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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将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
发布时间:2019-12-10 16:48:00      作者: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医疗...      【  】【黑色 红色 灰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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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并在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以及中央全面深化改革任务中部署“将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目标任务。

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一项重要部署,也是推动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对此,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要求各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文件精神抓好落实。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对全区各统筹地区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摸底,科学测算基金需求,委托各盟市医疗保障部门组织专家学者、人大代表、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参保单位、参保个人及相关部门召开座谈会,听取各方意见建议。通过实地调研、书面调研、征求意见等形式将各统筹地区现行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经办、运行等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在充分征求采纳相关部门意见建议基础上,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财政厅 卫生健康委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的通知》(内医保办发〔2019〕44号),整合两项保险基金及管理资源,进一步强化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管理综合效能,降低管理运行成本,确保 2019年底前实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

自治区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工作,遵循“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总体思路,明确“参保登记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统一、医疗服务管理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统一”,“确保职工生育保障待遇不变、制度的可持续性”等政策措施。一是用人单位依法参加生育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后,其职工可享受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二是全面实行盟市级统筹,按照属地原则,合理确定待遇水平,确保基金的可持续性。三是充分利用现有信息平台,不断完善系统建设,执行全区统一的“三个目录”,统筹推进医保生育的支付方式改革,全面实现住院生育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和跨统筹地区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四是加强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管理,把生育医疗服务的要求和指标增加到与医疗服务机构签订的经办协议中,并将符合条件的妇幼医院纳入定点医疗机构范围,满足参保人生育医疗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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