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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加快预算支出进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0-19 08:40:00      作者:      来源:鄂尔多斯市人民政...      【  】【黑色 红色 灰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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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府办发〔2021〕42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各级巡视和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加快全市财政预算支出进度,及时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全面做好“六稳”“六保”工作提供坚实的财力保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加快预算支出进度的通知》(内政办发〔2021〕1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完善预算支出进度挂钩机制
  各旗区、各部门、各单位每月支出进度要达到自治区要求的序时进度。财政部门要建立和完善预算执行与预算安排挂钩机制,按月通报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和各旗区财政支出进度,对连续两个月支出进度较慢的旗区、部门和单位适时进行约谈督促。经督促后仍未达到目标要求的,按规定收回财政统筹安排。
  二、加快转移支付下达进度
  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履行本部门和单位的预算执行主体责任,建立本行业领域项目库,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切实加快转移支付分配下达进度。对已经明确的转移支付(包括上级财政部门提前下达或预算执行中下达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由财政部门直接下达,此外的其它转移支付,由相关主管部门在30日内经集体研究提出分配方案后下达。市本级预算安排的对下专项转移支付应于市财政批复预算后60日内正式下达,原则上最迟下达时间不得晚于当年8月底,否则每迟下达1个月,相应扣减下一年该项目支出预算的5%,由此造成市级配套补助和旗区财力不足等问题由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市本级代编预算要在当年9月30日前下达,逾期未下达的,予以收回统筹安排。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4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加快预算支出进度的通知
  内政办发〔2021〕19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事业单位:
  2021年是“十四五”开局之年,做好财政各项工作至关重要。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内蒙古代表团审议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全国“两会”精神,进一步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加快预算支出进度,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真履行预算执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
  预算执行关系着党和国家重大政策的有效贯彻落实。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预算执行工作,进一步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和政治执行力,以点带面、各个突破,着力解决预算执行中支出进度慢、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力度不够等关键性问题,提升履职能力和履职水平,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的预算管理职权,认真履行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主体责任,并对执行结果负责。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预算执行的管理和监督。
  二、明确预算支出年度目标
  各盟市每月支出进度要达到序时进度,最低不能低于序时进度的80%,全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进度要达到92%左右。自治区各部门、各单位每年月度支出进度原则上要达到序时进度的80%以上,9月底最低要达到调整预算的60%以上,年底要达到调整预算的90%左右。自治区将根据情况对各地区、各部门预算支出进度进行通报,对支出进度靠后且未达到要求的盟市和自治区本级部门、单位适时进行约谈。
  三、加快转移支付预算下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联动发力,继续下沉财力,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法定时限,加快转移支付预算下达,切实兜牢基层“三保”底线。自治区接到中央提前下达或预算执行中下达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后,要督促主管部门尽快提出分配意见,并在30日内下达到旗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旗县级以上地方各级预算安排对下级人民政府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分别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的30日和60日内正式下达。对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的转移支付,应当及时下达预算;对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的转移支付,可以分期下达预算,或者先预付后结算,其中,采取分期下达方式的,最后一期的下达时间不得迟于当年9月30日。
  四、细化落实代编预算
  进一步规范代编预算的编列程序,严控代编预算规模,提高财政预算的精准性和到位率。对年初没有落实到具体单位的代编预算、执行中上级下达的转移支付等财政资金,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结合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情况,抓紧落实到具体单位。按照财政部有关要求,本级代编预算要在当年6月30日前下达,逾期未下达的,收回统筹使用。
  五、完善直达资金管理机制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动建立常态化财政资金直达机制,并按照财政部要求扩大直达资金范围。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要形成高效联动机制,按照“中央切块、省级细化、备案同意、快速下达”原则,自治区在收到中央直达资金指标文件后30日内完成相关下达程序,对直达资金进行统一测算、单独调拨、单独标识,确保财政资金直达基层、直惠民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应安排的有关资金,按规定分配下达,并纳入监控系统。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将资金支出到最终收款人,不得违规将资金转至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后再支付给受益对象。
  六、强化财政存量资金盘活使用
  要坚持精打细算过“紧日子”,既要用好增量资金,更要用好存量资金。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继续强化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除科研项目资金外,对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一律收回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对不足两年的结转资金,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批准结转的项目资金原用途使用,并加快预算执行,对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要及时交回财政,按规定统筹用于急需资金支持的领域。同时,各部门、各单位要定期清理基本户,每年年底前要将财政拨款结余交回同级财政。
  七、加快债券资金分配下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扎实提高债券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杜绝闲置浪费、支出缓慢、使用绩效差的现象。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债券资金限额管理和预算管理,及时将年度新增债务限额列入年初预算或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请人大或人大常委会(人大工委)批准。各地区、各部门要提前做好债券资金项目储备,根据地区发展实际需要和部门当年实物工作量申请债券资金,确保资金跟着项目走。要加快债券资金下达,严禁债券资金滞留国库或沉淀在部门单位,切实提高债券资金使用效益。
  八、健全各级预算项目储备和管理机制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树立“先谋事后排钱”的理念,推动预算项目常态化储备,做到早谋划、谋划好、提质量,促进项目与中央决策部署和地方中心工作紧密对接,未进入项目库的项目一般不得安排预算,确保财政资金投向科学、使用合理,为预算编制、预算执行等后续全流程管理夯实基础。要提早做好重大项目评审论证等工作,下年预算项目当年完成前期准备,逐年滚动管理。建立“以奖代补”类项目“当年评审、下年安排资金”的预算管理方式,避免资金闲置。
  九、完善预算执行与预算安排挂钩机制
  各级财政部门要完善预算执行与预算安排挂钩的机制,在各部门、各单位形成“今年花不好,下年预算少”的鞭策机制,促使各部门、各单位将预算执行主体责任履行到位。对审计或巡视发现问题需要整改的,或支出进度慢、绩效评价差、资金分配超时限的地区和部门、单位,要相应压缩其下年度预算安排规模。
  十、切实保障机构改革工作经费
  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自治区深化事业单位改革推进情况,切实保障好涉改单位正常运转和履职需要。自治区本级各涉改单位相关手续到位后,属于部门内部调整的,财政部门要按照主管部门提出的所属单位间资金调整划转申请意见及时划转资金;属于部门之间调整的,财政部门要按照涉改部门协商一致的资金调整划转申请意见及时划转资金,保证人员、项目经费按时足额发放。
  十一、严肃财经纪律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继续坚持过“紧日子”的原则,严控“三公”等经费支出,绝不能因加快支出进度而大手大脚、铺张浪费,严禁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严禁年底突击花钱,坚决杜绝违规“以拨作支”、虚列支出、挤占挪用资金等行为;严格暂付款管理,不得跨盟市、旗县(市、区)调剂、借用国库资金,严禁对融资平台公司等非预算单位及未纳入年度预算的项目借款和垫付财政资金。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预算约束,不得超出实际收入编制支出预算或安排追加预算,严禁无预算、超预算拨付资金。要坚持财经纪律的刚性原则,对有关违法违规问题终身问责,倒查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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