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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全面推行林长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2-02 10:54:00      作者:      来源:      【  】【黑色 红色 灰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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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党办字〔2021〕46号

各旗区党委、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及各人民团体:
  《鄂尔多斯市全面推行林长制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鄂尔多斯市委员会办公室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9日           
 

 

  

鄂尔多斯市全面推行林长制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进一步压实各级党委和政府保护发展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主体责任,全面提升森林、草原、湿地等生态系统功能,筑牢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鄂尔多斯防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20〕34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厅发〔2021〕4号)精神,结合鄂尔多斯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内蒙古工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生态优先、保护为主,绿色发展、生态惠民,问题导向、因地制宜,党委领导、部门联动”的工作原则和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要求,以落实全市各级党政领导保护发展森林、草原、湿地等责任为主要目标,以解决和推进森林、草原、湿地等资源保护建设的重点、难点问题为抓手,在全市全面推行林长制,构建党政同责、属地负责、部门协同、源头治理、奖惩严明、全域覆盖的保护发展森林、草原、湿地资源长效机制,为建设祖国北疆重要生态安全屏障鄂尔多斯防线提供制度保障。
  (二)工作目标
  到2021年年底,基本建立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市、旗区、苏木乡镇、嘎查村四级林长制责任体系。科学制定各地区林长制工作方案和制度,实现市、旗区、苏木乡镇、嘎查村林长制工作组织体系全覆盖,分级设立林长制办公室,配齐人员,落实经费,推进工作。
  到2022年6月,全市各级全面建立林长制,形成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工作机制,基本实现山有人管、林有人造、树有人护、责有人担,以“林长制”促进“林长治”。
  二、建立组织体系
  (一)分级设立林长
  设立市、旗区、苏木乡镇、嘎查村四级林长。下级林长对上级林长负责,上级林长对下级林长负有指导、监督、考核责任。
  市本级设立林长、副林长,其中林长2名,由市委书记、政府市长担任,副林长9名,分别由市委副书记、政府副市长担任。将全市划分为9个林长责任区域,即每个旗区由1名市级副林长负责。
  各旗区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本级的林长和副林长,林长由旗区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林长由同级党委副书记、政府负责同志担任,副林长人数设置和人员安排由各旗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苏木乡镇林长由同级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嘎查村林长由嘎查村党支部书记和嘎查村委员会主任担任。
  国有林场、国营农牧场、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具有独立经营管理性质的涉林涉草国有企事业单位,单独设立林长,并接受属地旗区级林长监督管理。
  (二)林长职责
  市、旗区两级林长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草原、湿地资源保护发展工作,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保护发展森林、草原、湿地资源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对林长制组织实施和林长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督导、调度。组织落实保护发展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目标责任制,制定森林、草原、湿地资源保护发展规划计划,完成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草原综合植被盖度、湿地保护率、沙化土地治理面积等指标任务,组织协调解决森林、草原、湿地资源保护发展中的问题。市、旗区两级副林长协助林长负责责任区域森林、草原、湿地资源保护发展工作,指导、督促责任区域各级林长全面履行职责,协调解决森林草原保护发展、森林草原防火和林草工程建设等重大问题。
  苏木乡镇林长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草原、湿地资源保护发展的直接责任,负责组织开展森林、草原、湿地保护发展工作,加强森林草原资源培育、巡查、管护,负责生态护林员、草原管护员的日常管理,及时发现、制止并协调处置各类破坏森林、草原、湿地等生态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组织调解辖区内林地、林木和草原权属争议纠纷,维护林权权利人和草原承包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
  嘎查村级林长负责组织开展本嘎查村的森林、草原、湿地等资源保护发展工作,发现责任区内破坏森林、草原、湿地等资源行为,及时制止并立即向上级林长报告,支持和配合相关部门依法查处破坏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监督生态护林员、草原管护员,协助完成涉及本嘎查村涉林涉草工作。
  涉林涉草国有企事业单位林长负责本单位经营区域内森林、草原、湿地资源保护发展工作,在涉林涉草违法案件查处、森林草原防灭火、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方面接受旗区林长统一指挥。
  (三)分级设立林长制办公室
  市、旗区设置相应的林长制办公室,承担实施林长制具体工作,落实林长确定的事项,定期向本级林长报告本责任区域森林、草原、湿地等资源保护发展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督促、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和下级林长制办公室抓好各项工作,开展林长制落实情况督查、检查,拟定本级林长制的配套制度,组织实施林长制年度考核等工作。林长制办公室设在同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办公室主任由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四)林长制成员单位及职责
  市本级林长制成员单位由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编办、市检察院、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农牧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审计局、市统计局、市林草局、市气象局等组成。各成员单位要明确1名处级干部为成员、1名科级干部为联络员,负责本单位林长制有关工作。因工作需要,可对成员单位进行调整,各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协同推进各项工作。
  各旗区可参照市本级设置林长制成员单位。
  三、明确主要任务
  (一)加强森林草原湿地等资源保护。严格掌控森林、草原、湿地用途,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控。严格控制林地、草地、湿地转为建设用地,加强重点生态功能区和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的生态保护。完善基本草原保护制度,优化基本草原划定,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奖政策,严格执行禁牧休牧轮牧和草畜平衡制度,探索建立草原生态效益补偿制度。严格执行森林限额采伐,加强征占用林地、草地、湿地项目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严禁以任何名义侵占林地、草地和湿地。完善天然林管护制度,确定保护重点区域,巩固天然林资源保护成果。加强公益林管护,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推进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和监管,探索建立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强化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保护,加强古树名木、林草种质资源和生物多样性等保护。全面加强森林、草原、湿地资源执法力度,依法保障森林、草原、湿地安全,确保森林、草原、湿地资源不减少、生态功能不减退、质量和稳定性有提升。
  (二)加强森林草原湿地生态修复。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科学划定生态用地。坚持自然修复为主、人工修复为辅,因地制宜、科学合理采取适修、适种、适治措施,推动生态修复。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推进北方防沙带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黄河重点生态区生态保护和修复等重大工程,实施退耕还林还草、三北防护林体系建设、草原生态修复等重点工程,提升自然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以退化林分修复、低质低效林改造、退化草原改良、退化湿地修复、中幼林抚育、灌木林平茬复壮为突破口,提升森林、草原、湿地质量,提高森林覆盖率和草原综合植被盖度。健全全民义务植树机制,落实部门绿化责任,拓宽全民义务植树方式,提高全民义务植树尽责率。深入推进森林城市、森林乡镇、森林乡村建设,促进乡村振兴。加强对破坏森林、草原、湿地责任主体的监督,督促其依法履行修复义务。支持检察机关发挥公益诉讼职能,促进森林、草原、湿地生态修复。
  (三)加强沙化土地治理。坚持保护优先、保护与治理并重,加强沙化土地治理和封禁保护,重点加强对库布其沙漠和毛乌素沙地治理,因地制宜、分区施策、综合治理,巩固沙化土地治理成果,逐步恢复稳定的荒漠生态系统。
  (四)推动林草产业发展。立足区域林草资源优势,加快优势特色林草产业基地建设,积极发展特色林果、林下经济、木本油料、生态旅游、森林康养、饲草料加工等林草产业,不断优化林草产业结构,推进生态建设产业化和产业发展生态化,积极培育新型经营主体,探索多种经营形式和发展模式,发展林草专业合作社、家庭林场和家庭草场等新型合作经济组织,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更好实现绿富同兴。
  (五)加强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灾害防控。落实重大森林、草原、湿地有害生物防治政府负责制,将森林、草原、湿地有害生物防治纳入防灾减灾救灾体系,健全重大森林、草原、湿地有害生物监管和联防联控联治机制,加强重大新发突发有害生物和外来有害生物监测预警,重点抓好柳毒蛾、春尺蠖、旱柳枯萎病等常发性林业病虫害和草原鼠兔害防控工作,高度重视松材线虫病、美国白蛾、光肩星天牛和红脂大小蠹等病虫害防控工作。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加强防火宣传教育,坚持预防为主、积极消灭,加强野外火源管控,实现森林草原防灭火一体化,提升火灾综合防控能力。强化森林草原防火队伍及能力建设,加强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建立森林草原防火长效机制。
  (六)深化森林草原领域改革。巩固国有林场(国有治沙站)改革成果,加强森林资源资产管理,推动国有林场可持续发展。加快推进草原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全面落实草原承包制度,规范草原流转。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鼓励各地在“三权分置”和完善产权权能方面积极探索。创新森林、草原、湿地资源保护发展投入机制,完善公共财政支持森林、草原、湿地资源保护发展政策措施。发挥财政资金撬动作用,引导金融机构、社会资本积极参与森林、草原、湿地资源保护发展。
  (七)完善森林草原湿地监测监管体系。充分利用自治区“互联网+”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网络感知系统,推动实现重点区域实时监控、数据实时更新,提升资源监测智慧化水平。加强森林、草原、湿地监测队伍能力建设,提高监测效率和监测水平。加强林业和草原行政执法队伍能力建设,推进林业和草原行政综合执法改革,提高林业和草原执法监督和管理能力,依法严厉打击乱砍滥伐、滥采乱挖、毁林毁草毁湿开垦、乱占林地草原湿地、乱捕滥猎野生动物等各类破坏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违法行为。
  (八)加强基层管护能力建设。加强管护队伍建设,逐地逐片落实林长和生态护林员、草原管护员责任,确保每一块林地、草地、湿地及每株古树名木都有林长和生态护林员、草原管护员保护管理,实现森林、草原、湿地网格化管理全覆盖。加强自然保护地和国有林场道路、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大苏木乡镇林业和草原工作站能力建设,改善基础设施条件,强化对管护人员的培训和日常管理。开展森林、草原、湿地普法宣传教育,提高基层林业和草原综合执法能力。
  四、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是推行林长制的责任主体,要把建立林长制作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压实工作责任,统筹各方力量,制定本区域林长制工作措施,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确保2022年6月底前全面建立林长制。
  (二)健全工作机制。建立各级林长会议制度、信息公开制度、部门协作制度、工作督查制度,健全设置合理、管理规范、运行高效的工作机构,研究森林、草原、湿地资源保护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定期通报林长制重点工作情况,形成推进林长制工作合力。建立健全“林长+检察长”联动协作机制,实现行政执法与检察监督有效衔接。
  (三)保障资金投入。落实推行林长制工作经费,加大各级财政投入力度,结合中央、自治区林业和草原专项资金,切实保障森林、草原、湿地生态保护和修复,生态护林员、草原管护员队伍建设以及资源监测和管理等方面资金投入。
  (四)强化督导考核。各级林长制办公室要加强对本级林长制实施情况的指导和检查监督,督促相关单位履职尽责。将林长制考核纳入各级党委和政府考核范围,建立健全林长制考核评价制度和考核指标体系。市级林长负责组织对旗区林长的考核,旗区林长负责组织对苏木乡镇林长的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有关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对工作突出、成效显著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奖励;对工作推进不力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有案不报的,依规依纪依法追责问责。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五)强化社会监督。旗区、苏木乡镇、嘎查村要在责任区域边界、主要生态功能区、主要交通路口等显著位置设立林长公示牌,标明林长及其职责、生态资源概况、保护发展目标、监督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加强舆论引导,加大林长制和保护发展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宣传教育力度,定期向社会公布森林、草原、湿地保护发展状况,及时曝光破坏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典型案例。
  各旗区党委和政府在推行林长制过程中,重大情况要及时报告市委和市政府。旗区林长制办公室要于每年12月底前,将本行政区域本年度贯彻落实林长制情况报市林长制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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