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区自然资源局、直属分局,各有关科室、直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登记审查、矿区范围调查有关事宜,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登记核实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内自然资字〔2021〕421号),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旗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开展厅发证和市发证权限探矿权出让、新立登记申请(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除外);采矿权出让、新立、扩大矿区范围(整合平面扩区)、开采方式由地下开采变露天开采登记申请的,需核实申请登记范围是否与各类自然保护地、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水源地保护区、基本草原及《矿产资源法》第二十条要求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区域存在重叠情况并明确相关主管部门管控意见。其他矿业权登记申请不再核实上述事项。
二、办理厅发证和市发证矿业权登记申请事项时,旗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只需出具核查意见,不再出具矿区范围调查意见,旗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查意见参照附件模板要求内容核实上报。
三、各旗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推动建立与水利、生态环境、交通等各相关部门间联审工作机制,主动做好协调对接,提高函调时效。
四、旗区发证权限矿业权有关核实要求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本通知实施前已印发的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基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模板
附件:
基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模板
关于XX探矿权新立/扩大勘查范围(含合并)变更登记申请核查意见的报告
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局: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5号),我局对 公司(单位)提交的“ ”探矿权新立/扩大勘查范围(含合并)变更登记申请有关情况进行了核查,该申请属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市自然资源局发证权限,现将核实情况报告如下:
一、〔探矿权新立申请〕申请勘查主矿种为 ,申请区块面积 ,2000坐标: 。
〔探矿权扩大勘查范围申请〕原探矿权(证号: )面积 ,申请扩大勘查范围后区块面积 ,申请扩大面积为原探矿权面积的 %。申请区块坐标: 。
〔探矿权合并申请〕“ ”探矿权(证号: ),勘查面积 ,“ ”探矿权(证号: ),勘查面积 ,……和“ ”探矿权(证号: ),勘查面积 ,拟合并为一个探矿权。
二、〔探矿权新立/扩大勘查范围申请〕申请区块范围内未受理探矿权、采矿权申请。
三、〔探矿权新立/扩大勘查范围申请〕〔属于非深部探矿的〕申请区块范围内未设置探矿权、采矿权。〔属于深部探矿的〕申请区块范围为该申请人已登记的“ ”(证号: )采矿权深部勘查范围。
四、〔探矿权新立申请〕〔属于招拍挂出让的〕申请人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竞得该探矿权,已按成交确认书(矿业权出让合同)约定了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计划。
〔属于协议出让的〕申请人以协议出让方式申请该探矿权,涉及/不涉及国家出资探明的矿产地或探矿权采矿权灭失的矿产地,已对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进行评估。该探矿权已按《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交易规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7号)的规定进行了公示,公示无异议。
〔探矿权扩大勘查范围申请〕〔原探矿权涉及矿产地的〕该探矿权范围涉及国家出资已探明的矿产地或探矿权采矿权灭失的矿产地,已按规定进行有偿处置。〔原探矿权不涉及矿产地的〕该探矿权范围不涉及国家出资已探明的矿产地或探矿权采矿权灭失的矿产地。
〔申请扩大范围涉及矿产地的〕申请扩大的勘查范围涉及国家出资已探明的矿产地或探矿权采矿权灭失的矿产地,已完成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评估。〔申请扩大范围不涉及矿产地的〕申请扩大的勘查范围不涉及国家出资已探明的矿产地或探矿权采矿权灭失的矿产地。
〔探矿权合并申请〕〔涉及矿产地的〕申请范围涉及国家出资已探明的矿产地或探矿权采矿权灭失的矿产地,已按规定进行有偿处置。〔不涉及矿产地的〕申请范围不涉及国家出资已探明的矿产地或探矿权采矿权灭失的矿产地。
五、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的具体情况。矿业权人已按矿业权出让合同(缴款通知书/分期缴款批复/成交确认书),缴清了/正在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截至核查之日,矿业权人应缴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 万元,实缴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 万元;应缴资金占用费 万元,实缴资金占用费 万元;应缴滞纳金 万元,实缴滞纳金 万元。
或矿业权人的价款已经 (填批准文件名称及文号)批准转增为企业的资本金/地勘单位的国家基金。
六、申请范围涉及/不涉及水源地保护区、基本草原、永久基本农田、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不在各类自然保护地、国家地质公园等限制禁止勘查开采区域范围内。
七、申请范围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相关产业政策要求。
八、〔探矿权新立申请〕探矿权申请人无违法违规行为/〔若有违法违规行为〕发现 (具体违法违规行为) ,已按规定查处完毕。
〔探矿权扩大勘查范围(含合并)申请〕该探矿权无权属争议,探矿权人依法履行法定义务,按要求公示年度信息且未被列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若有违法违规行为〕已发现 违法违规行为,已依法进行查处并结案。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根据上述情况,我局同意该探矿权新立/扩大勘查范围(含合并)变更申请。
XX自然资源局(公章)
年 月 日
(2)
关于XX探矿权延续/保留/缩小勘查范围(含分立)变更登记申请核查意见的报告
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局: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5号),我局对 公司(单位)提交的“ ”探矿权(证号: )延续/保留/缩小勘查范围(含分立)变更登记申请有关情况进行了核查,该申请属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市自然资源局发证权限,现将核实情况报告如下:
一、〔探矿权缩小勘查范围申请〕原探矿权面积 ,申请缩小勘查范围后区块面积 ,申请缩小面积为原探矿权面积的 %。申请区块2000坐标: 。
〔探矿权分立申请〕“ ”探矿权(证号: ),勘查面积 ,勘查程度已达到普查/详查/勘探,现申请分立为 探矿权( km2)、 探矿权( km2)、……和 探矿权( km2),并放弃 km2的勘查面积。
二、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的具体情况。矿业权人已按矿业权出让合同(缴款通知书/分期缴款批复/成交确认书),缴清了/正在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截至核查之日,矿业权人应缴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 万元,实缴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 万元;应缴资金占用费 万元,实缴资金占用费 万元;应缴滞纳金 万元,实缴滞纳金 万元。
或矿业权人的价款已经 (填批准文件名称及文号)批准转增为企业的资本金/地勘单位的国家基金。
三、申请范围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有关要求。
四、该探矿权无权属争议,探矿权人依法履行法定义务,按要求公示年度信息且未被列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无违法违规行为。〔若有违法违规行为〕已发现 违法违规行为,已依法进行查处并结案。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根据上述情况,我局建议同意为该探矿权延续/保留/缩小勘查范围(含分立)变更申请。
XX自然资源局(公章)
年 月 日
(3)
关于XX探矿权变更(含增列)勘查主
矿种登记申请核查意见的报告
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局: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5号),我局对 公司(单位)提交的“ ”探矿权变更/增列勘查主矿种登记申请有关情况进行了核查,该申请属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市自然资源局发证权限,现将核实情况报告如下:
一、“ ”探矿权(证号: ),勘查矿种为 矿,现申请变更勘查矿种为 矿,变更事项符合《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登记管理的通知》的要求。
二、〔无矿业权重叠的〕该探矿权范围内未受理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申请,未设置其它探矿权、采矿权,不存在矿业权重叠。〔与油气矿业权重叠的〕该探矿权范围与油气矿业权重叠,已签订互不影响的协议或承诺。〔属于已设采矿权深部探矿权的〕该探矿权范围内已有该申请人已登记的“ ”(证号: )采矿权。
三、该探矿权矿种变更/增列申请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相关产业政策要求,且登记范围不属于拟变更矿种的限制勘查区。
四、该探矿权无权属争议,探矿权人依法履行法定义务,按要求公示年度信息且未被列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若有违法违规行为〕已发现 违法违规行为,已依法进行查处并结案。
五、〔涉及矿产地的〕该探矿权范围涉及国家出资已探明的矿产地或探矿权采矿权灭失的矿产地,已按规定进行有偿处置。
〔不涉及矿产地的〕该探矿权范围不涉及国家出资已探明的矿产地或探矿权采矿权灭失的矿产地。
六、原勘查矿种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的具体情况。矿业权人已按矿业权出让合同(缴款通知书/分期缴款批复/成交确认书),缴清了/正在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截至核查之日,矿业权人应缴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 万元,实缴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 万元;应缴资金占用费 万元,实缴资金占用费 万元;应缴滞纳金 万元,实缴滞纳金 万元。
或矿业权人的价款已经 (填批准文件名称及文号)批准转增为企业的资本金/地勘单位的国家基金。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根据上述核查情况,我局建议同意该探矿权勘查主矿种变更/增列申请。
XX自然资源局公章
年 月 日
(4)
关于XX探矿权变更探矿权人名称/转让变更登记申请核查意见的报告
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局: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5号),我局对 公司(单位)提交的“ ”探矿权变更探矿权人名称/转让变更登记申请有关情况进行了核查,该申请属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市自然资源局发证权限,现将核实情况报告如下:
一、〔变更探矿权人名称申请〕“ ”探矿权(证号: ),申请将探矿权人名称由 公司(单位)变更为 公司(单位)。
〔探矿权转让变更申请〕“ ”探矿权(证号: ),探矿权人 公司(单位),申请将该探矿权转让给 公司(单位)。〔属国有矿山企业的〕该探矿权转让申请已经转让人的上级主管部门/单位 同意。
二、〔探矿权转让变更申请〕〔属于招拍挂取得探矿权的〕该探矿权以 (申请在先/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探矿权人已持有该探矿权满2年(或持有该探矿权满1年且 (普查/详查/勘探)地质报告已经评审备案)。〔属于协议方式取得探矿权的〕该探矿权以协议方式取得,探矿权人已持有该探矿权满10年。
三、〔无矿业权重叠的〕该探矿权范围内未受理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申请,未设置其它探矿权、采矿权,不存在矿业权重叠。〔与油气矿业权重叠的〕与油气矿业权重叠,已签订互不影响的协议或承诺。〔属于已设采矿权深部探矿权的〕该探矿权范围内已有该申请人已登记的“ ”(证号: )采矿权。
四、该探矿权无权属无争议,探矿权人依法履行了法定义务,按要求公示年度信息且未被列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若有违法违规行为〕已发现 违法违规行为,已依法进行查处并结案。
五、〔涉及矿产地的〕该探矿权范围涉及国家出资已探明的矿产地或探矿权采矿权灭失的矿产地,已按规定进行有偿处置。
〔不涉及矿产地的〕该探矿权范围不涉及国家出资已探明的矿产地或探矿权采矿权灭失的矿产地。
六、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的具体情况。矿业权人已按矿业权出让合同(缴款通知书/分期缴款批复/成交确认书),缴清了/正在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截至核查之日,矿业权人应缴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 万元,实缴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 万元;应缴资金占用费 万元,实缴资金占用费 万元;应缴滞纳金 万元,实缴滞纳金 万元。
或矿业权人的价款已经 (填批准文件名称及文号)批准转增为企业的资本金/地勘单位的国家基金。
八、〔探矿权转让变更申请〕该探矿权已按规定在厅(局)门户网站和矿业权出让转让公示公开系统中对该转让申请相关信息进行了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公示无异议。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根据上述核查情况,我局同意该探矿权变更探矿权人名称/转让变更申请。
XX自然资源局公章
年 月 日
(5)
关于XX矿划定矿区范围申请核查
意见的报告
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局: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5号)要求,我局对 公司(单位)提交的“ ”划定矿区范围申请有关情况进行了核查,该申请属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市自然资源局发证权限,现将核实情况报告如下:
一、申请人申请划定矿区范围面积 ,开采标高 ,2000坐标 。
〔属于探转采的〕该划定矿区范围申请属探矿权人申请采矿权,申请划定的矿区范围在申请人持有的“ ”探矿权(证号: )范围内。申请划定矿区范围未超出已评审备案的储量估算范围。/申请划定矿区范围超出了已评审备案的储量估算范围,超出部分有/无已查明资源储量。
〔属于协议出让的〕申请人申请以协议方式划定矿区范围,该项目属国务院批准的重点矿产资源开发项目(或为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提供配套资源的矿产地),申请人出具了相关批准文件。/该项目属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储量规模为大中型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 XX省人民政府向部出具了 (文件名及文号) 。/该项目属已设采矿权利用原有生产系统扩大勘查开采范围的毗邻区域。该协议出让申请符合《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规〔2015〕3号)规定的协议出让条件,申请划定的矿区范围在拟协议出让的范围内。
〔属于矿业权整合的〕该划定矿区范围申请是根据 XX年批复同意的 (整合实施方案/矿业权设置方案/矿业权设置区划),由“ ”采矿权(证号: )、“ ”采矿权(证号: )和“ ”采矿权(证号: )等X个矿业权进行整合,申请划定整合后的矿区范围。
〔属于招拍挂出让的〕 年 月 日, 委托 (矿业权交易机构名称) 对该采矿权进行公开出让,申请人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竞得该采矿权。
二、申请范围不涉及《矿产资源法》第二十条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地区,不占用基本农田,已(无法)避让基本农田或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无法避让的原因 。申请范围涉及/不涉及水源地保护区、基本草原、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
三、该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范围符合矿产资源规划有关要求。
四、申请范围内未受理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申请,未设置其它探矿权、采矿权,不存在矿业权重叠或者权属争议。
五、申请人不存在2年内被吊销采矿权许可证的情况。〔属于探转采的〕探矿权人履行了相关法定义务。申请人无违法违规行为。〔若有违法违规行为〕发现 (具体违法违规行为) ,已依法进行查处并结案。
六、〔不涉及矿产地的〕申请范围内不涉及国家出资已探明的矿产地或探矿权采矿权灭失的矿产地。
〔涉及矿产地的〕申请范围内涉及国家出资已探明的矿产地或探矿权采矿权已灭失的矿产地,已于 年 月 日按规定缴清了探矿权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限于探转采)/已于 年 月 日按照采矿权出让合同的约定缴纳了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限于招拍挂出让)。
七、〔属已有采矿权扩大矿区范围的〕原采矿权不涉及国家出资已探明的矿产地或探矿权采矿权灭失的矿产地。/原采矿权涉及国家出资已探明的矿产地或探矿权采矿权灭失的矿产地,已完成有偿处置。
八、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的具体情况。矿业权人已按矿业权出让合同(缴款通知书/分期缴款批复/成交确认书),缴清了/正在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截至核查之日,矿业权人应缴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 万元,实缴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 万元;应缴资金占用费 万元,实缴资金占用费 万元;应缴滞纳金 万元,实缴滞纳金 万元。
或矿业权人的价款已经 (填批准文件名称及文号)批准转增为企业的资本金/地勘单位的国家基金。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根据上述核查情况,我局建议同意该划定矿区范围申请。
XX自然资源局(公章)
年 月 日
(6)
关于XX采矿权新立/扩大矿区范围变更登记
申请核查意见的报告
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局: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5号),我局对 公司(单位)提交的“ ”采矿权新立/扩大矿区范围变更登记申请有关情况进行了核查,该申请属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市自然资源局发证权限,现将核实情况报告如下:
一、〔采矿权新立申请〕 于 年 月 日以 号批复划定该矿矿区范围。现申请登记矿区面积 ,开采标高 ,2000坐标 。申请采矿权登记范围未超出批复的划定矿区范围。
〔采矿权扩大矿区范围申请〕该采矿权(证号: )由 发证,矿区面积 ,开采标高 。 于 年 月 日以 号批复划定扩大后的矿区范围。申请扩大后矿区面积为 ,开采标高为 ,2000坐标 。申请扩大的矿区范围未超出批复的划定矿区范围。
二、申请范围/扩大的矿区范围不涉及《矿产资源法》第二十条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地区,涉及/不涉及水源地保护区、基本草原、永久基本农田、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
三、该采矿权新立/扩大矿区范围变更登记的申请符合矿产资源规划有关要求。
四、〔无矿业权重叠的〕申请范围/扩大的矿区范围内未受理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申请,未设置其它探矿权、采矿权,不存在矿业权重叠或者权属争议。
〔原采矿权深部已设置探矿权的〕原采矿权深部已设置了采矿权人持有的“ ”探矿权(证号: ),申请范围内未受理其它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申请,未设置其它探矿权、采矿权(限于采矿权扩大矿区范围)。
五、申请人不存在2年内被吊销采矿权许可证的情况。〔属于探转采的〕探矿权人履行了相关法定义务(限于采矿权新立)。申请人无违法违规行为。〔若有违法违规行为〕发现 (具体违法违规行为) ,已依法进行查处并结案。
六、〔不涉及矿产地的〕申请范围/扩大的矿区范围内不涉及国家出资已探明的矿产地或探矿权采矿权灭失的矿产地。
〔涉及矿产地的〕申请范围/扩大的矿区范围内涉及国家出资已探明的矿产地或探矿权采矿权已灭失的矿产地,已在划定矿区范围时按规定缴清了探矿权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限于探转采)/已完成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评估(限于协议出让)。
〔原采矿权有偿处置情况,限于采矿权扩大矿区范围〕原采矿权不涉及国家出资已探明的矿产地或探矿权采矿权灭失的矿产地。/原采矿权涉及国家出资已探明的矿产地或探矿权采矿权灭失的矿产地,已完成有偿处置。
七、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的具体情况。矿业权人已按矿业权出让合同(缴款通知书/分期缴款批复/成交确认书),缴清了/正在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截至核查之日,矿业权人应缴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 万元,实缴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 万元;应缴资金占用费 万元,实缴资金占用费 万元;应缴滞纳金 万元,实缴滞纳金 万元。
或矿业权人的价款已经 (填批准文件名称及文号)批准转增为企业的资本金/地勘单位的国家基金。
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义务,按要求公示年度信息且未被列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未发现违法违规开采行为/发现 (具体违法违规行为) ,已按规定进行了查处(限于采矿权扩大矿区范围)。申请人按要求编报完成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履行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等相关义务。
十、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根据上述核查情况,我局建议同意该采矿权新立/扩大矿区范围变更登记申请。
XX自然资源局(公章)
年 月 日
(7)
关于XX采矿权延续/缩小矿区范围变更/采矿权人名称变更登记申请核查意见的函
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局: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5号),我局对 公司(单位)提交的“ ”采矿权延续/缩小矿区范围变更/采矿权人名称变更登记申请有关情况进行了核查,该申请属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市自然资源局发证权限,现将核实情况报告如下:
一、〔采矿权延续登记申请〕“ ”(证号: )为 发证的采矿权,有效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申请人因 (具体原因) ,未能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 盟(市)自然资源局提出延续登记申请,我局认为该情形属因政府有关部门的原因/不可抗力造成(限于未在有效期内提出延续申请的)。
〔采矿权缩小矿区范围变更登记申请〕该采矿权(证号: )由 发证,矿区面积 ,开采标高 ,现申请将矿区面积缩小为 ,开采标高 ,2000坐标 。
〔采矿权人名称变更登记申请〕该采矿权(证号: )为 发证的采矿权。因 (具体原因,转让除外) ,现申请将采矿权人名称/矿山名称由 变更为 。
二、该采矿权延续/缩小矿区范围变更申请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有关要求。
三、〔不涉及矿产地的〕该采矿权不涉及国家出资已探明的矿产地或探矿权采矿权灭失的矿产地。
〔涉及矿产地已完成有偿处置的〕该采矿权涉及国家出资已探明的矿产地或探矿权采矿权灭失的矿产地,已按要求缴清了采矿权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
〔涉及矿产地未完成有偿处置的〕该采矿权涉及国家出资已探明的矿产地或探矿权采矿权灭失的矿产地,因 (具体原因) ,该矿尚未完成有偿处置,申请人提交了承诺书,承诺 。我局已 (有偿处置进展情况) ,下一步将督促其尽快完成有偿处置。申请人的上级主管部门 出具了 (文件名及文号) ,承诺监督申请人按要求完成采矿权有偿处置。该采矿权不属于审计署XX年对自治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审计的整改项目。/该采矿权属于审计署XX年对自治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审计的整改项目,已按 (整改意见) 要求进行了整改。
四、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的具体情况。矿业权人已按矿业权出让合同(缴款通知书/分期缴款批复/成交确认书),缴清了/正在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截至核查之日,矿业权人应缴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 万元,实缴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 万元;应缴资金占用费 万元,实缴资金占用费 万元;应缴滞纳金 万元,实缴滞纳金 万元。
或矿业权人的价款已经 (填批准文件名称及文号)批准转增为企业的资本金/地勘单位的国家基金。
五、申请人依法履行了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义务,按要求公示年度信息且未被列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未发现违法违规开采行为/发现 (具体违法违规行为) ,已依法进行查处并结案。申请人按要求编报完成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履行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等相关义务。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根据上述核查情况,我局建议同意该采矿权延续/缩小矿区范围变更/采矿权人名称变更登记申请。
XX自然资源局(公章)
年 月 日
(8)
关于XX采矿权注销登记申请核查
意见的报告
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局:
〔属于采矿权人申请注销的〕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5号),我局对 公司(单位)提交的“ ”采矿权注销登记申请有关情况进行了核查,该申请属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市自然资源局发证权限,现将核实情况报告如下:
〔属于政府部门公告注销的〕根据 (文件及文号) 要求, (政府部门名称) 于 年 月 日对关闭“ (矿山名称) ”进行了公告,公告期满无异议。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5号),我局对该采矿权注销有关情况进行了核实,该申请属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市自然资源局发证权限,现将核实情况函告如下:
一、〔不涉及矿产地的〕该采矿权不涉及国家出资已探明的矿产地或探矿权采矿权灭失的矿产地。
〔涉及矿产地的〕该采矿权涉及国家出资已探明的矿产地或探矿权采矿权灭失的矿产地,已按规定缴清了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
二、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的具体情况。矿业权人已按矿业权出让合同(缴款通知书/分期缴款批复/成交确认书),缴清了/正在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截至核查之日,矿业权人应缴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 万元,实缴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 万元;应缴资金占用费 万元,实缴资金占用费 万元;应缴滞纳金 万元,实缴滞纳金 万元。
或矿业权人的价款已经 (填批准文件名称及文号)批准转增为企业的资本金/地勘单位的国家基金。
三、〔属于采矿权人申请注销的〕该采矿权在生产期间依法履行了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义务,按要求缴纳了各项费用,未发现违法违规开采行为/发现 (具体违法违规行为) ,已依法进行查处并结案。该采矿权无权属争议。申请人已按要求完成了矿山闭坑,依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履行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等相关义务。
〔属于公告注销的〕该采矿权无权属争议,矿山关闭后的土地复垦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相关义务已落实责任主体。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根据上述核查情况,我局建议同意该采矿权注销登记申请。
XX自然资源局(公章)
年 月 日
(9)
关于XX采矿权开采矿种/开采方式变更登记
申请核查意见的报告
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局: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5号),我局对 公司(单位)提交的“ ”采矿权变更开采矿种/开采方式登记申请有关情况进行了核查,该申请属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市自然资源局发证权限,现将核实情况报告如下:
一、该采矿权(证号: )为 发证的采矿权。现申请将开采主矿种由 变更为 。/开采方式由 变更为 。
二、〔属地下开采变更为露天开采〕该采矿权范围不在各类自然保护地、国家地质公园等限制禁止勘查开采区域范围内。涉及/不涉及水源地保护区、基本草原、永久基本农田、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
三、该采矿权开采矿种/开采方式变更登记申请符合矿产资源规划有关要求。
四、〔属变更开采方式的〕该采矿权不涉及国家出资已探明的矿产地或探矿权采矿权灭失的矿产地。/该采矿权涉及国家出资已探明的矿产地或探矿权采矿权灭失的矿产地,已按规定缴清了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
〔属变更开采矿种的〕该采矿权不涉及国家出资已探明的矿产地或探矿权采矿权灭失的矿产地。/该采矿权涉及国家出资已探明的矿产地或探矿权采矿权灭失的矿产地,原开采矿种已按规定缴清了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拟变更矿种已完成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评估。
五、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的具体情况。矿业权人已按矿业权出让合同(缴款通知书/分期缴款批复/成交确认书),缴清了/正在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截至核查之日,矿业权人应缴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 万元,实缴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 万元;应缴资金占用费 万元,实缴资金占用费 万元;应缴滞纳金 万元,实缴滞纳金 万元。
或矿业权人的价款已经 (填批准文件名称及文号)批准转增为企业的资本金/地勘单位的国家基金。
六、申请人按要求履行了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义务,按要求公示年度信息且未被列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未发现违法违规开采行为/发现 (具体违法违规行为) ,已依法进行查处并结案。按要求编报完成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按要求履行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等相关义务。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根据上述核查情况,我局建议同意该采矿权变更开采矿种/开采方式登记申请。
XX自然资源局(公章)
年 月 日
(10)
关于XXX采矿权转让变更登记申请
核查意见的报告
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局: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5号),我局对“ ”采矿权转让、变更登记申请有关情况进行了核查,该申请属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市自然资源局发证权限,现将核实情况报告如下:
一、该采矿权(证号: )为 发证的采矿权。采矿权人 公司(单位)申请将该采矿权转让给 公司(单位)。同时,受让人 公司(单位)申请将采矿权人名称由 变更为 ,矿山名称由 变更为 。〔属国有矿山企业的〕该采矿权转让申请已经转让人的上级主管部门/单位 同意。
二、〔属非协议方式取得采矿权的〕该采矿权以 (探转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已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属协议方式取得采矿权的〕该采矿权以协议方式取得,已满10年/属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之间采矿权转让并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
采矿权受让人不存在2年内被吊销采矿许可证的情况。
三、该采矿权矿区范围内未设置其它探矿权、采矿权,未受理其它探矿权、采矿权申请,不存在矿业权重叠或者权属争议。
四、该采矿权不属于按照国家政策应关闭的矿山。
五、〔不涉及矿产地的〕该采矿权不涉及国家出资已探明的矿产地或探矿权采矿权灭失的矿产地。
〔涉及矿产地的〕该采矿权涉及国家出资已探明的矿产地或探矿权采矿权灭失的矿产地,已按规定缴清了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
六、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的具体情况。矿业权人已按矿业权出让合同(缴款通知书/分期缴款批复/成交确认书),缴清了/正在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截至核查之日,矿业权人应缴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 万元,实缴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 万元;应缴资金占用费 万元,实缴资金占用费 万元;应缴滞纳金 万元,实缴滞纳金 万元。
或矿业权人的价款已经 (填批准文件名称及文号)批准转增为企业的资本金/地勘单位的国家基金。
七、该采矿权已按规定在厅(局)门户网站和矿业权出让转让公示公开系统中对该转让申请相关信息进行了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公示无异议。
八、采矿权转让人依法履行了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义务,按要求公示年度信息且未被列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未发现违法违规开采行为/发现 (具体违法违规行为) ,已依法进行查处并结案。按要求编报完成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按要求履行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等相关义务。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根据上述核查情况,我局建议同意该采矿权转让变更登记申请。
XX自然资源局(公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