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反腐倡廉、打击经济犯罪的部署,有效防范和打击洗钱犯罪活动,维护全市经济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和反逃税监管体制的意见》(国办函〔2017〕84号)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建立鄂尔多斯反洗钱工作协商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员单位及机构设置
反洗钱工作协商机制总召集人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召集人由市人民政府对口副秘书长、人民银行鄂尔多斯市中心支行行长担任,召集人由各成员单位负责人担任,协商机制成员如下。
巴 图 银行鄂尔多斯市中心支行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鄂尔多斯市中心支局局长
温 浩 市纪委常委、监委委员
杨雨龙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贾昌兵 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李唯东 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张学凯 市公安局副局长
吴 勇 市司法局副局长
刘文清 市财政局副局长
吴伊婕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宋俊峰 市商务局副局长
刘里程 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赵刚瑢 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二级调研员
吴 敏 市国家安全局副局长
王 喜 市税务局党委委员、总经济师
王逸阳 鄂尔多斯海关副关长
陈万杰 人民银行鄂尔多斯市中心支行副行长
苗江宽 鄂尔多斯银保监分局副局长
反洗钱工作协商机制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鄂尔多斯市中心支行,具体负责反洗钱工作协商机制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人民银行鄂尔多斯市中心支行分管反洗钱业务副行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人民银行鄂尔多斯市中心支行金融稳定科(反洗钱科)科长担任。
今后,反洗钱工作协商机制成员如发生变动,由接替其行政职务的人员自行接替,不再另行发文。
二、成员单位职责
(一)人民银行鄂尔多斯市中心支行: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反洗钱工作。负责统一监管全市金融业反洗钱工作,会同有关单位贯彻落实金融业反洗钱政策措施和可疑资金交易监测报告等项制度。监督检查金融机构以及其它单位和个人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的行为,处罚违反反洗钱规定的行为。负责汇总和跟踪分析全市金融机构提供的人民币、外币等可疑资金交易信息,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部门处理。负责在职责范围内调查可疑资金交易活动,协助司法部门调查处理有关涉嫌洗钱犯罪案件。负责研究全市金融业反洗钱工作的重大和疑难问题,提出解决方案。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建立反洗钱工作信息通报制度和非金融高风险行业的反洗钱制度及其管理办法。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鄂尔多斯市中心支局:负责加强监督和管理金融机构及其它单位和个人办理的外汇业务,监测跨境资金异常流动情况。发现涉嫌洗钱行为,要及时通报人民银行鄂尔多斯市中心支行,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涉嫌外汇洗钱行为。
(三)市监察委员会:负责调查处理全市洗钱活动所涉及的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法违纪问题。负责督促有关部门加强体制、机制和制度建设,注重从源头上遏制洗钱活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建立打击利用洗钱进行贪污贿赂等腐败行为的信息共享与合作调查机制。
(四)市委宣传部:负责参与全市反洗钱工作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反洗钱意识。
(五)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依法审判管辖的洗钱犯罪案件,指导全市洗钱犯罪案件的审判。
(六)市人民检察院:负责督办、指导全市洗钱犯罪案件的批捕、起诉、立案监督,发现和查处隐藏在洗钱犯罪背后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
(七)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全市公安机关做好洗钱犯罪的防范工作,以及涉嫌犯罪的可疑资金交易信息的调查、侦破等工作。负责核查人民银行鄂尔多斯市中心支行移交的可疑交易线索。负责研究建立向金融机构和非金融高风险行业提供查询、核实公民身份信息制度。
(八)市司法局:负责加强全市律师、公证、法律服务等领域反洗钱制度的建设,会同人民银行鄂尔多斯市中心支行制定律师、公证、法律服务领域的反洗钱制度和管理办法。
(九)市财政局:负责落实由市人民政府承担的反洗钱工作所需经费。负责进一步加强管理财政资金与账户,研究建立洗钱所涉资金的追缴入库制度。负责加强管理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以及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等执业人员,防止利用上述机构和人员洗钱。会同人民银行鄂尔多斯市中心支行落实上述领域的反洗钱规章。
(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在全市房地产领域(包括房地产开发、房屋拆迁、物业管理、房地产评估)开展反洗钱工作。负责研究制定在房地产领域开展反洗钱工作的具体措施,会同中国人民银行鄂尔多斯市中心支行制定房地产领域的反洗钱制度和管理办法,并研究建立信息沟通与合作调查机制。
(十一)市商务局:负责加强管理商务活动中洗钱行为频发的领域和区域。负责研究对外商投资和内资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反洗钱监管,提出相关政策建议。负责配合海关部门加强监管进出口贸易,防止境内外不法分子勾结、利用虚假进出口贸易洗钱。会同人民银行鄂尔多斯市中心支行制定珠宝、贵重金属交易、拍卖等领域的反洗钱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研究建立打击利用珠宝、贵重金属交易、典当、拍卖等进行洗钱行为的信息沟通与合作调查机制。
(十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严格企业市场准入,加强企业信用分类监管。负责与人民银行、公安、安全、税务、海关等有关部门建立反洗钱信息沟通、通报体系。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对非金融业的洗钱活动频发领域实施反洗钱监管。负责研究建立向金融业和非金融高风险行业提供各类企业工商登记基本信息的查询制度。
(十三)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全市反洗钱宣传、培训、调研、信息收集等工作,协助人民银行鄂尔多斯市中心支行贯彻落实小贷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的反洗钱制度和管理办法。
(十四)市国家安全局:负责参与全市洗钱犯罪的情报搜集与处理,研究相应的信息共享和合作调查方案。通过跨省、跨境等合作渠道,按管辖权限调查核实涉外可疑洗钱活动。
(十五)市税务局:负责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合力打击偷、逃、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将处置税收犯罪所得列入主管部门调查洗钱的职权范围内。负责探索建立税务机构反洗钱监管制度,配合人民银行鄂尔多斯市中心支行开展反洗钱工作,建立相应的信息传递和执法合作机制。
(十六)鄂尔多斯海关:负责加强查验进出口贸易过程中的货物和运输工具,加强审核和监管报关单据,防止犯罪分子利用虚假进出口贸易开展洗钱活动。负责加强对现金、无记名有价证券以及金银制品的进出境监管和查验,并及时向人民银行鄂尔多斯市中心支行通报有关工作信息。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信息共享和合作的工作方案,加强对进出口贸易的监测工作。
(十七)鄂尔多斯银保监分局:负责及时向人民银行鄂尔多斯市中心支行通报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相关反洗钱监管信息。会同人民银行鄂尔多斯市中心支行研究制定银行业、保险业反洗钱监管指引。会同人民银行鄂尔多斯市中心支行对银行业、保险业执行反洗钱规定实施监管,组织开展反洗钱宣传培训。负责及时向侦查机构报告涉嫌洗钱犯罪的交易活动。
三、工作机制及相关要求
反洗钱工作协商机制实行联席会议和案情会商工作制度,具体如下。
(一)联席会议工作制度
反洗钱工作协商机制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由成员单位提议,经总召集人或副总召集人审批同意,召开全体会议或部分成员会议。反洗钱工作协商机制办公室负责联席会议的具体工作,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
联席会议的议题包括: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反洗钱工作的指示精神,研究反洗钱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讨论需要沟通的政策规定及有关重点工作,交流通报反洗钱工作情况,协商有关工作并提出落实意见,会商重大洗钱案件或洗钱上游案件,沟通相关案件信息。
经联席会议研究的重大问题,会后报市人民政府或上级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审定。联席会议形成的决议,按部门职能、分工负责落实。
(二)案情会商工作制度
反洗钱工作协商机制案情会商会议根据成员单位提供的涉嫌洗钱情报或重要举报线索,由成员单位提议,经总召集人或副总召集人审批,召开全体会议或部分成员会议。
案情会商会议的议题包括:分析评估可疑资金交易线索,移送涉嫌洗钱犯罪交易线索,安排洗钱案件协查,探讨洗钱犯罪行为最新动向,制定打击洗钱犯罪工作重点,围绕国际反洗钱组织(FATF)对我国互评估后续整改工作要求,加强洗钱刑事案件的调查、侦查、起诉、审判工作,依法推动涉嫌洗钱犯罪活动以洗钱罪定罪量刑。
反洗钱工作协商机制办公室负责情报会商的具体工作,各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反洗钱职责及时向协商机制办公室报送涉嫌洗钱情报。需要会议商讨的事项,协商机制办公室应于会前征求相关成员单位意见。案情会商会议形成的决议,按部门职能分工负责落实。涉及洗钱犯罪的,要及时查处。案件办结,应及时将案情报协商机制办公室备案。
(三)相关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指定1名反洗钱业务科室负责人和1名业务骨干人员担任反洗钱工作联络员,报反洗钱工作协商机制办公室备案,并作为反洗钱工作协商机制办公室成员。各成员单位变更联络员的,应在发生变更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协商机制办公室。各成员单位及联络员要严格遵守国家反洗钱等相关法律规定,保守秘密,认真履行反洗钱工作职责。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