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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版)的通知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1-01576 发文字号 4038 成文日期 2021-05-07
发文机关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信息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公开日期 2021-05-17
概述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版)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5-17 00:00:00      作者:      来源:4087      【  】【黑色 红色 灰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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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2021年第7次常务会和市委四届192次常委会研究同意,现将《鄂尔多斯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7 

  鄂尔多斯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 

  基金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深入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参加内蒙古代表团审议时的重要讲话精神,促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进一步规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计提、使用和监管,根据《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2019年修订)和《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6号,2019年修订)、《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财建〔2017〕638号)、《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财政厅 生态环境厅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内自然资规〔2019〕3号)、《鄂尔多斯市绿色矿山建设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生产矿山及有责任人的闭坑矿山。 

  采矿权人在井田范围内开展煤田采空区灾害治理、火区治理等露天剥挖治理项目涉及土地复垦,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下称基金)是指采矿权人为依法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和落实矿山地质环境监测主体责任而提取的基金。基金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预计弃置费用,计入相关资产的入账成本。该费用发生后,计入生产成本,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第四条 基金按照“企业所有、属地监管、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管理,并严格按照基金使用监管协议约定执行。 

  第五条  采矿权人应当严格执行经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工程应当与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同步进行,做到“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边生产、边治理、边复垦”。 

  第六条  采矿权人在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过程中,应当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可以实施生态农业、旅游、养殖、矿山公园等开发式治理,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及当地经济和产业发展。 

  第二章  基金计提 

  第七条 采矿权人应当在约定银行设立基金账户,并从2019年12月5日起按规定计提基金,不再另行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土地复垦保证金与土地复垦费。 

  采矿权人原则上应当单独设立基金账户;集团公司统一设立的基金账户,应当单独反映每个矿山企业的基金计提和使用情况。 

  第八条 在本办法实施前,土地复垦义务人已缴存的土地复垦保证金,予以分类返还。土地复垦义务人已完成土地复垦义务并通过验收的,应及时归还土地复垦保证金;未完成土地复垦义务或者未通过验收的,待完成相应土地复垦义务并验收合格后归还土地复垦保证金。 

  对于责任主体已灭失的矿山企业,原缴存的土地复垦保证金连同利息一并由旗区人民政府统筹用于辖区内历史遗留废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 

  第九条  采矿权人应当区分情形按照基金计提计算公式计算基金提取额,分年度进行计提。 

  生产矿山应当按照计算公式计提基金提取额。联合试运转期间的煤矿应当根据上一年度实际产出矿石量计算本年度基金提取额。 

  矿山剩余服务年限不足五年 (含五年)的,且原治理方案适用期较长已不适宜指导矿山进行闭坑治理的,应当编制闭坑治理方案,比较闭坑治理方案估算治理费用和基金计提标准计算的提取额,按“就高”原则计提基金。 

  采矿权人应在每年3月底前完成本年度基金计提,并将计提凭证等相关资料报送旗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对基金计提不足的,旗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要求采矿权人限期补足。 

  第十条  采矿权人因有权机关冻结或扣划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应在限定的期限内补齐应缴数额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采矿权人应补缴至旗区人民政府指定账户或者与关联公司、合作公司等协议约定建立的基金账户。 

  第十一条 采矿权人年度计提基金以及往年结余基金累计不足本年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费用的,应以本年度实际所需费用进行补足。 

  因政策性原因退出和关闭的矿山,矿山企业应当完成关闭日前相应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后续治理恢复义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处置以及政策性关闭补偿,由矿山所在地旗区人民政府与采矿权人协商确定。明确仍由原采矿权人履行的,旗区人民政府应当要求其限期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任务;无法明确责任主体的,由旗区人民政府负责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 

  因产能置换退出或关闭的煤矿,应当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要求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经自然资源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相关产能置换手续。 

  第十二条 采矿权人变更开采方式、开采规模、开采范围、开采矿种等影响基金提取额计算的,应当重新计提基金。 

  矿业权转让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同时转让。受让人承接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的主体责任,应当设立基金账户,按本办法计提基金。矿山企业兼并重组适用本条规定。 

  第三章  基金使用 

  第十三条 基金用于以下范围: 

  (一)因矿业权人开采活动造成的矿区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泥石流、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破坏、地表植被损毁等预防、治理恢复、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测及矿区环境治理; 

  (二)因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造成的土地资源损毁复垦等; 

  (三)矿山污水、矿渣等污染治理,矸石、煤泥等废弃物综合利用和处置,水土保持、生物多样性保护、林草植被重建、特色经济林建设等; 

  (四)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工程管护; 

  (五)矿山实施生态农业、旅游、养殖、矿山公园等开发式治理; 

  (六)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以及生态修复相关工程的勘查、设计、方案编制、竣工验收等; 

  (七)矿山工业广场、进矿道路、内部道路硬化绿化美化治理; 

  (八)矿区生态环境提标改造工程、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采煤沉陷区以及露天复垦区生态功能提升; 

  (九)矿山环境与生态修复等方面科学研究、宣传教育培训、示范试验、技术推广; 

  (十)矿山生产生活利用光伏、风电等清洁能源供暖项目;利用周边集中供热、余热供暖取代矿山企业燃煤锅炉供暖项目; 

  (十一)矿山建设、生产、运输等环节影响的矿区周边环境10km范围矿区周边地质环境治理; 

  (十二)受矿山建设、生产、排水活动影响所造成地下水位下降或水质污染实施的10km范围民生供水保障与污水处理项目; 

  (十三)各旗区人民政府根据辖区矿区生态环境实际情况确定的治理范围;其它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土地复垦、生态修复相关方面。 

  第十四条  采矿权人应当与旗区自然资源部门、财政部门、生态环境部门、银行共同签订基金使用监管协议,明确基金支取使用的时间、数额比例、程序、条件、违约责任和关闭矿山后续管护费用等。 

  采矿权人应当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年度治理计划,明确年度治理内容、范围、基金使用计划。采矿权人支取使用基金时,应当根据基金使用监管协议和年度治理计划,向旗区自然资源、财政、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基金使用计划和安排,然后从银行基金账户中划转相应数额基金。 

  负责基金存储的银行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每月底前向旗区自然资源、财政、生态环境部门报送基金情况统计表。 

  第十五条  采矿权人应当按照本办法及时足额计提基金。基金计提后应当优先用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土地复垦及管护工程等。 

  基金使用纳入矿山企业财务预算,基金的会计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十六条 采矿权人购置清洁能源重(矿)卡车、装载机、挖机、钩机、钻机、充电桩、加氢站等生产运输设备以及配套基础设施的,购置当年可支取使用不超过基金年度计提额的10%购置建设费用;在矿区内地面建设皮带、管道或者筒仓进行物料仓储运输的,建设当年可支取使用不超过基金年度计提额的25%建设费用;井工煤矿采用充填式开采、井下洗选、保水开采等绿色开采技术的,建设当年可支取使用不超过年度基金计提额的25%建设费用。 

  第十七条  矿区周边10km范围地质环境治理费用使用基金额最高不超过年度计提额的30%。 

  第十八条  鼓励相邻露天开采煤矿、地下开采煤矿的剥挖治理工程实施矿区环境集中连片治理。集中连片治理区内的矿山应当统筹计提使用基金,实施联合治理。 

  第十九条  因违法被吊销生产经营资质或者因其他原因被终止采矿行为的采矿权人,应当继续履行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所需资金从采矿权人已提取的基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采矿权人补齐,采矿权人无法补齐的,矿山企业破产清算后的剩余资产,应当优先进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支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自然资源、财政、生态环境、能源、林业和草原、农牧、水利、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进行监督管理。 

  (一)自然资源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组织审查、公告采矿权人编制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对基金计提及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情况开展监督、检查、验收,及时开展矿业权人“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名单”管理工作。 

  (二)财政部门:负责对采矿权人的基金账户设立、基金支出使用、资金绩效进行监督管理。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做好基金计提的监督检查。 

  (三)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矿山建设、生产、运输过程中产生的各类环境污染问题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与矿山有关的“三废”处置情况及污染物治理工程进行监督检查。 

  (四)能源部门:负责对矿山初步设计进行审查和监督检查,高标准规范露天煤矿排土场采坑和边坡设计,对煤矿灭火工程和采空区灾害治理工程进行监督管理。 

  (五)林业和草原部门:负责对矿山绿化和生态修复工作进行监督指导,负责制定矿区绿化标准和绿化实施方案,并督促旗区执行落实。 

  (六)农牧部门:负责对矿区周边环境开展综合治理,结合乡村振兴工作,制定矿区周边地域环境综合整治方案,并推动落实。 

  (七)水利部门:负责对矿山开采取水、水土流失防治、防洪安全和非常规水综合利用实施监督管理。 

  (八)审计部门:负责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支出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二十一条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按照行政区划属地管理。旗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计提、使用的监督主体。 

  跨旗区行政区划的非天然气矿山,按照采矿权日常监督管理权限,由相应旗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财政部门负责管理。跨旗区行政区划的天然气矿山,由矿山注册所在地旗区人民政府主导基金监督管理权限,其他旗区配合;或者由矿山所在地旗区人民政府协商基金监督管理权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计提、分配使用按矿区占用所在旗区地域面积比例确定。 

  第二十二条  采矿申请人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前,应当自行编制或委托有关机构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并报市、旗区自然资源部门审查。 

  矿山开采方式、矿区范围、生产规模、主要开采矿种发生变更的,矿山实际开采及治理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方案超过适用期或者剩余服务期少于采矿权延续时间的,采矿权人应当重新编制或修订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并报市、旗区自然资源部门审查。 

  第二十三条  采矿权人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后,应当向市、旗区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工程验收。 

  剩余服务年限在五年以上的矿山,每五年或者方案适用到期前,采矿权人应当申请阶段验收。 

  采矿权人应当在矿山停办、关闭或者闭坑前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 

  土地复垦验收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市土地复垦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四条  天然气、煤炭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审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阶段验收由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关闭或者闭坑验收经旗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初验后,报市自然资源部门进行终验。 

  非煤类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审查、地质环境治理阶段验收、关闭或者闭坑验收由旗区自然资源部门负责。 

  第二十五条 旗区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财政、生态环境部门对基金计提、使用及治理恢复情况,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进行动态监督检查,督促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 

  第二十六条  市、旗区审计部门应当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支取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二十七条  采矿权人应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制度,建立相应的基金管理档案台账,规范基金管理,明确基金支取和使用程序、职责及权限。 

  采矿权人的基金计提、使用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的执行情况应当列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 

  第二十八条  旗区人民政府、旗区自然资源、财政主管部门分别定期向市人民政府、市级自然资源、财政部门报送季度、半年度、年度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情况、基金的计提使用情况和下一年度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计划、基金的支取使用计划,由市级自然资源、财政部门汇总上报自治区自然资源、财政部门。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未按规定计提、使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采矿权人,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由旗区或者市自然资源部门责令限期计提,限期治理使用,逾期不计提与不治理使用的采矿权人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 

  第三十条  对未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工作的采矿权人,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由旗区或者市自然资源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于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自然资源部门不得受理其新的采矿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延期、变更、注销申请,不得受理其新的建设用地申请。 

  第三十一条  对拒不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的采矿权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部门应将其违法违规信息建立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向社会公布。 

  对拒不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的采矿权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部门指定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就其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生态环境修复诉讼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要求其进行损害赔偿,并进行处罚及追究其法律责任。 

  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依法对其进行失信联合惩戒。 

  第三十二条 采矿权人不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或履行不到位且拒不整改的,由旗区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财政、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对其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向社会公告,并委托第三方进行治理恢复,该费用从采矿业权人存储的基金中支付,不足部分由该采矿权人补足。 

      

  第三十三条  各旗区人民政府可结合地方矿山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2年。《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局 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 鄂尔多斯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自然资发〔2020〕261号)同时废止。 

  附件:基金计提计算方法 

  附件 

  基金计提计算方法 

  一、基金计提方法 

  年度基金提取额=矿类计提基数×露天开采影响系数(或地下开采影响系数)×土地复垦难度影响系数×地区影响系数×煤矿价格影响系数(开采矿种为煤的时候增加该系数)×上一年度生产矿石量  

  注:计提基金不能低于本矿山企业实际所需费用。 

  二、基金计提的影响系数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计提基数(元/吨)         表1 

矿类 

固体能源 

非固体能源及矿泉水(含地热) 

金属 

建材非金属 

其它非金属 

计提标准 

5.5 

1.0 

3.0 

2.0 

2.5 

 

                      

  露天开采影响系数                        表2 

开拓方式 

固体能源矿产 

金属、非金属矿产 

自上而下水平分层 

其他采矿法 

露天开采深度(或高度)≤30m 

露天开采深度(或高度)>30m 

影响系数 

2.0 

2.5 

2.0 

2.5 

 

  地下开采影响系数                        表3 

采矿方法 

能源 

金属、非金属 

非固体能源及矿泉水(含地热)采矿 

充填法 

不允许塌陷 

允许塌陷 

充填法 

不允许塌陷 

允许塌陷 

影响系数 

0.5 

0.8 

1.2 

0.5 

0.8 

1.2 

1.0 

 

                     土地复垦难度影响系数                     表4 

土地类型 

耕地 

林地 

草地 

其他 

影响系数 

1.4 

1.2 

1.0 

0.8 

 

                         地区影响系数                      表5 

地区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 

鄂尔多斯市其它地区 

影响系数 

0.9 

1.1 

 

                        煤矿价格影响系数                      表6 

价格 

销售价格<300/ 

300/销售价格<500/ 

500/销售价格<800/ 

销售价格≥800/ 

影响系数 

1.0 

1.1 

1.2 

1.3 

 

  说明:煤矿价格影响系数是指基金计算针对固体能源矿产中煤矿额外增加的价格影响系数,采用基金计提时的煤矿坑口价格。 

  土地复垦难度影响系数应根据采矿影响范围内损毁土地类型占比采用加权平均法计算得出。 

  三、基金计提计算方法事例 

  例如: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某煤矿可采资源总矿石量为6000万吨,坑口价格400元,2018年度产出矿石量为120万吨,开采方式为露天自上而下水平分层采矿法,损毁土地面积5km2,损毁土地(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所述已损毁和拟损毁面积的和)类型分别为草地2.5km2,林地1.5km2,耕地1km2 

  2019年度提取基金额度计算方法为:5.5元/吨(固体能源矿类计提基数)×2.0(自上而下水平分层)×[(2.5(草地)/5)×1.0+(1.5(林地)/5)×1.2+(1(耕地)/5)×1.4]×1.1(准格尔旗地区影响系数)×1.1(煤价影响系数)×120万吨(上一年度生产矿石量)=1820.808万元。 

 

 

    相关链接:《鄂尔多斯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P02021060233523277765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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