经费保障等情况。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未落实的旗区,并约谈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对评为全国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示范单位(点)的,市禁毒委员会将在自治区禁毒委员会分别给予10万元和2万元经费补助的基础上,再从中央补助地方禁毒专款或我市禁毒专项经费中分别配套拨付5万元和1万元经费补助;对评为全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示范单位(点)的,市禁毒委员会在给予中央、自治区补助经费的基础上,再分别给予3万元和1万元经费补助。对创建活动领导重视、组织有力、工作扎实和效果明显的旗区,市禁毒委员会将通报表扬。

  附件:1.市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禁毒工作联系单位

  2.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示范单位创建标准(试行)

  3.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示范点创建标准(试行)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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