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党办发〔2021〕7号
各旗区党委、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及各人民团体:
现将《鄂尔多斯市贯彻落实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鄂尔多斯市委员会办公室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16日
鄂尔多斯市贯彻落实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持续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快解决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根据自治区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结合鄂尔多斯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把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放在更加突出位置,加快构建生态文明体系,大力推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着力补齐生态环境短板,不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生态环境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工作目标
(一)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到2022年,全市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下降,环境风险得到有效管控。全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到85%以上,细颗粒物(PM2.5)保持达标;地表水Ⅰ—Ⅲ类水体比例达到85.7%,地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质优良比例达到100%;森林覆盖率达到27.3%,草原植被平均覆盖度达到50%。
(二)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到位。将自治区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的5方面主要问题逐一分解细化为49项整改任务,坚持问题导向,聚焦突出问题,以铁的决心、铁的措施、铁的纪律坚决整改、彻底整改,确保整改一个、验收一个、销号一个。
(三)生态文明制度更加完善。以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为契机,进一步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完善污染防治长效机制,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提升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
三、主要任务
(一)提高政治站位,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
1.继续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纳入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习重要内容,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培训计划。切实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的讲话和参加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二次、三次、四次会议内蒙古代表团审议时的讲话精神,保持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定力,探索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障黄河长治久安,守护好祖国北疆这道亮丽风景线。
2.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各级党委、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质量负总责,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做到思想认识到位、工作指导到位、整改问题到位。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运用各种有力措施,压实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责任,自觉履行好环境保护的法定职责,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和重点督导工作。切实履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3.健全完善生态环境保护考核评价体系。把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及“回头看”反馈意见整改、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污染防治攻坚战等任务目标列入全市年度绩效考核指标体系。按照功能区定位赋予相应指标不同的分值,实现差别化考核。充分发挥政绩考核指挥棒、风向标作用,引导各级领导干部树立经济、社会、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的政绩观,通过指标的硬性约束作用促使政绩观转型。
(二)突出问题导向,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1.持续推进空气质量提升行动。稳步推进清洁能源取暖改造,以棚户区改造、扩大集中供热覆盖范围为主要方式,以煤改电、煤改气作为补充手段,解决散煤污染问题。加快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中小型燃煤火电机组(30万千瓦以下)及循环流化床机组、燃煤火电机组、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工程。强化矿区生态环境治理,加大露天矿山扬尘治理力度,严格落实生产、运输等各环节降尘措施,推进排土场集中连片整治和火区火点动态清零。全面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全面完成化工、焦化、表面涂装、包装印刷、汽车制造、机械设备制造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强化扬尘管控,补充、完善全市各类工业企业、煤矿、洗选煤厂、集装站粉状物料堆场全封闭储存设施。严防“散乱污”企业反弹,完善动态管理机制,实现“散乱污”企业动态清零。
2.强化水资源环境保护行动。全面落实河湖长制,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禁止工业企业违规使用地下水,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全面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工作四项重点任务,在排查工作的基础上,按照国家、自治区整治要求,分类整治入河排污口。加大城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力度,加强城镇污水收集配套管网建设,严格监管城市建成区内排污单位污水排放和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全面提高污水收集率和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逐步提高中水回用率。按照“划、立、治”要求,持续开展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综合整治、建桩立标、信息化监控设施安装、应急管理等监督管理工作。
3.深入开展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规范危险废物和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结合城市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控要求,科学规划生活垃圾处理场、集中危险废物处置场、工业固体废物储存场和建筑垃圾消纳场等设施的布局和规模。大力推进煤矸石、粉煤灰等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实现工业固体废物资源化。逐步推行生活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全流程分类处置。加强农村牧区生态环境治理,以乡村振兴为抓手,统筹推进农村牧区生活垃圾、生活污水治理,补齐农村牧区人居环境短板,不断改善农村牧区生态环境。
(三)坚持从严从实,确保问题整改取得实效
1.严格整改标准。认真对照问题清单,建立整改台账,逐条逐项明确整改时间表、路线图,实现整改事项清单化、项目化。开展定期调度和督导检查,不得随意降低整改目标,不得随意放宽整改时限,不得随意调整重要整改措施,确保整改举措真管用、能落地。把修编规划、完善方案、项目建设等各项工作做精做细,确保问题整改经得起核查、经得起检验。
2.严明整改纪律。坚持以严明的纪律保障整改任务落实到位,坚决整治“表面整改”“假装整改”“敷衍整改”“突击整改”等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问题,严肃查处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不担当不作为等问题,发挥好问责的震慑作用和制度的治本作用,硬碰硬、实打实地完成好各项整改任务。
3.严禁“一刀切”。针对污染防治的重点领域、重点区域、重点时段和重点任务,按照污染排放绩效和环境管理实际需要科学制定实施管控措施。严格禁止“一律关停”“先停再说”等敷衍应对做法,坚决避免以生态环境保护为借口,强制紧急停工停业停产等简单粗暴行为。对于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企业,不得采取集中停产整治措施。对工程施工、生活服务业、养殖业、特色产业、工业园区以及城市管理等重点行业和领域,细化防止“一刀切”的有效措施,切实解决生态环境问题,维护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避免影响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对发现的问题,按要求制定可行的整改方案,加强政策配套,根据具体问题明确整改阶段目标,禁止层层加码,避免级级提速。同时要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一刀切”问题的查处力度,坚决遏制假借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等名义开展违规违纪违法活动。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鄂尔多斯市贯彻落实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书记任组长,政府市长任第一副组长,有关市领导任副组长,分头负责、统筹推进整改工作。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各旗区、市直各有关部门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完善保障落实机制,确保整改工作专人盯、专人抓、专人管;主要负责同志必须担负起第一责任人职责,以身作则、率先垂范,亲力亲为、一抓到底。
(二)压实整改责任。各旗区党委、政府承担整改主体责任,市直各有关部门承担行业监管责任,将整改责任分解到岗到人。各旗区、市直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本方案要求制定具体整改方案,报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作为日常监管、整改销号和追责问责的依据。各牵头监管单位、配合监管单位要对照任务清单逐项制定监督指导、验收销号方案,强化日常调度、现场核实、督促检查。
(三)严格督导问责。各旗区、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对照整改清单,定期调度分析、督查问效、通报情况,并将整改进展情况以书面报告形式报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调度工作进展情况,对整改工作推进不力、进度明显滞后的旗区和部门,进行通报、约谈、挂牌督办,视情况向市纪委监委、组织人事部门提出追责问责意见,倒逼整改工作落实。
(四)强化信息公开。按要求在“一台一报一网”等主流媒体上发布整改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客观连续地加强信息公开和宣传报道,强化社会监督,营造良好氛围,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附件:鄂尔多斯市贯彻落实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清单
附件
鄂尔多斯市贯彻落实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清单
一、“生态文明建设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尚有差距”方面
(一)“督察发现,一些地方、部门思想认识不够,在深入学习和领悟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上还有差距,在深刻理解和践行绿色发展理念上还有差距,对区域整体生态环境脆弱性认识上还有差距,就发展抓发展、就生态抓生态的现象一定程度存在。个别干部对经济增长重视有加,对环境效益关注不多。有些部门工作主动性不强,担当精神不足,缺乏壮士断腕的勇气,导致对一些企业和项目监管上的责任缺失”问题
责任单位:市直各部门,各旗区党委、政府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全市各级领导干部深刻领会并自觉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切实增强绿色发展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清醒认识到保护生态环境、治理环境污染的紧迫性和艰巨性,正确处理好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
整改措施:
1.各级党委、政府把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列入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习内容、纳入党校(行政学院)培训学习计划,2021年底前至少安排1次专题学习。
2.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制,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各级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重要内容,加大考核权重。
3.正确处理好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每月至少研究1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切实正确履行好生态环境保护职责。
4.各旗区要加大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力度,对存在贯彻落实上级生态环境保护不力、未完成生态环境保护重点目标任务、督察反馈问题整改不到位等情形的单位和个人严肃追责问责。
(二)“内蒙古蒙西矿业技改扩建年产100万吨捣固焦项目,未按照原自治区经信委备案期限开工建设,原鄂托克旗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为使项目落地,在认定其为续建项目上避重就轻、把关不严,存在违规审批问题”问题
责任单位:鄂托克旗党委、政府
牵头监管单位:市工信局
配合监管单位:市纪委监委机关、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
整改时限:2021年12月31日
整改目标:规范项目审批程序及项目建设,坚决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整改措施:
1.对“鄂托克旗原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违规认定蒙西矿业有限公司技改扩建年产100万吨捣固焦项目为续建项目”问题立案调查,依法查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2.全面核查并尽快完善该项目手续,督促企业规范建设项目,确保项目合法合规落地。
3.抓住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等关键环节,进一步建立健全相关制度,确保行政审批合法合规。
(三)“‘十三五’前四年,全市单位GDP能耗累计增长529%,能耗总量累计增长3033万吨标准煤,年均增速均在36%以上,甚至达到397%,超过‘十三五’控制增量的5倍之多,能源消费增量已达全区‘十三五’增量控制目标的809%。2017年以后全市火电和煤化工项目分别新增产能均较2016年底翻一番,能耗呈现刚性增长,节能工作推进不力问题尤为突出”问题
责任单位:各旗区党委、政府
牵头监管单位:市发改委配合
监管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工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能源局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完成自治区下达我市能耗双控年度任务目标。
整改措施:
1.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信厅、能源局印发〈关于确保完成“十四五”能耗双控目标任务若干保障措施〉的通知》要求,编制全市“十四五”能耗双控总体工作方案。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节能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能耗预算管理实施方案(2021年版)〉的通知》要求,编制全市及各旗区2021年度能耗预算管理方案、“十四五”能耗预算管理草案。
2.科学合理建立能耗双控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指标体系,将考核结果纳入县处级领导班子和县处级干部考核体系,并强化考核结果运用。
3.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目标责任考核,推进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提高监测预警能力。
4.坚决遏制高耗能项目,对违规建设的高能耗项目进行分类清理整顿,对标能耗双控目标完成情况和高质量发展要求,按照停建、缓建、允许建设三类措施分批分类进行处理。
5.认真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信厅关于调整部分行业电价政策和电力市场交易政策的通知》要求,实施绿色电价政策,发挥电价的杠杆作用。
二、“大气污染防治”方面
(四)“2019年,全市六项主要污染物中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一氧化碳、臭氧年均浓度分别同比升高8.3%、8.3%、10%、4.7%,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较2018年上升6.2%,空气质量同比下降”问题
责任单位:各旗区党委、政府
监管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改善环境空气质量,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整改措施:
1.加大大气污染防治力度,制定实施《2021年度全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建立分旗区、分部门任务清单,明确工作要求、完成时限和责任人,按序时推进重点任务。
2.强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按照自治区下达的总量减排目标,制定实施全市“十四五”分旗区、分年度减排计划,确保完成年度减排目标任务。
3.深入开展矿区环境治理,制定实施《全市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用好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基金,做好矿区环境综合整治,补充、完善全市各类工业企业、煤矿、洗选煤厂、集装站粉状物料堆场全封闭储存设施,不断改善矿区环境质量。
4.全面实施工业园区环境治理,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准入制度,加强工业园区环境基础设施、监测和监管能力建设,全面实施工业企业污染防治设施升级改造,推进重点行业超低排放和特别排放限值改造,全面推进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攻坚,切实提升工业园区绿色发展水平。
5.改善城区环境空气质量,完善动态管理机制,实现“散乱污”企业动态清零;稳步推进清洁能源取暖改造,以棚户区改造、扩大集中供热覆盖范围为主要方式,以煤改电、煤改气作为补充手段,彻底解决散煤污染问题。
6.加强日常执法检查,充分利用在线监控、远程视频监控等数字化监管方式,结合现场抽查,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五)“2020年1—8月,达拉特旗、准格尔旗、蒙西工业园区等重点区域优良天数比例分别同比下降8.8%、3.9%、5.3%,并且六项主要污染物浓度存在不同程度反弹,空气质量持续巩固任务艰巨”问题
责任单位:达拉特旗、准格尔旗、鄂托克旗党委和政府
监管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持续改善空气质量,达拉特旗、准格尔旗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蒙西高新技术工业园区达到自治区年度考核目标。
整改措施:
1.科学合理建立空气质量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指标体系,将考核结果纳入县处级领导班子和县处级干部考核体系,并强化考核结果运用。
2.全面落实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继续加大企业达标管控,确保环保设施长期稳定运行,污染物排放达到特别排放限值。
3.编制《鄂尔多斯市棋盘井蒙西地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将“十三五”期间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联治扩展为区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统筹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水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固废污染防治、保护区治理、生态修复等工作,形成全方位、高质量的区域治理“大生态”概念,推动区域生态环境质量实现进一步改善。
4.推进矿区环境综合治理,以绿色矿山建设为契机,对照绿色矿山建设评价指标,全面完善矿山企业环保基础设施,已建成自治区绿色矿山的要进一步深化治理,逐步建成国家级绿色矿山。
(六)“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推进缓慢。《鄂尔多斯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2020年1月1日起燃煤发电机组应当执行超低排放限值。督察发现,全市45家燃煤电厂110台发电机组中还有16家32台未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其中,内蒙古能源发电杭锦发电有限公司等5家电厂目前均未开工建设,特别是神华鄂尔多斯煤制油分公司目前仅有计划,预计2023年才能完成改造”问题
责任单位:东胜区、达拉特旗、准格尔旗、伊金霍洛旗、乌审旗、杭锦旗党委和政府
监管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整改时限:2021年12月31日
整改目标:按期完成32台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
整改措施:
1.将未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燃煤发电机组改造任务列入2021年污染防治攻坚战任务清单,实施按月调度推进。
2.督促企业严格按照倒排工期计划落实改造进度,不定期开展现场督查,及时预警进度滞后项目所在地政府。
3.对不能按期完成超低排放改造企业实施停产治理,再次启动时必须达到超低排放限值要求。
(七)“粉状物料堆场全封闭落实不彻底。全市化工、煤炭等重点行业中的609个粉状物料堆场仍有84个未完成全封闭,其中涉及2017年自治区生态环保大检查33个整改任务推进缓慢,大量粉状物料露天堆存”问题
责任单位:达拉特旗、准格尔旗、伊金霍洛旗、杭锦旗、鄂托克旗、鄂托克前旗党委和政府牵头
监管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监管单位:市能源局
整改时限:2023年6月30日
整改目标:2023年6月底前完成伊泰准格尔召镇集装站全封闭工作外,其他83个2021年底前完成粉状物料堆场全封闭工程。
整改措施:
1.开展全市粉状物料堆场全封闭清查,2021年7月底前建立全市粉状物料堆场建设清单,将未完成建设的列入专项整治清单,督促整改。
2.建立84个粉状物料堆场全封闭项目整改台账,明确责任人,按月调度,督促企业加快施工进度,严格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3.加大日常执法检查力度,充分利用远程视频监控等数字化监管方式,对粉状物料露天堆放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不能按期完成全封闭改造的企业进行约谈,实施停产治理。
(八)“伊泰准格尔召镇集装站2018年已列为鄂尔多斯市大气污染防治项目,但直到督察进驻仍未开工建设”问题
责任单位:准格尔旗党委、政府
监管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整改时限:2023年6月30日
整改目标:按期完成全封闭工程。
整改措施:
1.将该项目列入2021年污染防治攻坚战任务清单,实施按月调度推进。
2.约谈该企业,督促尽快编制完成全封闭建设项目施工设计方案,倒排工期、加快整改,确保2021年7月底前开工建设、2023年6月底前建成投运。
3.加强日常执法检查,督促企业在施工期间严格落实洒水、苫盖等有效抑尘措施,最大限度降低扬尘污染。
(九)“准格尔旗建海物流官牛犋集装站未按环评要求建设全封闭煤棚,陆宝镁业有限责任公司、准格尔旗海源建筑材料厂‘全封闭料棚’建设不符合要求”问题
责任单位:准格尔旗、伊金霍洛旗党委和政府
监管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整改时限:2021年10月31日
整改目标:按期建成规范的粉状物料堆场全封闭设施。
整改措施:
1.督促准格尔旗建海物流官牛犋集装站、陆宝镁业有限责任公司严格按照环评批复要求建设全封闭料棚,加快全封闭工程建设进度,确保按整改时限要求完成建设并投运。责令准格尔旗海源建筑材料厂按环评批复要求,重新建设全封闭储料棚。
2.未按标准建成全封闭料棚前,加大对企业的监管力度,要求企业对存煤进行密闭苫盖,加大洒水频次,防止扬尘污染,并尽快清理存煤。
(十)“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推进乏力。在臭氧年均浓度逐年上升情况下,鄂尔多斯市仅简单转发自治区VOCs治理相关文件,深入研究不够,未明确责任分工和目标任务,影响工作有序推进”问题
责任单位:各旗区党委、政府
监管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整改时限:2021年12月31日
整改目标:制定印发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
整改措施:
1.成立鄂尔多斯市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办公室,充分履行办公室职能,联合技术支撑单位,研判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形势,推动挥发性有机物和臭氧协同治理。
2.印发《鄂尔多斯市挥发性有机物治理三年攻坚方案》,并将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程列入2021年污染防治攻坚战任务清单,明确责任人和目标任务,实行按月调度,打分通报,确保2021年12月底前按期完成。
3.补充完善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污染源清单,引进先进有效的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技术,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降低臭氧年均浓度。
(十一)“鄂托克旗5家焦化企业熄焦废水挥发酚超标,以气态形式排放”问题
责任单位:鄂托克旗党委、政府
监管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整改时限:2021年12月31日
整改目标:熄焦废水治理达标后回用。
整改措施:
1.加强对企业的日常监管和排污许可管理,定期监督检查企业排污许可执行情况。
2.按照“一厂一策”要求制定治理方案,限时完成熄焦废水提标改造治理。
3.督促企业加强治污设施日常维护管理,严格按要求做好自行监测工作,确保熄焦废水治理达标后回用。
(十二)“随机抽查准格尔旗、伊金霍洛旗、东胜区12家汽修厂喷漆车间均未安装VOCs治理设施”问题
责任单位:各旗区党委、政府牵头监管单位:市交通局配合
监管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
整改目标:整顿汽修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
整改措施:
1.摸清底数,全面梳理全市汽修厂,尤其是对喷漆车间进行全面排查,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要求督促企业安装VOCs治理设施。
2.加大管理力度,将汽修厂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纳入日常执法监管范围。
3.加快汽修行业转型升级,加强源头控制、深化末端处理,依据国家要求,通过全面使用绿色环保原辅材料,采用高效废气治理技术等措施,完成汽修行业向高环保标准提质升级。
(十三)“26家重点VOCs排放企业虽建设自动监测站,但仅1家完成验收,市生态环境部门未建立VOCs监控平台,无法实现在线监控”问题
责任单位:达拉特旗、准格尔旗、伊金霍洛旗、乌审旗、杭锦旗、鄂托克旗、鄂托克前旗党委和政府
监管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整改时限:2021年12月31日
整改目标:建设VOCs监控大数据平台并实现企业联网。
整改措施:
1.建设鄂尔多斯市VOCs监控大数据平台,完成26家重点VOCs排放企业自动监测站验收,并与平台联网。
2.企业自动监测站联网之前,市生态环境局每月调取企业数据,每季度召开一次数据分析会,研判VOCs无组织排放达标情况。
(十四)“‘散乱污’企业整治不到位。鄂尔多斯市未按照要求制定‘散乱污’工业企业综合整治方案,仅印发通知要求各旗县区开展排查工作,排查工作走过场”问题
责任单位:各旗区党委、政府
监管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信局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建立“散乱污”工业企业综合整治长效机制,全面清理“散乱污”工业企业。
整改措施:
1.立即建立“散乱污”工业企业综合整治长效机制,开展全面排查,按月调度工作开展情况。对隐瞒不报和工作不力的旗区进行约谈,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2.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对于新发现的“散乱污”工业企业建档立册,及时纳入台账管理。
3.建立健全“政府主导、工信、生态环境部门牵头”的工作体制,强化联动执法,督促“散乱污”工业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各项标准,对违法行为及时采取相应停止或限制措施,按要求完成“散乱污”工业企业整治工作。
(十五)“2019年以来,全市仅排查出24家‘散乱污’企业,而督察组在随机检查伊金霍洛旗、准格尔旗、达拉特旗的过程中就发现清单外‘散乱污’企业31家,其中伊金霍洛旗阿镇柳沟四社的‘散乱污’集聚区域分布20多家商砼企业无相关手续及污染防治设施,污染严重”问题
责任单位:各旗区党委、政府
牵头监管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
监管单位:市纪委监委机关、市工信局、市住建局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整改目标:排查整治“散乱污”工业企业。
整改措施:
1.各旗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散乱污”企业进行整治,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经过整合可以达到相关管理要求的,按照产业发展规模化、现代化的原则,搬迁至工业园区并实施升级改造;对于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无污染治理设施、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治理无望的工业企业按照“三断三清”(即断水、断电、断气、清除原料、清除产品、清除设备)的标准,依法强制取缔,并完成场地修复等工作。
2.对因工作不力、责任不落实、消极应付、相互推诿导致“散乱污”工业企业整治不力的追究主要负责人责任。
(十六)“应于2020年8月底关停取缔的东胜区广泰混凝土公司、铜川镇云能商砼公司等7家企业,均未做到‘两断三清’”问题
责任单位:东胜区党委、政府牵头
监管单位:市工信局配合监管单位:市纪委监委机关、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
整改时限:2021年9月30日
整改目标:完成7家“散乱污”企业“两断三清”工作。
整改措施:
1.建立台账清单,倒排工期,限期完成“两断三清”。
2.加强针对“散乱污”工业企业的日常巡查监管,严防死灰复燃。
3.每月实地督查7家“散乱污”企业“两断三清”工作,发现进度滞后情况,及时约谈东胜区政府。
4.对不能按时完成“两断三清”的企业,依法强制拆除。
5.对因工作不力、责任不落实、消极应付、相互推诿导致“散乱污”工业企业整治不力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十七)“扬尘污染问题仍然突出。督察发现,准格尔旗、伊金霍洛旗、鄂托克旗多个矿区扬尘污染严重,洒水抑尘措施不到位,明查暗查两重天。运输车辆未苫盖问题屡见不鲜,整个区域被扬尘笼罩”问题
责任单位:东胜区、达拉特旗、准格尔旗、伊金霍洛旗、乌审旗、杭锦旗、鄂托克旗、鄂托克前旗党委和政府
牵头监管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
监管单位: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局、市能源局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
整改目标:持续改善矿区空气环境质量。
整改措施:
1.加快推进绿色矿山建设。严格落实《鄂尔多斯市绿色矿山建设管理条例》,加快推进全市绿色矿山建设工作。
2.加大矿区环境执法检查力度。采取明查及暗查等方式,合理整治矿区环境质量。严厉打击露天破碎、筛分和粉状物料露天堆放等违法行为,排土过程中严禁高落式倾倒,不得超高堆放。
3.完善矿山企业环保设施,合理配置洒水车等抑尘设施,有效控制矿区扬尘。
4.物料运输车辆均要用篷布严实遮盖。凡是超载和未采取遮盖措施的运输车辆,一律不允许进出入矿区道路。
(十八)“包府路、棋千线、碾红线、骆驼山矿区和棋盘井园区周边道路存在洒水清扫不到位、路面破损积尘等问题,车辆过后尘土飞扬,运煤道路扬尘污染治理效果不明显”问题
责任单位:东胜区、达拉特旗、准格尔旗、伊金霍洛旗、鄂托克旗党委和政府
牵头监管单位:市交通局
配合监管单位:市公安局、市能源局
整改时限:2021年10月31日
整改目标:整治道路扬尘污染。
整改措施:
1.加大对道路运输车辆的执法检查力度,严格运输车辆管理,限制超重载车辆上路损害公路,坚决杜绝车辆超马槽装运货物,所有货运车辆必须苫盖篷布(或封闭车体),防止运输过程中出现物料遗撒或泄漏,严禁超载、未苫盖篷布(或未封闭车体)运输车辆进入道路。
2.加强矿区道路的清扫及洒水频次,降低道路扬尘污染,及时对路面、路基和抑尘墙等出现的破损进行养护修补。
3.清理整治矿区公共道路内积存的垃圾渣土,设立粉尘固废集中处置点,防止无序倾倒造成二次扬尘污染。
(十九)“部分建筑工地‘六个百分百’落实不力,随机抽查东胜区和康巴什区8家建筑工地,有7家存在物料堆放未苫盖等问题”问题
责任单位:各旗区党委、政府
牵头监管单位:市住建局
配合监管单位:市执法局整改时限:立行立改
整改目标:规范管理建筑工地物料堆场。
整改措施:
1.对存在问题的7家建筑工地存在物料堆放未苫盖的问题,立即进行苫盖,并在全市通报。
2.对全市建筑工地进行全面检查,发现一起、整改一起,发现一项整改一项,坚决杜绝此类问题发生。
3.对各旗区建筑工地落实“六个百分百”进行再要求、再部署,要求所有在建建筑工地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制定施工现场扬尘预防治理专项方案,并指定专人落实,无专项方案严禁开工,工程项目部必须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政府发布重污染预警时,立即启动应急响应。
4.对所有进场作业人员进行工地扬尘预防知识培训,未经培训严禁上岗。施工工地工程概况标志牌必须公布扬尘投诉举报电话,举报电话应包括施工企业电话和主管部门电话。
5.在建工程施工现场必须封闭围挡施工,严禁围挡不严或敞开式施工。工程开工前,施工现场出入口及场内主要通路必须硬化,其余场地必须绿化或固化。施工现场出入口必须配备车辆冲洗设施,严禁车辆带泥出场。施工现场集中堆放的土方必须覆盖,严禁裸露。
6.施工现场运送土方、渣土的车辆必须封闭或遮盖,严禁沿路遗漏或抛洒。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固定垃圾存放点,垃圾应分类集中堆放并覆盖,及时清运,严禁焚烧、下埋和随意丢弃。施工现场的水泥及其它粉尘类建筑材料必须封闭存放或覆盖,严禁露天放置。施工现场必须建立洒水清扫制度或雾化降尘措施,并有专人负责。施工层建筑垃圾必须采用封闭方式及时清运,严禁凌空抛洒。
7.施工现场必须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对施工扬尘实时监控。拆除工程必须采用围挡隔离,并采取洒水降尘或雾化降尘措施,废弃物应及时覆盖或清运,严禁敞开式拆除。遇有严重污染日时,严禁建筑工地土方作业和建筑拆除作业。
(二十)“准格尔旗蒙森耐火材料厂、亿利冀东水泥有限公司等7家企业虽建设全封闭料棚,但大量粉状物料未进棚,扬尘污染严重”问题
责任单位:达拉特旗、准格尔旗、鄂托克旗党委和政府
监管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整改时限:2021年7月31日
整改目标:清理棚外露天堆料。
整改措施:
1.督促企业立即清理棚外露天堆料。清理期间采取苫盖、洒水等有效抑尘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2.加强日常执法监督检查,安装高清视频监控设备并与“12369”指挥中心平台联网,对粉状物料露天堆放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二十一)“矿区火点治理仍需持续发力。2017年自治区生态环保大检查指出的27处矿山火区中仍有5个火区治理工作进展缓慢,火区面积约6.54平方公里,其中准格尔旗松树焉火区、巨能沙焉火区有明火燃烧,现场检查时处于停工状态”问题
责任单位:达拉特旗、准格尔旗党委和政府
牵头监管单位:市能源局
配合监管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林草局
整改时限:2022年6月30日
整改目标:加强矿山火区治理,实现矿区火点动态清零。
整改措施:
1.严格落实火区治理主体责任,按照“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原则,加快治理进度。2021年底前完成袁黄牛、松树焉、宏测、巨能沙焉4个煤田火区治理,2022年6月底前完成柏树梁煤田火区治理。
2.及时向社会公告治理方案,定期公布进展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3.加强日常监管,定期开展巡查监测,发现火点及时治理,实现矿区火点动态清零。
(二十二)“全市在册无主火区23个,总面积约23.04平方公里,督察发现,2个未开工,2个未完成治理,9个未完成复垦”问题
责任单位:东胜区、达拉特旗、准格尔旗党委和政府
牵头监管单位:市能源局
配合监管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林草局
整改时限:2021年12月31日
整改目标:完成矿区火区治理及复垦。
整改措施:
1.按照《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煤田(煤矿)火区治理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府发〔2020〕91号)要求,严格落实旗区无采矿权火区治理主体责任,完善2个未开工的火区治理方案,优先采取灌浆、黄土覆盖等综合治理方式,原则上不采取剥挖隔离的方式,推动矿区火区治理。
2.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研究制定2个未完成治理的火区治理方案,加快治理进度,实现火点动态清零,及时向社会公告治理方案,定期公布进展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加大对火区治理项目的监管力度,禁止在火区治理过程中变相采煤。
3.加快9个未完成复垦的火区治理进度,于2021年10月底前完成复垦验收。
(二十三)“特别是紧邻乌海城区的鄂托克旗无主排土矸石场存在着火冒烟现像,对周边环境质量造成影响,鄂托克旗火点治理工作进展缓慢”问题责任单位:鄂托克旗党委、政府
监管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能源局
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整改时限:2021年12月31日
整改目标:实现矿区火点动态清零,持续改善矿区生态环境质量。
整改措施:
1.编制《鄂托克旗绿色矿山建设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十四五”规划》。
2.加快原旧洞沟矿区鄂托克旗境内无主排渣场着火点治理工程建设进度,2021年8月底前完成无主排渣场剩余2处火点治理,并开展生态修复;2021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无主排渣场生态修复任务。
3.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海及周边地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全面排查排土矸石场情况,加大整治力度,确保区域内火点动态清零。
4.加强执法监管,开展日常联合执法检查行动,坚决防止火点复燃,加强对生态恢复区域的巡查维护,持续巩固和提升火点治理和生态修复成效。
三、“水生态环境治理”方面
(二十四)“煤矿矿井涌水综合利用率不高。鄂尔多斯市每天产生约33.5万立方米矿井疏干水,其中乌审旗矿井涌水达到13.03万立方米,对地下水资源造成较大风险隐患”问题
责任单位:东胜区、达拉特旗、准格尔旗、伊金霍洛旗、乌审旗、杭锦旗、鄂托克旗、鄂托克前旗党委和政府
监管单位:市能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
整改时限:2022年12月31日
整改目标:矿井水综合利用率达到60%以上。
整改措施:
1.制定实施全市矿井水综合利用方案,其中乌审旗要单独制定辖区矿井水综合利用方案。
2.按照就近供水原则,矿井水优先配置工业园区内项目,最大程度回用矿井水,避免水资源浪费。在工业项目无法全部回用的情况下,结合河湖长制工作要求实施生态补水、生态绿化等用水措施。
3.在富水地区采煤的煤矿企业,实施保水采煤技术,从源头减少矿井水产生量。
4.加强各煤矿矿井水监管监测,强化执法监督,按月开展矿井水水质监测,确保水质达标回用。
5.指导督促各旗区统筹实施矿井水深度处理等长效利用工程和措施,实现矿井水跨旗区配置利用,不断提高矿井水回用率。
(二十五)“乌审旗中天合创门克庆煤矿矿井水涌水量大,中转池内大量处理后未利用的矿井水外溢,群众投诉不断”问题
责任单位:乌审旗党委、政府
监管单位:市能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
整改时限:2022年3月31日
整改目标:提高矿井水综合利用率,杜绝矿井水外溢。
整改措施:
1.按就近供水原则,矿井水优先配置工业园区内项目,最大程度回用矿井水,避免水资源浪费。在工业项目无法全部回用的情况下,结合河湖长制工作要求实施生态补水、生态绿化等用水措施。
2.实施保水采煤技术,从源头减少矿井水产生量。
3.在已建成处理能力1000立方米/小时矿井水深度处理的基础上,加快矿井水深度处理项目建设进度,2022年3月底前建成处理能力2000立方米/小时矿井水深度处理项目,实现矿井水全部处理回用。
4.加强矿井水监管监测,强化执法监督,按月开展矿井水水质监测,确保水质达标回用。
(二十六)“黄陶勒盖煤矿和纳林河二号矿,不能综合利用的矿井水全部在蓄水池中暂存,部分已外溢至东侧天池景区,督察期间多次收到关于该煤矿疏干水污染景区的举报”问题
责任单位:乌审旗党委、政府
监管单位:市能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
整改时限:2022年3月31日
整改目标:提高矿井水综合利用率,杜绝矿井水外溢。
整改措施:
1.按照就近供水原则,矿井水优先配置工业园区内项目,最大程度回用矿井水,避免水资源浪费。在工业项目无法全部回用的情况下,结合河湖长制工作要求实施生态补水、生态绿化等用水措施。
2.实施保水采煤技术,从源头减少矿井水排放量。
3.黄陶勒盖煤矿矿井水经矿井水深度处理站处理后,输送至世林化工分公司甲醇项目回用,并在常规状态下蓄水池中不得储存矿井水。
4.2022年3月底前,建成乌审旗蒙大矿业有限公司纳林河二号矿矿井水深度水处理项目,确保矿井水全部处理后综合利用。
5.加强矿井水监管监测,强化执法监督,按月开展矿井水水质监测,确保水质达标回用。
(二十七)“企业违规取水问题普遍存在。2018年以来,全市325家企业因无证取水和超指标取水被加征水资源税”问题
责任单位:各旗区党委、政府
牵头监管单位:市水利局
配合监管单位:市税务局
整改时限:2022年12月31日
整改目标:规范无证取水企业取水手续。
整改措施:
1.加强日常执法监管,严厉打击无证取水企业。
2.2021年7月底前完成对325家涉事违规用水企业全面排查、核实,建立问题台账,制定一对一的整改方案。
3.2021年12月底前完成60%涉事违规用水企业的整改,2022年底全部完成整改。
(二十八)“内蒙古汇能煤电集团下属蒙南水务、汇能煤化工在悖牛川河违规超指标取水,造成下游河床大面积减水,出现约两公里脱水段,影响流域水生态环境”问题
责任单位:伊金霍洛旗党委、政府
监管单位:市水利局
整改时限:2021年12月31日
整改目标:规范无证取水企业取水手续,杜绝超指标取水,保障流域水生态环境安全。
整改措施:
1.加强日常执法监管,严厉打击无证取水及超指标取水行为。
2.补缴超指标用水水资源税,完善施工期取水许可手续。
3.开展用水合理性分析,制定节水措施。
(二十九)“杭锦旗鄂尔多斯新能源产业示范区违规取用地下水用于生态绿化,伊金霍洛旗神华煤制油公司煤液化项目超量取用地下水用于周边服务区生活用水,水行政主管部门未及时进行查处纠正,监管不到位”问题
责任单位:伊金霍洛旗、杭锦旗党委和政府牵头
监管单位:市水利局
配合监管单位:市纪委监委机关
整改时限:2021年12月31日
整改目标:解决杭锦旗鄂尔多斯新能源产业示范区和伊金霍洛旗神华煤制油公司无证、超指标取水问题。
整改措施:
1.对“杭锦旗水利部门在地下水资源管控工作中,未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要求履行监管职责”问题立案调查,依法查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2.加强日常执法监管,严厉打击无证取水及超指标取水企业。
3.对杭锦旗鄂尔多斯新能源产业示范区违规取用地下水用于生态绿化的4眼井全部进行封闭,将生态绿化水源置换为再生水。
4.伊金霍洛旗神华煤制油公司煤液化项目周边服务区生活用水停止取用浩勒报吉地下水,纳入乌兰木伦镇自来水管网或完善周边服务区取用浩勒报吉地下水取水许可手续。
(三十)“河道‘四乱’清理整治不彻底。督察发现,准格尔旗龙王沟柳青梁至永胜壕段内3家采石场,工程场地、道路长期挤占河道,随意堆存弃粉废渣,上游的十里长川河道分布着洗砂场、采砂场,乱采乱挖现象严重”问题
责任单位:准格尔旗党委、政府
监管单位:市水利局
配合监管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
整改目标:解决准格尔旗龙王沟柳青梁至永胜壕段及上游十里长川河道“四乱”问题。
整改措施:
1.加强日常执法监管,严厉打击河道“四乱”问题。
2.清除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弃粉废渣和建筑物。
3.对涉河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追究相关责任。
(三十一)“达拉特旗联创煤炭物流项目、创新煤矿露天采煤项目分别在罕台川支流违规筑坝(修路)拦河蓄水取水”问题
责任单位:达拉特旗党委、政府
监管单位:市水利局整改时限:立行立改
整改目标:解决达拉特旗联创煤炭物流项目、创新煤矿露天采煤项目在罕台川支流违规筑坝(修路)拦河蓄水取水问题。
整改措施:
1.加强日常执法监管,严厉打击无证取水及违规取水企业。
2.对达拉特旗联创煤炭物流项目在罕台川违规筑坝进行拆除。
3.创新煤矿露天采煤项目在罕台川支流过水路面按照河道“四乱”问题清理整治标准降低高度。
(三十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农牧和水务综合执法部门日常监管不严,致使河道‘四乱’久拖不决”问题
责任单位:各旗区党委、政府
牵头监管单位:市水利局
配合监管单位: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农牧局、市能源局、市林草局、市执法局
整改时限:2021年12月31日
整改目标:实现河湖“四乱”问题动态清零。
整改措施:
1.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坚持依规依纪依法治水管水护水,不断加强河长办、河长制各责任部门与检察部门间的协同协作和联防联控,积极推进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有效衔接。市、旗区两级河长办分别牵头成立由水利、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公安、农牧、林草、能源、交通运输等部门组成的联合执法领导小组,联合整治河湖“四乱”问题
2.不断壮大河湖管护队伍。建立健全基层巡查管护队伍,加密村级河湖管护网络体系,推动设立巡河员、护河员等公益性岗位,组建民间巡河(湖)员、巡河(湖)小分队等多种形式的民间护水组织,动员全民参与河湖管护工作。
3.加强智慧河湖建设。建立鄂尔多斯市黄河河道监控信息化管理平台,以沿黄四旗为试点,充分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河长通APP、视频监控等技防措施,解决河道监管、执法人员不足、手段单一等问题,实现各级河长全方位、全过程、智能化、数字化、可视化、信息化管理,全面提升黄河岸线及滩区的监管水平。
4.严格督导检查。市河长办将开展明察暗访检查,对发现的问题通过下发河湖长通知书、约谈、通报、挂牌督办等方式及时督促旗区抓好“四乱”问题清理整治。
5.常态化开展河湖“四乱”问题专项整治,指导督促各旗区常态化开展河湖“四乱”问题自查自纠,重点整治非法建设、非法围河围湖、非法采砂以及农村河湖脏乱差、非法种植养殖等问题,建立问题台账,逐个落实整改措施,逐个整改销号。
6.强化黄河河道有关问题整治,全面梳理黄河河道有关问题,制定黄河河道有关问题整治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分步骤、按要求开展整治工作,确保取得实效。
(三十三)“部分区域水环境风险隐患突出。鄂尔多斯高盐水存量大、盐分浓度高,晾晒池海拔高,且距离黄河及其支流较近。全市共建有74个高盐水晾晒池,现存高盐水548万吨,还有6家企业尚未建成分盐结晶装置,且短时间内无法消除,最近的距黄河约65公里、落差150米,环境风险隐患突出”问题
责任单位:达拉特旗、准格尔旗、伊金霍洛旗、乌审旗、杭锦旗、鄂托克旗、鄂托克前旗党委和政府
监管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信局
整改时限:2023年12月31日
整改目标:实现高盐水资源化利用,消除环境风险隐患。
整改措施:
1.加强监管,加大高盐水环境风险隐患控制执法检查,及时督促相关企业消除环境风险隐患。
2.加快推进煤化工高盐水结晶分盐,2021年底前完成全市煤化工企业高盐水分盐结晶工程。
3.指导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组织实施工业绿色发展重大示范项目以及节能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确保2022年各晾晒池不新增高盐水,逐步推进晾晒池存水回抽处理减量化,到2023年12月底前取缔晾晒池或实现功能转变。
(三十四)“毛连圪卜水圈环境问题整改不彻底,树林召镇目前仍有约35公里雨污管网未改造,雨期时混合排放至毛连圪卜”问题
责任单位:达拉特旗党委、政府
牵头监管单位:市住建局
配合监管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整改时限:2023年12月31日
整改目标:解决雨期混合排放毛连圪卜问题。
整改措施:
1.组织实施达拉特旗排水渠改造工程,将镇区雨季雨水及少量污水通过混凝土防渗排水渠排入到毛连圪卜5#池内(原亿利高盐晾晒池),5#池池底及护坡全部进行防渗处理,彻底隔绝降雨时雨污合流水下渗,将积存水处理后回用。确保于2021年7月底前完工。
2.“十四五”期间,完成全部21.1公里雨污合流管网改造,其中2021年实施金鹏路道路及排水管网改造工程,改造雨污合流管网1.2公里;2022年实施达拉特路供热及排水管网改造工程,改造雨污合流管网8.6公里;2023年实施锡尼街道路及排水管网改造工程,改造雨污合流管网3公里,“十四五”末实现镇区排水管网雨污全部分流。
(三十五)“东源污水厂中水使用企业检修时存在外排毛连圪卜现象”问题
责任单位:达拉特旗党委、政府
监管单位:市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
整改目标:彻底解决东源污水厂检修时中水外排毛连圪卜问题。
整改措施:
1.加强东源污水厂中水回用渠道,单独建设应急储存池,在企业检修时将中水排入应急储存池内,彻底解决检修时中水外排情况。
2.加强中水水质监测,确保水质达标回用。
(三十六)“东胜区南郊污水处理厂每年有近400万立方米中水未能综合利用,排入敖包图中水拦蓄水库,目前水位已达库顶,南侧沟口已有外溢,存在环境风险隐患”问题责任单位:东胜区党委、政府
监管单位: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
整改时限:2021年10月31日
整改目标:实施南郊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提高中水回用率,消除环境风险隐患。
整改措施:
1.实施中水回用工程,加大纳源、潮脑梁、民达等露天煤矿复垦绿化、园林绿化、煤矿洗煤及道路洒水除尘等用水力度,重点加大G65线东胜段、G109线东胜段、民族街、东康线、常庙线、碾红线等新建绿化景观工程中水回用量。
2.2021年10月底前完成南郊水质净化厂提标改造工程,出水水质达到地表三类标准。加快实施东胜区赛台吉湖区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进一步实现南郊水质净化厂中水整体综合利用能力。
3.加强中水水质监测,确保水质达标回用。
(三十七)“入河排污口日常监管不到位。2019年水利局入河排污口相关监管职能划转至生态环境部门时,登记在册的入河排污口共29个,仅达拉特电厂入黄排污口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手续。职能划转移交后,生态环境局通过排查确定入河排污口共33个,已取缔封堵10个,在用23个,其中仅3个取得审批手续。杭锦旗污水处理厂中水、准格尔旗罐子沟煤矿疏干水排口无审批手续,年外排水量约为171.5万立方米”问题
责任单位:各旗区党委、政府
牵头监管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配合监管单位:市工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农牧局、市能源局
整改时限:2023年12月31日
整改目标:规范排污口设置,建立入河排污口监管长效机制。
整改措施:
1.2021年7月底前成立鄂尔多斯市黄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全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
2.全面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工作四项重点任务,建立完善入河排污口监管体系。2021年底前摸清入河排污口底数,建立黄河流域入河排污口名录。2022年3月底前建立全市入河排污口“一口一档”。
3.2023年12月底前开展入河排污口监测,了解入河排污口污染排放状况;在排查工作的基础上,按照国家、自治区整治要求,分类整治入河排污口,加大中水、矿井水等非常规水资源综合利用,推动解决突出排污问题,提升流域水污染治理水平。
四、“固体废物管理”方面
(三十八)“工业固废综合利用瓶颈凸显。全市工业固废从2016年的6593.3万吨猛增至2019年的11359.55万吨,增长率达72.3%。目前,在用堆场达242处,填埋总量近4.67亿吨。督察发现,中天合创公司一期渣场设计275万立方米,设计日填埋量3000吨,实际每日填埋6000吨,3年时间已填埋580多万立方米。鄂尔多斯市在工业固废减量化、资源化方面用力不足、办法不多、思路不宽”问题
责任单位:各旗区党委、政府
牵头监管单位: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能源局、市生态环境局
配合监管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政府金融办、市税务局
整改时限:2023年12月31日
整改目标:2023年12月底工业固废综合利用率达到50%以上。
整改措施:
1.推进建设大宗固废综合利用示范基地,提高煤矸石、粉煤灰、气化渣等大宗工业固废综合利用率。利用煤矸石等规模化、集聚化发展煤矸石烧结砖、墙体材料、陶粒等新型建筑材料;高值化发展煅烧高岭土、硅酸铝纤维产品等;推动粉煤灰制砖、保温墙体材料、耐火材料、制混凝土路面材料等的应用;加强粉煤灰中碳粉等有价值物的提取;推动气化渣无污染环保物理湿法选矿工艺进行工程集成和产业化,生产高品质精碳粉、轻质建材或陶粒支撑剂原料、缓释肥掺料等高附加值产品。
2.开展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评价工作,促进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产业规范化、绿色化、规模化发展,制定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政策,配套完善工业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措施和项目。
3.推动利用区域内煤矸石、粉煤灰、炉渣、电厂脱硫石膏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替代土、砂、石等生产材料,协同解决露天矿尾坑、火区治理项目尾坑、粘土砖厂尾坑、取土场尾坑等的生态恢复、生态治理问题,提高综合利用率。
4.推动井采煤矿采用矸石、粉煤灰井下填充开采工艺,提高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
5.中天合创公司通过技术创新,降低产品煤炭消耗量,实现固体废物源头减量化,推进气化渣综合利用技术研究,争取尽早实现固体废物资源化科技成果,推进固体废物综合利用。
(三十九)“管理部门对企业综合利用情况未认真核实,国华准格尔发电公司申报2019年产生的139万吨固废全部利用,但实际仅利用5%左右,累计填埋量达2000多万吨”问题
责任单位:各旗区党委、政府
牵头监管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配合监管单位:市工信局、市统计局、市能源局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
整改目标: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管理部门严格审核固体废物产生单位申报的固体废物台账信息。
整改措施:
1.调查国华准格尔发电公司固体废物申报情况及2019年错误申报原因,并核查2020年固体废物申报情况。
2.全面开展固体废物申报数据复核工作。
3.做好现场检查和数据审查的有效衔接,确保申报数据的真实性。
4.压实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的责任,严惩固体废物管理台账造假违法行为。
(四十)“煤矸石无序处置问题突出。全市洗煤企业270余家,年产煤矸石7000万吨,占到全市工业固废的65%左右,其中90多家违规与村集体签订临时用地协议,长期堆存煤矸石,矸石堆场防扬散、防自燃、防流失等措施普遍缺失,越界排矸问题时有发生,群众反映强烈。2018年以来122个涉固废信访举报问题中,有48个举报煤矸石和煤泥随处倾倒,占比39%,16份涉及固废的司法建议书中11份涉及煤矸石违规倾倒问题”问题
责任单位:东胜区、达拉特旗、准格尔旗、伊金霍洛旗、乌审旗、杭锦旗、鄂托克旗、鄂托克前旗党委和政府牵头
监管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配合监管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利局、市农牧局、市能源局、市林草局
整改时限:2023年12月31日
整改目标:
建立问题排查企业清单和企业问题清单,制定《鄂尔多斯市90家洗煤厂煤矸石处置反馈问题专项整改方案》,限期完成整治内容。
整改措施:
1.2021年7月底前制定《鄂尔多斯市90家洗煤厂煤矸石处置反馈问题专项整改方案》。
2.排查梳理全市涉及洗煤企业,2021年10月底前建立企业清单和企业问题清单。
3.各企业按照问题清单归类制定整改方案,一个问题制定一个方案,2022年4月底前完成整改企业50%,2022年10月底前完成80%,2023年6月底前全部完成。
4.严格监管,严厉惩戒,坚决杜绝反馈问题再次滋生。
5.积极回应群众反映诉求,从源头上处理好、治理好群众反映强烈的固体废物污染风险隐患问题。
(四十一)“天然气岩屑泥浆处理处置进展缓慢。督察发现,2016年起,6家处置企业共接收天然气开采产生的岩屑泥浆2546万立方米,实际仅处理186万立方米,剩余全部露天堆存,造成环境风险隐患。中石化西南油服分公司、昊鑫绿科公司设计处理能力分别为12万立方米、30万立方米,实际仅处理0.5万立方米、4.25万立方米,基本属于只收不处。中石油和中石化等油气公司未按固废法要求核实处置企业技术能力,通过签订合同转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责任,长期将其产生的工业固废交由处理企业堆存”问题
责任单位:乌审旗、杭锦旗、鄂托克旗、鄂托克前旗党委和政府牵头
监管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配合监管单位:市能源局
整改时限:2023年12月31日
整改目标:
推进全市天然气开采废弃物处理企业的岩屑无害化处理处置项目建设,按时间节点完成收集岩屑的无害化处理处置。
整改措施:
1.2021年底前全市天然气开采废弃物处理企业的岩屑无害化处理处置项目建成并投入运行,完成本年度收集岩屑的无害化处理处置。
2.2022年完成全市岩屑堆存量的50%的无害化处理处置。
3.2023年12月底前完成处理厂历史贮存岩屑的无害化处理处置。
4.天然气开采废弃物处理企业严格禁止超经营能力收集、处理天然气开采废弃物;中石油和中石化等油气公司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责任,禁止委托无处理资质或超经营能力的企业处理处置钻井废弃物。
5.对未能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处理处置岩屑的企业,实施停产整改。
(四十二)“危险废物管理不到位。督察发现,全市3家公司及20个报废车辆回收点,2018年以来共拆解汽车8228辆,但一些作业场地未硬化且露天拆解,存在废油桶和废铅酸电池随意堆放等问题。2283家汽修企业和店铺,有2258家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油污撒漏和乱堆乱放严重。对此,市旗商务部门作为车辆拆解和汽修行业主管单位,检查督办不力”问题
责任单位:各旗区党委、政府
牵头监管单位:市商务局、市交通局
配合监管单位: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执法局
整改时限:2021年12月31日
整改目标:严格按照《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规范建设和管理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严格落实《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中“环境保护条件”要求,实现汽车维修企业和店铺危险废物贮存、转移、处理处置规范管理。
整改措施:
1.全面排查、整治违法违规报废车辆回收企业。
2.停止不具备拆解能力的报废车回收点开展机动车拆解业务。
3纳入环境保护常态化管理企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各企业按照环境影响评价要求进行拆解企业的升级改造,达到《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技术要求和《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管理要求。
4.各相关部门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对发现问题严厉惩处并责令限期整改。
5.全市不能满足《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要求的维修企业和店铺一律实施停业整顿,从严规范汽车维修行业污染防治管理要求。
6严格管理报废车辆回收企业、汽车维修企业和店铺危险废物贮存、转移、处理处置。
(四十三)“全市15家实施结晶分盐工程企业产生的杂盐长期存于危废暂存库,优化杂盐处理方式和畅通杂盐利用渠道亟待破解”问题
责任单位:达拉特旗、准格尔旗、伊金霍洛旗、乌审旗、杭锦旗、鄂托克旗党委和政府
牵头监管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配合监管单位:市工信局、市能源局
整改时限:2022年12月31日
整改目标:规范处理处置长期存于危废暂存库的杂盐,逐步实现杂盐减量化和资源化。
整改措施:
1.规范处理处置15家历史库存的高盐水结晶产生的杂盐。
2.优化全市高盐水分盐结晶工艺,从源头上实现杂盐的减量化。
3.引导企业推进杂盐处理处置技术创新研究,推进杂盐处理处置技术项目建设运营。
4.严格管理,禁止杂盐在危废暂存库超期贮存。
(四十四)“医疗废物和病死畜处置不规范。督察发现,鄂尔多斯市卫健委管理的馨蕊医疗废物处置中心作为全市唯一一家医废集中处置机构,未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违法处置医疗废弃物,配套设施缺失,厂区异味严重,环境问题突出”问题
责任单位:东胜区党委、政府
牵头监管单位:市卫健委
配合监管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
整改时限:2022年10月30日
整改目标:规范鄂尔多斯市馨蕊医疗废物处置中心运营管理,完成搬迁工作,解决环境问题。
整改措施:
1..立即停用未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备用设施。
2.2021年底前完善污染防治措施,规范运营管理,消除厂区异味。
3.2022年10月底前完成馨蕊医疗废物处置中心的搬迁工作。
(四十五)“达拉特旗两宜生物科技公司自2018年起在未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情况下,违规回收处理疫病动物尸体,目前16个原料罐内积存1000余立方米动物尸液,发酵无害化处理长达2年,远超21天的发酵时限要求,堆存点未安装废气处理系统,恶臭四逸,无消毒、隔离等防疫设施,存在严重的疫病传播隐患和环境污染风险。达拉特旗农牧局作为疫病动物尸体无害化处理的主管部门,缺乏有效监管,对长期堆存大量病死畜的违法处置情况毫不知情”问题
责任单位:达拉特旗党委、政府
牵头监管单位:市农牧局
配合监管单位:市纪委监委机关、市生态环境局
整改时限:2021年7月31日
整改目标:限期完成整改内容,依法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整改措施:
1.对“内蒙古两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违规处理疫病动物尸体、危及公共卫生与环境安全”问题立案调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问题,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2.升级完善厂房设施,增设高温灭菌罐和喷淋消毒系统,设置活性炭吸附废气处理装置,确保病死畜禽尸体严格按照行业规定流程进行无害化处理,实现恶臭气体和其它废气达标排放。
3.将暂存池内动物尸体废液重新无害化处理,取缔暂存池。
4.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进一步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严格管理厂内进出人、物、车辆等,合理设置清洁区和污染区,加强污染区的日常严格消毒,确保生物安全。
5.进一步加大企业监管力度,建立保险公司、养殖场(户)、无害化处理厂、农牧部门“四方联动”机制,确保动物尸体及时规范处理。
(四十六)“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积存严重。东胜区、达拉特旗生活垃圾填埋场未严格落实防雨、防洪等管理措施要求,渗滤液积存问题凸显。东胜区昌汉梁生活垃圾填埋场设计服务年限3年,容量78万立方米,实际运行近8年,填埋量达104万立方米,库区和渗滤液收集池积存大量渗滤液,特别是2020年8月连续降雨期间,库区渗滤液和雨水混合溢流至南侧坝体外两个渗坑,直到9月7日督察组发现后才清理了溢出渗滤液。达拉特旗洁民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置能力不足,2个收集池、3个应急池和填埋区已积存渗滤液约9000立方米,环境风险隐患突出”问题
责任单位:东胜区、达拉特旗党委和政府
牵头监管单位:市住建局
配合监管单位:市纪委监委机关、市生态环境局
整改时限:2021年12月31日
整改目标:东胜区加强昌汉梁生活垃圾填埋场超容量填埋减容工作,落实防雨、防洪措施,规范闭库封场;达拉特旗加强洁民生活垃圾填埋场完成防雨、防洪措施,彻底解决积存渗滤液处理问题,消除环境风险隐患。
整改措施:
1.对“东胜区昌汉梁生活垃圾填埋场超期运行污染严重”问题立案调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问题,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2.东胜区将昌汉梁生活垃圾填埋场超出库容的部分生活垃圾拉运至乌素新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厂进行处理。加快昌汉梁生活垃圾填埋场防雨、防洪措施等封场前期工作进度。
3.达拉特旗要新铺设雨污分离布6.5万多平米,有效减少渗滤液的产生量。要每年提前启动渗滤液处理设备,加快渗滤液的处理。要开展渗滤液调节池贮存能力和渗滤液处理能力评估,做到渗滤液贮存能力和处理能力与渗滤液产生量相匹配,按照评估结果,制定整治方案。
五、“自然生态保护”方面
(四十七)“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久拖不治。鄂尔多斯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提出2020年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32项,面积127.75平方公里。督察发现,全市仅完成了2.09平方公里治理任务。杭锦旗石膏矿区、准格尔旗薛家湾镇龙王沟采石区、龙口镇露天采场3个历史遗留矿区废弃采坑、渣堆达61处,影响面积约487公顷。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部门执行规划不到位,治理工作滞后”问题
责任单位:达拉特旗、准格尔旗、杭锦旗、鄂托克旗党委和政府
监管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整改时限:2022年12月31日
整改目标:完成已立项的7个历史遗留地址环境问题治理并通过验收,编制完成《鄂尔多斯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
整改措施:
1.加快鄂尔多斯市龙口镇—万家寨—薛家湾段黄河西岸地质环境治理项目、达拉特旗恩格贝生态示范区北地质环境治理项目(一期)、达拉特旗恩格贝生态示范区北地质环境治理项目(二期)、达拉特旗恩格贝沙漠峡谷地质遗迹保护工程(二期)、鄂托克旗卧龙岗矿区非煤运输专线西侧废弃排土场A段、B段、C段边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等7个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治理。
2.编制完成《鄂尔多斯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全面摸底排查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问题,准确圈定废弃采坑和渣堆的范围和坐标面积,按照规划时限,统筹做好生态修复工作。
3.按照“谁破坏、谁治理”“谁审批、谁监管、谁验收”原则,督促矿山企业用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按期完成治理,对无主矿山由旗区政府负责组织治理。
(四十八)“2015年,达拉特旗30家粘土砖厂环境污染问题被环保部列入重点督办案件,2017年鄂尔多斯市印发文件要求采取“两断三清”措施彻底取缔粘土砖厂。时隔3年多,30家砖厂中还有5座未达到‘三清’,破坏土地面积510亩”问题
责任单位:达拉特旗党委、政府牵头监管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配合监管单位: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
整改时限:2021年10月31日
整改目标:彻底取缔达拉特旗30家黏土砖厂,并完成地质环境恢复治理。
整改措施:
1.彻底取缔30家粘土砖厂,严格落实“两断三清”整改措施,并完成地质环境治理。
2.加大执法监督检查力度。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等相关部门要加强专项联合执法,严厉查处清理不到位行为,防止死灰复燃。
(四十九)“粘土砖厂清理整顿不彻底。东胜区、杭锦旗、鄂托克旗、准格尔旗、乌审旗、伊金霍洛旗还有52家粘土砖厂不同程度存在窑体设施未拆除、建筑垃圾无序堆存等问题,未治理面积达463亩,属地政府及相关部门推动清理整顿工作不力,举一反三不够”问题
责任单位:东胜区、准格尔旗、伊金霍洛旗、乌审旗、杭锦旗、鄂托克旗党委和政府
牵头监管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配合监管单位: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应急管理局
整改时限:2022年12月31日
整改目标:全面清理整顿问题黏土砖厂,并恢复生态植被。
整改措施:
1.开展专项排查,全面梳理存在问题,建立问题台账,逐项制定整改措施,实行销号管理。
2.严格落实“两断三清”整改措施,拆除机械设备、窑炉、工棚等生产设施,全面清理原料、设备、建筑垃圾,及时复垦绿化,恢复生态植被。
3.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等相关部门要加强专项联合执法,防止死灰复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