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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矿山环境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5-03 00:00:00      作者:      来源:      【  】【黑色 红色 灰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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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鄂府办发〔2021〕27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大企事业单位: 

  《鄂尔多斯市矿山环境治理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2021年第7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26 

 

 鄂尔多斯市矿山环境治理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努力建设祖国北方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全面落实自治区煤炭领域违规违法问题专项整治、自治区巡视和市委巡察整改工作要求,加强全市矿山环境治理,实现矿业绿色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矿山环境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字〔2020〕56号),按照全市绿色矿山建设推进会的安排和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2014年、2019年两次考察内蒙古,作为全国人大代表3次参加内蒙古代表团审议以及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等系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保持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定力,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在高质量发展中推进高水平保护,在高水平保护中促进高质量发展,守护好祖国北疆亮丽风景线。深入贯彻落实全面落实自治区煤炭领域违规违法问题专项整治、自治区巡视和市委巡察整改工作要求,切实规范和约束矿山企业的开发利用和恢复治理复垦行为。加强统筹、科学规划,构建政府、企业、社会共同参与的矿山环境治理新机制,严格落实治理主体责任,推进分类分区综合治理,全面治理各类矿山环境问题,实现矿山开采秩序明显规范,矿山生态环境明显改善,安全生产形势明显好转,矿产资源开发与集约节约利用水平显著提高,有效推动全市矿产资源绿色开发高质量发展。 

  到2023年底,全市矿山总体达到绿色矿山建设基本条件,关闭以及产能置换退出煤矿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治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水平显著提高,“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得到有效落实,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矿区土地复垦利用、矿区生态环境持续改善,实现“产煤不见煤、运煤不露煤”绿色生产运输目标。 

  到2025年底,力争将我市打造成为全国绿色矿山建设样板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矿业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全市所有生产矿山达到国家或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标准,不符合绿色矿山标准的矿山企业依法逐步退出市场。生产矿山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和治理,历史遗留问题治理取得显著成效,矿山开采形成的露天“大坑”、公路铁路沿线、草原森林、黄河干线以及主要支线、棋盘井蒙西等重点地区矿山环境治理基本完成,矿山环境修复和治理水平全面提高。 

  二、工作原则 

  (一)统筹规划。针对矿山环境问题进行全面摸底调查,查清底数,加强统筹,科学规划,编制全市矿山环境治理实施方案和全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突出重点地区,实施重大工程,集中各方力量,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工作合力。 

  (二)强化责任。坚持“谁破坏、谁治理”“谁审批、谁监管、谁验收”原则,进一步压实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矿山企业治理责任,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工作领导机构,加强统筹协调,严格监督考核,全面落实矿山环境治理任务。 

  (三)突出重点。坚决遏制矿山环境问题增量,加快消减矿山环境问题存量,做到“老账加快还,新账不再欠”。对草原森林露天矿山采坑、“三线一边”、黄河干流及主要支流、棋盘井蒙西等重点地区加大治理投入,持续推进各项重点矿山环境治理工程建设,采取修复绿化、转型利用、自然恢复等切合实际的治理措施,合理安排,量力而行,有序推进;对其它地区,坚持以自然恢复为主。 

  (四)分类治理。综合考虑各旗区矿山环境治理工作的复杂程度、资金保障能力和市场主体参与积极性等因素,分类、分区、分阶段实施治理。对关闭矿山和历史遗留矿山环境问题,坚持“自然恢复为主、工程修复为辅”的原则,对人类活动影响较大的矿山环境影响严重区,采取工程措施和生物措施结合的方式,科学规划、分类施策、重点治理。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建立健全矿山退出机制。 

  三、重点任务 

  (一)编制矿山环境治理实施方案。按照“自治区统筹,盟市主导、旗县实施、社会参与”的总体思路,编制全市矿山环境治理实施方案,明确治理目标、治理要求、治理方式和治理标准,确定重点地区,实施重大工程,列出治理任务清单,明确实施进度安排,全面落实矿山环境治理责任,因地制宜,稳步推进。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配合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市能源局、市水利局 

  (二)切实加强草原生态保护。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美丽草原、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强化草原生态保护,严禁在草原上乱采滥挖。加强沿黄防沙生态廊道保护修复,加大周边地区退耕还草还湿力度。依法依规办理矿山增产扩能、矿山增层扩界、矿业权转让和探转采、井工转露天手续。一是严格控制草原上新建矿产资源开发项目。落实最严格的草原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在草原生态红线内严禁乱采滥挖、新上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其它草原除经依法依规批准的保障国家能源战略安全项目外,不得新上矿产资源开发项目。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草原征占审核批准管理制度。二是严格规范草原上已建矿产资源开发项目。严格执行矿产资源开发和草原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控制排渣场、排土场、煤矸石堆场、场区道路占用草原面积。对申请接续用地占用草原的,对原有矿山用地进行相应治理后,方可申请使用草原,资源枯竭以及服务期满后矿山退出后并恢复植被。 

  责任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市林业和草原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能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 

  (三)加强生产矿山环境综合治理。生产矿山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做到“边生产,边治理,边复垦”。一是规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计提使用管理。完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制度体系,修订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坚持基金计提与使用监管并重,督促矿山企业足额计提基金并规范使用基金。二是加强生产矿山环境治理。矿山企业要严格按照矿山初步设计、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水土保持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涉河防洪评价等要求,分阶段、按计划完成各阶段治理工作。矿山服务到期闭坑前,要按方案要求对矿区内破坏单元进行相应治理;要加强矿山环境监测,加快监测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监测系统,并及时将监测结果报送相关监管部门,切实提高矿山环境治理成效。三是示范推广集中连片治理工程。各旗区人民政府应当对相邻矿山进行集中连片规划,集中连片治理区应当统一治理标准和要求,优化尾坑留置和边坡处置,实施联合治理。“十四五”时期规划实施准格尔旗荣乌高速周边地区、准格尔旗黄天绵图地区、达拉特旗高头窑地区、东胜区潮脑梁地区、伊金霍洛旗新庙地区、鄂托克旗矿区、棋盘井矿区、黑龙贵和骆驼山矿区等8个矿山生态环境集中连片修复治理项目,修复治理区总面积30平方公里 

  责任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能源局、市林业和草原 

  (四)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严格按照我市出台的《鄂尔多斯市绿色矿山建设管理条例》、《鄂尔多斯市绿色矿山建设规划》(鄂府办发〔2021〕26号等一系列规范文件,以典型引领、示范带动、整体推进的方式稳步推进各项工作,推动全市绿色矿山建设取得积极成效。严格落实《鄂尔多斯市绿色矿山建设方案》中规定的绿色矿山建设总体要求、主要目标、重点任务、配套政策、保障措施等内容。严格绿色矿山准入标准和建设程序,将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贯穿于矿山规划、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全过程,实现矿业转型发展。将绿色矿山建设工作完成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加大考核力度,以推进绿色矿山建设为抓手,全力完成矿山环境治理任务,促进矿山环境治理各项目标全面落实。加快推进准格尔——东胜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实行绿色矿山名录管理制度,新建矿山要全部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生产矿山要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加快改造升级,限期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坚持因地制宜、“一矿一策”建立绿色矿山建设整改方案,对照《绿色矿山建设评价指标》进行升级改造。到2025年,全部生产矿山达到国家或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标准,不符合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的矿山企业依法逐步退出市场。 

  责任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鄂尔多斯市绿色矿山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五)实施矿山环境治理重大工程。 

  1.露天矿开采形成的“大坑”治理。对生产矿山形成的露天采坑治理,矿山企业要切实履行好治理主体责任,完成治理任务。对无责任主体矿山形成的露天采坑治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起治理的主体责任,按照治理专项规划和采坑规范要求制定治理方案,扎实有序推进各项治理任务。充分考虑“大坑”分布区位、破坏程度,因地制宜,分类施策,以修复绿化、转型利用、自然恢复等方式积极进行修复治理,与生态旅游、生态种养、生态康养等特色产业充分结合,科学确定治理方向和治理目标。重要生态敏感区需要回填治理的,要进行回填利用,其它地区可以采取建设矿山公园、垃圾填埋场、蓄水池、鱼塘等方式加以治理利用,力争产生良好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到2025年,完成关闭露天煤矿和中型以上非煤矿山露天矿采坑治理工作。 

  责任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牧局、市水利局、市应急管理局 

  2.露天矿排土场高标准复垦治理。对露天开采形成的排土场要切实加大复垦治理力度,坚持科学治理、规范治理、系统治理,高标准执行国家《煤炭工业露天矿设计规范》《煤炭工业露天矿边坡工程设计标准》及其它非煤矿山的规程规范要求。排土场不得超高排弃,台阶高度不得超过20米,台阶宽度保持在5米以上,台阶坡面角不得大于25度。除表土及土壤资源相对贫乏地区的露天矿山以外,排土场平台覆土厚度要达到2米以上且符合冻土区域标准(棋盘井矿区部分不具备覆土条件地域除外),种植乔木的要达到3米以上,要设置完善的截排水系统。露天矿山在生产中要做到土石方“少外排、多内排”,在满足产能前提下,采坑要做到“及时内排、到界回填”,对于开采到界区域通过内排及时回填,形成有利于林木植被恢复的地表条件,治理要求达到3年内免维护水平和自然生长条件,并与周边自然景观相协调。 

  责任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市能源局、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牧局、市水利局、市应急管理局 

  3.棋盘井蒙西地区矿山环境治理。严格按照《乌海及周边地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内政发〔2020〕26号)以及《鄂尔多斯市棋盘井蒙西地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实施方案》(鄂府发〔2021〕47号)任务和标准要求,实施棋盘井蒙西地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编制《鄂托克旗绿色矿山建设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十四五”规划》和《鄂托克旗矿产资源开发总体规划》。实施矿产资源开发整合重组,逐步淘汰布局不合理、生态破坏严重的矿山,优化开采次序、开采方式、治理模式,实现资源集中开发、统一管理、连片治理,有效解决矿区矿山密集、生产布局混乱问题。深入开展棋盘井蒙西地区矿山环境综合治理和绿色矿山建设,制定集中连片治理规划,统一治理标准和要求,统筹安排治理,优化尾坑留置和边坡处置。逐个矿山拉出问题清单,立行立改,彻底整改。推进露天采坑内排和井工矿地裂缝回填,提高矿山生态修复治理标准,最大限度恢复矿山原生态状况。充分考虑水资源、表土资源支撑条件,探索解决缺土少水等自然因素制约,因地制宜开展矿区生态修复工作。 

  责任单位:鄂托克旗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市能源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市水利局 

  4.黄河干流及主要支流地区矿山环境综合治理。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按照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统筹谋划、系统推进的原则,尽快完成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加强协同配合,推动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加大环境综合治理保护力度,强化对废水、废气、废弃渣土和矸石堆场的管理,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按照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草则草、宜荒则荒的原则,采用经济合理的生物措施、工程措施进行综合治理,最大限度地恢复土地的使用功能。对黄河干流和主要支流沿岸3公里范围内工矿企业、尾矿库、固废堆场、矿山排土场等进行全面排查,因地制宜采取清理整治和复垦绿化等方式进行治理,切实消除各类风险隐患。 

  责任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市能源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市财政局、市农牧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5.煤矿灭火工程和采空区治理工程形成的露天剥离坑治理。煤矿灭火工程和采空区治理工程形成的露天剥离坑治理由原立项审批、监管部门负责监管。各有关旗区人民政府要完成煤矿灭火工程和采空区治理工程形成的露天剥离坑和排土场详细调查,明确治理目标,编制治理方案;2025年,全面完成露天剥离坑治理任务。 

  责任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市能源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林业和草原局、市自然资源局 

  6.矿区铁路公路重要交通干线两侧可视范围环境治理。全面排查全市范围内荣乌、包茂、大龙、沿黄等高速公路、包西、呼准等铁路两侧可视范围露天煤矿和灭火及采空区治理工程排土场、排矸场分布、范围和治理等情况。实施提标改造工程,依据损毁责任和矿权界限将治理任务分解落实到矿山。 

  责任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能源局、市林业和草原 

  7.矿山环境污染防治。加强对矿山排放废气、废水、废渣及扬尘等污染物排放的监督管理,强化对矸石、渣土等固体废物污染的监督管理,有力促进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 

  责任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和草原 

  8.采煤沉陷区和露天煤矿复垦区生态功能提升。提高绿水青山转化为金山银山的能力,发展生态农业,推广采煤沉陷区和露天煤矿复垦区“生态修复+新能源+现代农牧业+生态旅游+乡村振兴”模式,宜风则风、宜光则光、宜风光储同场则风光储同场。矿山企业持续落实能耗“双控”要求,积极参与“百企兴百村”结对共建行动,真正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多赢。 

  责任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能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市农牧局、市自然资源局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绿色矿山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全市矿山环境治理工作。各旗区人民政府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增强推进矿山环境治理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坚决扛起属地责任,加强对矿山环境治理工作的领导,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矿山环境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部门治理职责,统筹安排,加强调度,制定时间表、路线图,倒排工期、挂图作战,全面推进矿山环境治理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二)落实治理责任。各旗区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矿山环境治理工作负总责。对于无责任主体的矿山环境治理,坚持属地管理,进一步压实旗区人民政府的治理责任,认真组织开展矿山环境问题治理。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督促生产矿山企业切实承担起矿山环境治理的主体责任,按照治理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治理方案,扎实做好矿山环境治理工作。市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加强监管,配合各旗区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三)保障资金投入。市、旗区两级要根据治理需要,切实加大资金保障力度,统筹多层级、多领域资金,形成资金合力,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统筹利用好上级转移支付和本级资金,创新资金投入机制,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通过政府引导和市场化运作方式,制定鼓励社会资本投入矿山环境治理的政策措施,激发矿山企业主动性和第三方治理企业活力,吸引社会各方积极参与矿山环境治理。 

  (四)强化监督考核。各责任单位要建立细化矿山环境治理工作台账,牵头市直部门及时跟进工作进度。根据各旗区矿山环境治理整治工作进展等情况,市人民政府将适时组织市直有关部门开展督查指导,实行月报告、季通报制度。按照市委、市政府年度工作考核有关要求,对旗区矿山环境治理工作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治理失职失责的,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予以问责。强化公众参与,畅通举报渠道,鼓励公众对矿山环境治理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纪检监察部门要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对未按照要求完成任务的旗区、市直部门进行通报、约谈和追责问责。 

  (五)落实奖惩制度。矿山企业应当科学建立并组织实施年度治理工作计划,健全矿山环境治理档案,做到一矿一档、及时更新。对违反法律法规矿山,应当督促进行限期整改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对矿山环境治理工作成效显著的矿山给予政策倾斜。 

  (六)加强宣传引导。各旗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加大矿山环境治理宣传力度,积极培育生态文化,大力倡导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广泛普及矿山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不断提高全社会资源消耗上限、环境质量底线和生态保护红线意识,形成保护矿山环境的良好舆论氛围。 
 
 
   相关链接: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局关于《鄂尔多斯市矿山环境治理实施方案》的解读说明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矿山环境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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