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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委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0-19 08:38:00      作者:      来源:鄂尔多斯市人民政...      【  】【黑色 红色 灰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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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党办字〔2021〕38号
各旗区党委、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及各人民团体:
  《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鄂尔多斯市委员会办公室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9日
  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推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切实筑牢我国北疆重要生态安全屏障鄂尔多斯防线,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各级党委和政府及自治区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的通知》(厅发〔2020〕5号)要求,结合鄂尔多斯实际,制定如下清单。
  一、各级党委和政府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一)各级党委
  1.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对本地区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负总责。
  2.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研究决定有关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事项,推动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3.贯彻新发展理念,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坚持走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相互促进,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4.加强生态环境部门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
  5.完善生态环境保护考核评价机制,把生态环境质量状况作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加大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力度。
  6.定期组织召开四大班子联席会议,研判生态环境工作形势,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生态环境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7.负责配合中央、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和落实反馈意见整改任务。
  (二)市、旗区人民政府
  1.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及自治区党委、市委有关决策部署,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统筹安排,制定出台相关保护措施,大力推进绿色发展和高质量发展。
  2.贯彻执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质量负责。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和实施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建立健全生态功能区和生态保护红线等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制定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政策措施,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指导、监督有关部门在编制相关专项规划过程中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3.严格执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组织实施大气、水、土壤、固体废物、噪声、核与辐射等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协调解决重点区域、重点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组织开展清洁生产促进工作,推动清洁能源生产使用和循环经济发展。组织开展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落实国家关于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有关工作部署,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碳排放权交易及绿色低碳发展。
  4.统筹推进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加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统筹建设城乡污水处理设施等环境保护公共设施,保障正常运行。推进生态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加强生态环境大数据建设与应用。
  5.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安全。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自然生态系统区域和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水源涵养区域等予以保护,依法清理整顿自然保护区内各类违法违规建设项目。
  6.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队伍和能力建设,组织有关部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执法,依法严厉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履行生态环境保护权利人职责,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7.加强生态环境风险应急管理,健全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完善污染公害监测预警机制,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事后恢复等工作。
  8.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依法公开生态环境信息,鼓励和引导公众积极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9.依法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质量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
  10.加强工业园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科学制定园区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完善园区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
  11.建立健全生态环境调度机制,加强对各旗区、各有关部门生态环境工作进展情况调度,及时发现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12.负责配合中央、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和落实反馈意见整改任务。
  (三)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督促、指导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实施网格化管理,加强环境隐患排查,发现环境违法问题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2.组织辖区内有关单位和嘎查村(居)民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组织实施畜禽水产养殖污染及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垃圾、污水处理设施日常运维管护等工作。推动河长制各项规定落实。督促、指导嘎查村(居)民委员会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3.配合有关部门调解辖区内环境污染纠纷,协调处理突发环境事件。
  二、市委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一)市纪委监委机关
  1.加强对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关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重大决策部署以及自治区党委、市委工作安排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
  2.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中央和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相关部门按程序移交的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党政领导干部和其他公职人员失职失责问题线索进行核查问责,对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处置。
  3.受理并依法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以及负有生态环境监管职责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涉及生态环境保护违法违规行为的检举或举报。
  4.对负有生态环境监管职责工作部门履职情况进行监督。会同市委组织部、市生态环境局或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组织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等规定,参与生态破坏、环境污染事件调查处理,依纪依法追究有关监管部门和公职人员的责任。
  5.加强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开展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工作的指导。
  (二)市委办公室
  1.推动各旗区各部门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对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内蒙古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情况,按上级要求进行督查督办。
  2.负责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重大工作任务的组织协调、督促落实,对自治区党委、市委领导同志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批示精神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办。
  3.做好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市委文件的审核。
  (三)市委组织部
  1.负责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绩考核结果的运用,将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任务考核情况、中央和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任务落实情况、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
  2.会同纪委监委机关、生态环境局或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职责部门,组织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等规定,对需要给予诫勉、责令公开道歉和组织处理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办理。
  3.加强生态环境部门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
  4.负责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等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和公务员教育培训内容。
  (四)市委宣传部
  1.组织宣传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党中央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以及自治区党委和市委工作安排,会同市生态环境局等有关部门指导、统筹、协调、部署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营造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社会氛围。
  2.组织主流媒体、网络媒体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统筹协调重大活动宣传报道,科学合理引导社会舆论。协调做好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3.负责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作为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重要内容,严格开展测评。
  (五)市委政法委
  会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部门,统筹协调生态环境领域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事项、重大事件,预防、化解影响稳定的生态环境风险。
  (六)市委编办
  按照深化党政机构改革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体制,科学核定生态环境机构和人员编制。
  (七)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负责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公共机构能耗统计报告制度。
  三、市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一)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1.负责承办生态环境领域地方性法规案统一审议的具体工作。
  2.负责有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二)市人大常委会环资委、农牧委
  1.负责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报告的相关工作。
  2.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调查研究,提出推进落实的措施建议。
  3.依法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4.依法办理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有关议案、批评、意见和建议。
  四、市政府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一)市政府办公室
  1.推动各旗区各部门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对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内蒙古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情况,按上级要求进行督查督办。
  2.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组织协调、督促落实,对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批示精神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办。
  3.统筹协调配合中央、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牵头落实反馈意见整改任务。
  (二)市生态环境局
  1.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全市重点区域、重点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参与编制全市主体功能区规划。制定生态环境保护能力建设规划。
  2.负责协调配合中央、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协调、调度和督办各旗区及相关部门落实中央、自治区生态环境督察反馈意见整改任务。
  3.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监督实施大气、水、土壤、噪声、光、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监督指导全市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及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牧区生态环境保护,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
  4.负责监督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提出全市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控制指标,监督检查各旗区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负责工业园区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管理。
  5.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落实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生态质量监测、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对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组织建设、管理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网和生态环境信息网。
  6.负责编制和实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指导协调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组织开展环境污染隐患排查,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依法调查处理环境污染纠纷,协调解决跨旗区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市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7.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指导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8.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以及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拟订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经济、技术、产业政策,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9.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实施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指导、监督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域的生态环境管理工作。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协助上级部门开展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监督、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及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10.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拟订有关政策、规划,牵头负责核与辐射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和放射源、射线装置安全,负责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11.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规定权限审批或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12.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应对气候变化有关部署要求,协调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碳排放权交易工作,协同推进绿色低碳发展。
  13.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14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开展生态环境国际合作交流,参与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事务。
  15建立健全企事业单位环境行为信用评价管理制度。
  (三)市发改委
  1.配合市生态环境局编制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2.负责优化生产力布局,推动产业结构调整。组织拟订高质量发展重大任务和相关政策。组织拟订和实施有利于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引导固定资产投资投向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产业。
  3.负责推动构建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发展壮大节能环保产业。
  4.严格实施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5.负责组织拟订并协调实施循环经济规划、政策。配合市住建局推进生活垃圾分类,配合市商务局建立健全可再生资源回收体系。
  6.积极争取生态环境保护中央和自治区预算内资金,组织拟订并推动落实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态环境治理的政策措施。
  7.负责建立健全体现生态价值和环境损害成本的资源环境价格形成机制,执行高耗能行业差别电价、阶梯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政策,落实脱硫、脱硝、除尘、超低排放改造等环保电价政策。
  8.负责节能综合协调工作,指导实施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
  9.负责综合协调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10.会同市生态环境局指导园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11.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开展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四)市教体局
  1.负责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教育纳入各级各类学校教学内容,统筹开展创建绿色学校行动,积极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科普教育和志愿服务活动。
  2.配合有关部门在发生环境突发事件、可能危及师生安全时,按照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
  (五)市科技局
  1.负责在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大气污染成因与治理、土壤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化学品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估和防控、生态环境修复技术攻关、气候变化、生物安全与生物多样性保护、噪声污染防治等方面通过科技项目予以重点支持,推动绿色技术创新。
  2.负责促进生态环境保护产学研结合,推动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示范应用,加强大数据、人工智能、卫星遥感等高新技术在环境监测和环境质量管理中的应用。
  3.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科研经费管理。
  (六)市工信局
  1.负责指导和推动工业绿色发展,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领域能源节约、资源综合利用、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和自愿性清洁生产促进相关规划、政策。组织实施工业绿色发展重大示范项目,推广应用节能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开展工业节能监察工作,执行工业项目节能审查制度。
  2.负责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制定并实施淘汰落后产能、化解过剩产能计划。监督工业企业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政策,配合有关部门监督工业企业落实环境污染防治措施。
  3.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引导固定资产投资投向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产业。
  4.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园区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开展低碳工业园区创建,推进工业园区扩区、升级、调区和整合。
  5.负责指导推动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和产业发展。组织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推动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
  6.负责组织推广应用节能和新能源汽车。
  (七)市公安局
  1.负责组织指导依法侦办涉嫌生态环境犯罪案件,依法查处涉嫌生态环境违法适用行政拘留处罚案件及阻碍生态环境领域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犯罪行为。
  2.负责加强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公共安全管理。
  3.根据职责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进行监督管理。
  4.负责对机动车报废环节进行监督,严格查处逾期未检验或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推动与生态环境部门信息联网,实现机动车尾气遥感监测和黑烟车电子抓拍数据共享。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开展路检路查,对机动车尾气污染进行监督管理。
  5.负责指导、监督优化交通管控措施,减少道路拥堵导致的机动车污染排放,会同市交通局监督落实重型柴油车辆绕行限行等措施。
  6.负责依法打击猎捕、交易、运输野生动物等犯罪行为。
  (八)市民政局
  1.负责依法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社会组织登记管理。
  2.依法参与涉及环境公害事件的社会救助救济。
  (九)市司法局
  1.负责指导、督促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普法活动及依法治理工作。
  2.负责审查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3.负责对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办理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行政复议案件。
  4.负责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服务工作,对因生态环境损害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机构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涉及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事务的指导和管理。
  5.加强对涉及环境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
  (十)市财政局
  1.负责统筹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经费的预算安排,保障生态环境保护部门行政执法、监测监察和科技支撑体系建设等资金,加大城乡环境污染防治财政资金投入。加大城乡环境污染防治和应对气候变化财政资金投入。
  2.负责拟订并实施有利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财政相关政策措施。
  3.配合相关部门落实生态环境补偿制度。
  4.负责对各部门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经费进行监督管理。
  5.负责通过政府投资基金等多种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态环境治理。
  (十一)市人社局
  1.负责指导生态环境保护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2.负责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履行情况作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奖惩的重要内容。
  3.配合纪检监察机关和生态环境部门或其他负有生态环境监管职责工作部门,对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员落实问责处理决定。
  4.负责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内容。
  (十二)市自然资源局
  1.负责编制并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加强国土空间用途管控,组织落实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用途管理制度。开展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拟订并监督实施城乡规划政策。
  2.负责组织编制并指导实施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治理工作,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进行监督管理,监督企业对因矿山开发造成的土地损毁、地质环境破坏进行治理。牵头推进露天矿区综合整治和绿色矿山建设工作。
  3.负责牵头组织编制全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组织实施政府投资的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生态修复重大工程。牵头组织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
  4.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共同管理土壤和耕地等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农牧局、水利局等部门开展土壤、地下水保护及污染治理和修复等工作。
  (十三)市住建局
  1.负责城市园林、绿地的建设管理和保护。
  2.负责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对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进行监管。推进城镇雨污分流工作,改造城镇污水收集系统,提高污水收集率。推进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稳定化无害化资源化处理处置。
  3.负责城镇建成区黑臭水体排查整治。
  4.负责供热管网建设,推进集中供热,推动城镇建成区散煤取暖清洁替代工作,整合淘汰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散煤。
  5.负责城市供水管理工作,监管出厂水和管网水出水水质安全。
  6.负责推进建筑节能降耗工作,发展绿色建筑。
  7.负责生活垃圾管理,组织落实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设施、场所建设运行技术标准和规范,发布和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目录,加强建筑垃圾产生、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管理,推进循环利用。
  (十四)市交通局
  1.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综合交通运输发展规划,发展绿色交通,推进节能减排。
  2.负责对公路交通噪声污染、公路建设工程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加强柴油货车污染治理。
  3.负责指导公路、水路行业生态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指导全市交通干线公路污染防治工作。
  4.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机动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境污染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淘汰老旧营运车辆及强制报废机动车工作,建立完善机动车排放监测与强制维护制度。
  5.按职责负责指导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道路、水路运输的许可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处理公路交通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
  6.负责指导做好医疗废物、医疗污水运输保障工作。依法指导运输经营者,禁止为非法野生动物交易提供运输服务。
  (十五)市水利局
  1.负责组织编制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参与编制水功能区划,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严格实行用水总量、用水效率控制,依法审批取水许可,指导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
  2.负责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指导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加强河道、湖床、滩涂等裸露地表扬尘治理和监管。
  3.负责组织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的协调、调度、督导和考核工作,指导全市重要河流、湖泊的治理、开发和保护,加强涵养水源保护,做好水利工程建设、水资源调度中的生态保护。
  4.负责饮用水水资源监督管理及水源规划、水量配置和调度等工作。
  5.参与编制流域水资源及其污染防治规划,参与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工作。
  (十六)市农牧局
  1.牵头组织改善农村牧区人居环境。
  2.负责制定和实施农牧业发展规划,优化农牧业生产力布局,指导生态农牧业、循环农牧业发展。
  3.负责农牧业生态资源监测,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及农牧业生物物种资源保护管理。对农畜产品产地安全实行分类管理,指导农牧业生物质产业发展和节能减排工作。
  4.负责指导农牧业清洁生产,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推进农药、化肥、农膜等合理使用,做好农业源氨排放控制。组织开展农药、肥料包装废弃物和地膜回收处理。
  5.负责指导农业固体废物回收利用体系建设,监督、管理和引导有关单位及其他生产经营者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农业固体废物。
  6.负责指导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工作,组织实施畜禽养殖业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
  7.配合有关部门对农牧业生态环境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8.会同市林草局、生态环境局落实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分类管理制度,严格保护优良农田,推动农用地安全利用、严格管控等工作,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
  (十七)市商务局
  1.负责再生资源回收和旧货流通管理,拟订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规划。
  2.按照有关规定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成品油流通进行监督管理。
  3.负责商贸流通和消费领域节能降碳,推动商贸流通服务企业节能改造。
  (十八)市文旅局
  1.负责指导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文学艺术创作和演出。
  2.按职责推动将旅游发展规划与生态保护红线相关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进行衔接,科学合理利用旅游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3.按职责指导做好各类旅游景区景点、旅游住宿业的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强化旅游经营者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4.按职责做好文化娱乐场所噪声、震动等污染防治工作。
  (十九)市卫健委
  1.负责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对饮用水水质进行卫生监督监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饮用水水源突发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2.负责指导和监督医疗废物在医疗卫生机构内的分类、收集、运送、暂存、交接,监督查处医疗卫生机构非法贮存、转移、倾倒医疗废物等环境违法行为。
  3.指导和监督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医用核与辐射设施设备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和医用放射源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4.负责开展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风险评估及环境质量对公众健康影响相关研究,预防和控制与环境污染有关的疾病。
  5.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中的医疗卫生救援和相关疾病预防工作。
  6.负责环境与健康宣传教育,普及科学健康和防护知识。
  7.负责监督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规范运营工作。
  (二十)市应急管理局
  1.按职责分工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监督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环境污染。
  3.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有关地区和部门履行危险废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防范因安全事故造成次生生态环境事件。
  4.负责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并加强安全整治。
  5.负责指导督促重点污染企业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期间临时停(限)产时的安全生产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应急保障和应急救援等工作。
  6.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引发次生环境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7.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地震次生灾害、饮用水水质等监测,避免对土壤、水环境等造成污染。
  (二十一)市审计局
  1.负责对生态环境保护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2.负责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领导干部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二十二)市国资委
  1.负责督促监管企业强化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做好环境隐患排查工作。
  2.将生态环境保护纳入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体系并与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挂钩。
  3.负责督促监管企业自觉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环境执法。
  (二十三)市市场监管局
  1.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组织开展产品质量专项整治,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等特殊类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加大城镇建成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煤炭市场质量抽检力度,防范因产品质量引发环境污染。
  2.负责环境监测机构实验室和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资质的认定,按照分工与市生态环境局共同做好环境监测机构实验室和机动车尾气检测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活动进行监管。
  3.负责对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责令停业、关闭的各类市场主体,按职责依法办理变更、注销和吊销其营业执照。
  4.负责环境监测装置、仪器、仪表等计量器具的检定和监督工作。
  5.负责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管,对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进行监督销毁或依法采取其他无害化处理措施。
  6.负责对餐饮服务单位进行监管,查处购买使用餐厨废弃油脂等非正规来源食用油的行为。
  7.负责企业信息管理,采集公开的环境信用信息作为加强市场监督管理的重要参考。
  8.负责依法查处在集贸市场销售国家保护野生动植物的违法行为。
  9.负责牵头组织开展黑加油站点清除工作,加强与商务、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协同配合。
  10.促进用能单位能源计量管理体系建设,强化绿色低碳产品认证监管,组织开展能效标识监督检查。
  (二十四)市广播电视台
  1.负责指导媒体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和舆论监督。
  2.负责指导媒体在环境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中加强正面舆论引导,协助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利用环境问题恶意炒作和新闻敲诈等违法行为。
  (二十五)市统计局
  1.负责将生态环境保护有关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并定期公布。
  2.负责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数据的统计及统计数据管理、提供和使用工作。
  3.依照统计法律法规,要求各相关部门及时提供数据,支持有关部门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绩效考核、减排核算、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经济责任审计和环境问题(事件)问责调查。
  4.负责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工作。
  5.健全应对气候变化和减排统计体系,建立常态化季度能源活动基础数据获取渠道,定期调度主要能耗行业能源消费信息。
  (二十六)市能源局
  1.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能源发展规划、计划,调整能源结构,推进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控制煤炭消费比重,发展清洁可再生能源。
  2.负责组织实施煤炭清洁高效利用。
  3.负责落实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引导固定资产投资投向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产业。
  4.负责指导监督能源行业节能减排和资源综合利用,配合市生态环境局控制能源领域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排放。
  5.负责清洁能源供应保障,推进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协调指导城镇配电网建设,推动热电联产供暖,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做好“煤改电”“煤改气”电源气源保障工作。
  6.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油品升级工作,保障达标油品供应。
  7.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煤炭、电力、天然气等能源行业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工作,统筹煤矿火区、采空区、沉陷区等灾害综合治理工作。加强煤炭开采经营过程中的扬尘治理,督促煤炭采选企业开展物料堆场治理。
  (二十七)市林草局
  1.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规划,加强对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组织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
  2.负责森林、草原、湿地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监督管理,指导监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和开发利用。
  3.负责荒漠化、沙化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4.负责林木种苗和草种质量监督管理,加大林草种质资源保护及良种繁育、推广力度,建设草种资源库。
  5.负责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监督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自然保护地规划,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6.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工作。
  7.负责组织开展草原资源动态监测和草原生态现状调查。
  8.负责开展林业碳汇工作,建立碳汇储备评估机制,有效增加生态系统碳汇,积极发展碳汇经济。
  9.会同市农牧局、生态环境局落实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分类管理制度,严格保护优良农田,推动农用地安全利用、严格管控等工作,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
  (二十八)市政府金融办
  负责推动绿色金融发展,完善绿色金融监管和考核评价机制。
  (二十九)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1.负责拟订城市生态环境管理相关地方性法规、政策、规章制度,提出改进城市生态环境管理的建议并组织实施。
  2.负责指导、监督城市生态环境涉及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和建筑垃圾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方面管理工作。
  3.负责加强对房屋、市政工程建设施工和运输的管理,强化料堆和渣土堆放管控,扩大绿地、水面、湿地和地面铺装面积,降低扬尘污染。
  五、市法院、市检察院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一)市法院
  1.负责审理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公益诉讼案件。
  2.负责受理环境资源保护非诉执行案件。
  3.对可能造成重大环境污染后果或严重侵害人民群众合法环境权益的案件,根据生态环境部门或其他负有生态环境监管职责工作部门的申请,依法决定是否采取保全措施或建议相关部门依法采取行政措施,及时制止环境违法行为。
  (二)市检察院
  1.负责对生态环境刑事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提起公诉。
  2.负责对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依法进行法律监督。
  3.负责办理生态环境保护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和检察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4.负责对生态环境保护诉讼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害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案件依法立案侦查。
  5.为政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提供法律支持。
  六、自治区驻市有关单位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一)市税务局
  落实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节能减排、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政策,依法履行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工作。
  (二)鄂尔多斯银保监分局
  1.负责指导银行等金融机构完善绿色信贷管理制度、发展绿色信贷业务。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健全环境风险管理。督促金融机构依法严格管控生态环境违法企业授信。
  2.负责支持保险经营机构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督促保险经营机构认真履行保险合同。督促保险经营机构对企业开展“环保体检”,将发现的生态环境风险隐患通报生态环境部门。
  3.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相关工作。
  4.负责指导督促承办保险机构在发生环境污染事件时加快理赔进度,及时救济污染受害者。
  (三)市气象局
  1.负责重大灾害性天气监测预警,制作环境气象预报,及时提供重大环境事件气象信息,制定气象干预应对措施。
  2.负责利用气象卫星遥感监测森林和草原火灾、植被、牧草长势、土壤墒情、积雪、洪涝、黄河凌汛、沙尘暴及大面积沙化等工作。
  3.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做好空气质量预报和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及应急管理等工作。
  4.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建设天地一体化生态监测系统,建立生态环境监测数据集成共享机制,开展空气质量预报预警,发布生态环境监测信息。
  5.组织温室气体排放对气候变化影响评估及其适应对策研究,开展重点建设工程、重大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气候可行性论证,协助做好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能力建设。
  (四)鄂尔多斯海关
  1.负责入境固体废物、越境转移危险废物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进口固体废物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3.负责进出口物种检验检疫等监督管理工作。
  4.负责从我市空港口岸入境的核与辐射材料的检验、现场控制和信息通报工作。
  七、工作要求
  各级党委和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要坚决扛起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严格按照责任清单及其他相关规定履行责任,加强协作配合,形成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的整体合力。对现有法律法规、部门职能配置规定中有明确规定的,党中央、国务院及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市委和市政府文件中有明确任务分工的,要继续抓好落实。各地区可结合本地区机构设置等实际情况,对各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作出调整。
  2016年5月30日印发的《鄂尔多斯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的通知》(厅发〔2016〕2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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