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鄂尔多斯市农牧业局转发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做好全区畜禽定点屠宰证换证...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16-02213
  • 发文字号
  • 鄂农牧函〔2016〕145号
  • 成文日期
  • 2016-07-04
  • 发文机关
  • 市农牧局
  • 信息分类
  •     
  • 公开日期
概述   各旗区农牧业局、兽医局、康巴什城乡统筹办: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做好全区畜... 有效性


鄂尔多斯市农牧业局转发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做好全区畜禽定点屠宰证换证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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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区农牧业局、兽医局、康巴什城乡统筹办: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做好全区畜禽定点屠宰证换证工作的通知》(内农牧医发〔2016〕197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各旗区按照文件要求,结合自身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做好全区畜禽定点屠宰证换证工作的通知》

鄂尔多斯市农牧业局

2016年7月4日

关于做好全区畜禽定点屠宰证换证工作的通知

各盟市农牧业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农牧业局:

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牛羊屠宰管理办法》和全区屠宰行业监管工作整体部署,自治区农牧业厅决定于2016年7月1日起开始全区畜禽定点屠宰证换证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畜禽定点屠宰证换发工作,对畜禽屠宰企业进行一次全面审核清理,使监管部门掌握每个畜禽定点屠宰企业的基本情况,确保屠宰企业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实现屠宰企业定点屠宰资格等基本信息公开化,彻底关闭无证屠宰企业;对不符合条件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必须关停,并依法取缔定点屠宰资格。同时,建立全区畜禽屠宰企业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畜禽定点屠宰、动物产品检疫电子出证、屠宰企业质量内控制度落实和动物卫生日常监管、屠宰信息统计等相关工作的智能衔接和集成管理。

二、资质审核

按照《关于建立和启动全区畜禽屠宰企业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内农牧医发[2015]354号)文件要求,认真做好畜禽屠宰企业资格审核清理工作。旗县农牧主管部门根据辖区内屠宰企业情况、定点屠宰证书和商务部门移交的材料,对辖区屠宰企业逐一摸排核实,并完成网上审核上报工作。全区于6月30日前完成旗县、盟市、自治区三级网上审核工作。

三、换证范围

经旗县、盟市、自治区三级网络审核通过的在册企业。未纳入三级网络管理的畜禽屠宰企业不予换证。

四、换证程序

旗县农牧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换证工作,要组成换证工作检查组,严格按照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牛羊屠宰管理办法》和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小型生猪屠宰场设立条件的通知》(内农牧医发[2016]188号)设立条件对辖区在册企业逐一进行实地检查。旗县农牧主管部门根据换证工作检查组意见,提出准予换证、限期整改和关闭取缔意见书面材料报盟市农牧业主管部门;盟市农牧业主管部门对辖区旗县换证材料进行审核、抽查、汇总并提出换证意见,形成书面报告报自治区备案。自治区农牧业厅根据各盟市备案情况, 由自治区畜禽屠宰企业质量监督管理网络信息终端统一编码、输出打印,自动生成带有二维码可查询的定点屠宰证。

五、 新证要求

(一)此次换证继续沿用畜禽定点屠宰证A证和B证两种类型,分正本和副本。A证为定点屠宰厂(场),B证为小型屠宰场。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牛羊屠宰管理办法》规定,取得A证的畜禽定点屠宰企业其产品可以销往全国各地,取得B证的小型定点屠宰场其产品仅限于本苏木乡镇以下的市场销售。

(二)定点屠宰证屠宰范围原则上分为生猪、牛羊和家禽3种,不得兼营;参照《内蒙古自治区牛羊屠宰管理办法》执行的其他畜禽的定点屠宰可另行确定屠宰范围。

(三)同一企业在不同地点分别设立屠宰厂(场)的,每个分别设立屠宰厂(场)必须依法取得畜禽定点屠宰证。

(四)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生猪定点屠宰证章标志印制和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农办医[2015]28号)要求的样式统一印制定点屠宰证,并增加二维码识别和查询功能。

(三)定点屠宰证定点屠宰编码规则:由A或B+8位数码组成,前6位数字按照2014年10月31日新行政区域编码编写,后2位是企业序号(2015年元月之后新审批的定点屠宰企业序号为3位);定点屠宰编码是畜禽定点屠宰企业定点屠宰资格的唯一代码。

(四)畜禽定点屠宰证有效期为五年,每两年验证一次,有效期截止前2月重新申请换发新证。

(五)处于限期整改阶段的畜禽屠宰企业,在整改期内可以发放为期3-6个月的临时定点屠宰证。

 六、其他事宜

 (一)畜禽屠宰企业需变更法人、公司名称等信息的(厂址和屠宰范围除外),可随换证工作一并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二)原定点屠宰编码与现行编码规则不一致的,按现行编码规则重新编码。

 (三)原定点屠宰企业标志牌如无编码变化、丢失、破损等情况,原则上不再更换。没有定点屠宰标志牌的定点屠宰企业必须申领,费用自理。

 (四)旗县农牧主管部门在发放新证的同时必须将旧证一并收回,并集中销毁。

 (五)全区定点屠宰企业屠宰证换证工作截止2016年9月30日,逾期不换证,原定点屠宰证自行作废。

  联系人:李  轲

  电  话:0471-6651752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2016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