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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1-01265 发文字号 鄂府办发〔2021〕25号 成文日期 2021-04-24
发文机关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信息分类 工业、交通 公开日期 2021-05-01
概述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有效性 失效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5-01 00:00:00      作者:      来源:4087      【  】【黑色 红色 灰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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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鄂府办发〔2021〕25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鄂尔多斯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24 

  鄂尔多斯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 

  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进一步规范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年)>的通知》(发改能源〔2015〕1454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6〕188号)、《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电动货车电动工程车推广应用的意见(试行)》(鄂府发〔2020〕3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下称充电设施)指充电桩及其接入上级电源的相关设施,按照使用用途分为三类: 

  (一)自用充电设施:为某个特定个体用户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原则上为交流慢充桩。 

  (二)专用充电设施:专为某个单位车辆或特定群体用户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原则上以快充桩为主。 

  (三)公用充电设施:为社会公众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原则上以快充桩为主。 

  第三条 全市充电设施的规划编制、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规划与目标 

  第四条 按照“适度超前、合理布局、区域差别 ”的原则 ,由各旗区人民政府编制本行政区域充电设施规划,根据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滚动调整,并做好与国土空间规划、路网规划等有关规划的衔接。 

  第五条 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电动汽车消费现状、需求预测,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现状、发展目标、项目布局和保障措施等。 

  第六条 到2025年,全市基本建成适度超前、车桩相宜、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确保满足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服务需求;制定相对完善的标准规范和市场监管体系,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充电服务市场,建成可持续发展的“互联网+充电基础设施”产业生态体系。 

  第三章 建设运营管理 

  第七条 充电设施投资向个人、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私营企业等各类投资主体公平统一开放,鼓励电网企业、工矿企业、公路企业、加油(气)站等企业参与充电设施建设。 

  第八条 鼓励在已有各类建筑物配建的停车场、公交场站、社会公共停车场、高速公路服务区、道路旁停车位、厂矿道路沿线等场所建设充电设施,并结合旧区改造、停车位改建、道路改建等逐步实施。 

  第九条 原则上,新建住宅配建的停车位必须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包括预埋电力管线和预留电力容量)。新建交通枢纽、超市卖场、商务楼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学校、医院、文化体育场馆以及独立用地的公共停车场等,在市区按照不低于总停车位数量10%的比例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包括预埋电力管线和预留电力容量),鼓励根据实际需求增建充电设施。国家对充电设施配置作出新的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十条 充电设施建设企业应向用户提供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通用充电设备。 

  第十一条 充电设施建设基本要求: 

  (一)充电设施工程建设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符合充电设施专项规划、消防安全的要求; 

  (二)充电设施应当符合充电系统与设备、接口、安全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三)电动汽车用户在住宅小区有自有产权车位或经车位产权人同意在租赁期一年以上的固定车位上安装充电基础设施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 

  (四)公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还需满足以下条件:单座集中式公用充电基础设施充电桩不少于5个,且桩间距不大于10米; 

  (五)公共领域充电设施的充电交易收费接口需统一,应支持银行卡、支付宝、微信等多种支付手段。 

  第十二条 充电设施运营企业需设置企业级运营管理系统,管理系统应能对其充电设施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监控,并对充电和运营数据进行采集和存储(保存期限不低于2年),企业级数据管理系统应具备数据输出功能及数据输出接口,在条件成熟时,可以与全市充电设施统一管理平台互联互通,数据共享。 

  第十三条 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的职责包括: 

  (一)对充电过程进行管理 ,为用户提供充电服务及增值服务。鼓励围绕用户需求 ,为用户提供充电导航、状态查询、充电预约、费用结算等服务 ,拓展增值业务 ,提升用户体验和运营效率; 

  (二)充电设施应当依法检测或校准; 

  (三)负责充电设施的维修和维护 ,确保充电设施安全运行; 

  (四)对电能质量进行监测并符合国家标准,不得因充电设施接入对公共电网安全及电能质量造成影响; 

  (五)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编制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装备和器材。每月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检查 ,并记录检查情况。对本单位存在的安全隐患 ,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六)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和服务投诉处理机制。 

  第十四条 运营管理模式:  

  (一)对于公用充电设施 ,应当由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经营管理,并提供充电设施维修保养及其它配套服务; 

  (二)对于个人自用、公共机构和企业专用的充电设施,鼓励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公共机构等单位与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合作,形成优势互补、收益共享的合作模式; 

  (三)鼓励各类投资者将充电设施委托给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统一管理; 

  (四)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充电基础设施产权所有者可以向用户适当收取费用; 

  (五)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和服务使用的计量器具应当符合计量法律法规要求; 

  (六)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服务商应根据国家、行业或地区标准调整情况,及时对充电基础设施进行升级改造。 

  第十五条 鼓励专(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对社会开放,可委托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服务商运营,形成收益共享合作模式。  

  第四章 审批管理 

  第十六条 在既有建筑物、场地内加建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桩的,视为设备安装,不另行办理规划和土地审批手续;在新建建筑物内同步建设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桩的,纳入新建建筑项目,按照基本建设流程一并审批,无需单独审批;独立占地集中式充换电站建设需符合本地区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办理建设工程相关证件,并在旗区电力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价格管理 

  第十七条 公用充电桩经营企业可向新能源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和充电服务费两项费用。 

  对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实行扶持性电价政策,具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政策执行。对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具体标准,要确保电动汽车使用成本明显低于燃油(或低于燃气)汽车使用成本。 

  第六章 保障机制 

  第十八条 明确部门职责。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将充电设施建设或安装条件预留情况纳入施工图审核流程以及建设工程整体验收范畴,配合推进住宅小区、公共建筑物和社会公共停车场以及环卫等相关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负责牵头明确停车场配建充电桩的消防技术要求。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充电桩建设项目土地供应和保障工作,核发相关建设工程许可证时,负责审核充电基础设施的配建比例。 

  市财政局: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加大基础设施投入力度;积极争取上级专项资金补贴;争取通过PP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积极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充电设施建设运营。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有关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用电价格政策,对充电基础设施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市能源局:负责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备案管理,协调充电桩配电网建设及接入等方面的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牵头推进高速公路及普通国省道等相关领域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牵头推进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它公共机构停车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推进国有企业单位停车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协调充电桩产品的检验检测,协助充电基础设施采购时涉及CCC(中国强制认证)产品的监管工作;负责充电桩产品认证、计量检定校准和价格收费检查。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电动汽车停车位(场)的管理执法工作,避免非电动汽车长期占用充电车位。 

  市大数据发展局:负责整合各类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平台,建设全市充电基础设施智能服务平台。 

  鄂尔多斯电业局和薛家湾供电局:负责做好配套电网接入,将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纳入配电网专项规划,加强其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为充电设施提供充足的电力供应和接入的便利条件;应当制定充电桩(站)报装业务办理指南,明确各类充电设施履行报装资料提交、供电方案协议签署、受电工程设计和审核、供用电合同签署和竣工报验等电力报装流程,为充电设施建设接入提供绿色通道;同时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充电基础设施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不得收取接网费用,相应资产全额纳入有效资产。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两年。本办法施行后,国家、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相关链接:《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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