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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天然气供应保障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3-26 00:00:00      作者:      来源:      【  】【黑色 红色 灰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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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鄂尔多斯市天然气供应保障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26日

  

鄂尔多斯市天然气供应保障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专项工作的相关部署,有效防范和应对鄂尔多斯市天然气供给不足或中断等突发事件,满足应急情况下天然气供应需求,确保长输天然气管道及城镇燃气输配气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3.《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83号令);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发〔2013〕101号);

  5.《天然气利用政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5号令);

  6.《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内政办发〔2014〕113号);

  7.《民生用气保障责任书》;

  8.《明确储气设施规划建设责任备忘录》;

  9.《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天然气供应保障应急预案的通知》(内气专办〔2021〕1号)。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各旗区受上游限气、突发事件以及冬季极端气候用气极度攀升等情况影响,造成天然气供需失衡时的应急保障协调工作。

  (四)工作原则

  按照“安全高效、压非保民”的保障原则,优先保民生、保公用、保重点,压调峰用户、可中断用户、工业用户用气,确保城镇居民和民生用气平稳有序。

  (五)保障次序

  按照《天然气利用政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5号令)关于天然气利用顺序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用气类别情况,在应急情况下依据以下次序供气次序进行保障:

  1.居民生活(含独立壁挂炉采暖)、农村居民“煤改气”用气,学校、医院、养老福利机构等公共服务设施用气,集中采暖用气及公交车、出租车城市交通用气;

  2.商业性公建用户用气;

  3.不可中断工业企业用气;

  4.国家重点工程、军工企业用气;

  5.一般工业可中断用户生产燃料用气;

  6.化肥原料用气;

  7.甲醇原料用气;

  8.LNG(液化天然气)用气。

  二、监测与预警

  (一)信息监测

  各旗区政府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统计上报本辖区天然气供需情况;各天然气管道企业和城镇燃气企业负责对本企业供气区域天然气供需情况进行监控和信息分析,及时上报可能引发的供气紧张情况;市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及供应保障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设在市能源局,下称市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负责接收、处置和统计分析全市天然气“压非保民”信息,并做好信息研判处置工作。

  (二)预警发布

  市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收到可能或已经发生供气短缺情况报告时,应立即组织调查核实,根据全市影响范围的短缺严重程度,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报送自治区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下称自治区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审批、备案,根据自治区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市人民政府批示意见及时通报各成员单位,协同做好应急响应工作。

  (三)应急程序

  预警公告发布后,市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应及时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分析研判。组织有关单位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出现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并提出积极有效的应对措施。

  2.积极应对处置。督促各旗区人民政府和供用气企业做好预警期间天然气资源组织,科学调配天然气气量,提倡错峰用气,鼓励在具备临时切换其他能源的条件下开展响应处置工作,控制天然气供需紧张事态进一步发展。

  3.做好应急准备。积极筹备应急保障物资及装备,动员相关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做好保供应急处置准备。

  4.强化舆论引导。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四)预警分级

  根据天然气供需情况,对天然气供应失衡事件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依据天然气缺口可能造成的危害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依次用I级(红色)、II级(橙色)、III级(黄色)和IV级(蓝色)表示。

  1.Ι级(红色)特别严重供需失衡事件。天然气供需失衡特别严重,当日发生(或可能发生)供气缺口占日需求量20%以上时为用气量异常紧张状态,对经济社会正常运行产生严重影响。

  2.ΙI级(橙色)严重供需失衡事件。天然气供需失衡严重,当日发生(或可能发生)供气缺口占日需求量的10%-20%时为用气量紧张状态,对经济社会正常运行产生很大影响。

  3.III级(黄色)较重供需失衡事件。天然气供需失衡比较严重,当日发生(或可能发生)供气缺口占日需求量的5%-10%时为用气量比较紧张状态,对经济社会正常运行产生较大影响。

  4.IV级(蓝色)一般供需失衡事件。天然气供需失衡一般紧张,当日发生(或可能发生)供气缺口占日需求量的5%以内时为用气量相对紧张状态,对经济社会正常运行产生一定影响。

  (五)预警解除

  当供气缺口得到有效缓解,经请示自治区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终止相关应急响应。

  三、应急响应

  (一)信息报告

  发生天然气供需失衡事件的地区,相关旗区人民政府应及时向市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报送事件信息,在应急处置过程中,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理情况及时跟进,并做好与市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的沟通汇报工作(附表1)。

  (二)分级响应

  市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和旗区人民政府分别针对市和相关旗区天然气供需失衡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及时组织实施市级和旗区级的分级响应和应急处置,应急响应分为I级、II级、III级和IV级四个等级。

  1.Ι级应急响应

  (1)满足居民生活、农村居民“煤改气”、学校、医院、养老福利机构等公共服务设施、集中采暖、公交和出租车用气。

  (2)根据天然气供需缺口,相应减少商业性公建用户、不可中断工业企业用气、国家重点工程用气;停止可中断用户生产燃料、甲醇化肥原料和LNG用气。

  2.Ⅱ级应急响应

  (1)满足居民生活、农村居民“煤改气”、学校、医院、养老福利机构等公共服务设施、集中采暖、公交和出租车用气;尽量满足商业性公建用户用气。

  (2)根据天然气供需缺口,相应减少不可中断工业企业和国家重点工程;停止可中断用户生产燃料、甲醇化肥原料和LNG用气。

  3.Ш级应急响应

  (1)满足居民生活、农村居民“煤改气”、学校、医院、养老福利机构等公共服务设施、集中采暖、公交和出租车、商业性公建用户用气;尽量满足不可中断工业企业用气。

  (2)根据天然气供需缺口,相应减少国家重点工程和可中断用户生产燃料用气;停止甲醇化肥原料和LNG用气。

  4.IV级应急响应

  (1)满足居民生活、农村居民“煤改气”、学校、医院、养老福利机构等公共服务设施、集中采暖、公交和出租车、商业性公建用户和燃料工业用户用气。

  (2)根据天然气供需缺口,相应减少化肥原料用气;停止甲醇原料和LNG用气。

  (三)储气设施资源动用

  各旗区及相关城镇燃气企业要及时完成已形成储气能力储气设施的注气工作,在天然气供需紧张的情况下,按照压减次序优先保障居民和民生用气需求。同时要根据供需及应急响应等级,及时沟通上游供气、储罐经营、管道运输、城镇燃气等相关企业形成保供合力,紧急调用储气资源,适时释放应急储量,最大限度发挥储气设施的应急保障作用,全力保障居民、民生用气平稳有序。

  (四)信息发布

  市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负责信息对外发布工作。信息应准确客观、及时全面,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五)处置程序

  1.应急预案启动程序

  旗区级:各相关旗区人民政府根据辖区天然气供需缺口严重程度,确定应急响应级别并组织实施,同时报市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备案。在启动旗区级应急响应时,相关旗区要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及时向市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报告应急处置进展情况。(附表2)

  市本级:如2个及以上旗区先后启动应急预案时,市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视全市用气缺口及供需情况,研究确定启动市级应急预案并明确相应预案级别后,经请示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同时上报自治区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审批、备案。

  2.储气设施资源动用及备案程序

  城镇燃气企业年用气量5%储气能力:各城镇燃气企业要及时沟通上游供气企业,对供需缺口严重程度、影响范围、预计影响时间进行评估,视情况动用本企业应急储气资源,优先保障辖区居民、民生用气需求。

  地方政府日均3天消费量储气能力:各旗区人民政府要根据辖区城镇燃气企业应急储备资源动用情况,适时动用本辖区地方政府日均3天应急储备资源,全力保障辖区居民、民生用气需求。

  各旗区人民政府日均3天消费量以及城镇燃气企业年用气量5%储气能力的应急动用,由各旗区人民政府向市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履行储备资源动用备案程序(附表3)。

  (六)应急结束

  当供气紧张的形势得到有效缓解,经市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确认后,相关旗区人民政府及时宣布解除天然气应急响应状态,并及时总结工作情况,分析存在问题,制定改进措施。

  四、应急保障体系

  为加强全市天然气保供应急工作,由市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会同各成员单位、旗区人民政府、上游供气企业、有关管输企业和城燃企业成立应急保障领导小组,共同开展天然气应急保障工作。

  (一)应急保障领导小组

  总协调人:金  武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主  任:邬建勋   市能源局局长

  成   员:各旗区人民政府、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能源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分管领导;中国石油天然气销售内蒙古分公司、中国石化华北油气分公司、内蒙古西部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新圣天然气管道有限公司、鄂托克旗长蒙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负责人。

    (备注:领导小组成员如有调整,由接替其行政职务人员自行接替相应工作,不再另行发文)

  (二)职责分工

    市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负责协调各成员单位、相关供用气企业开展天然气供应保障应急处置工作,协调自治区能源局和上游供气企业在资源紧张的情况下,申请调度应急资源;负责督促有关旗区人民政府按照天然气保障次序,科学制定应急调峰清单,合理制定减限措施;负责调度全市天然气供需运行情况,根据供需缺口严重程度,报请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或终止保障应急响应等级,并及时向自治区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履行报批和备案程序;负责天然气长输管道保护安全生产监管,确保长输管道输气安全稳定。

  各旗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本旗区天然气供应保障应急预案;负责组织本旗区燃气公司在天然气供需失衡状态时启动应急预案;负责协调解决天然气供应保障工作存在的问题和隐患,督促有关单位及供用气企业落实推进整改措施;负责组织储气设施运营企业、管输企业、城燃企业落实好地方政府日均3天及城燃企业年用气量5%应急储气资源的动用;负责长输管道及城镇燃气基础设施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负责天然气供应保障舆情监测,加强网络舆情引导,防止不良炒作,营造良好网络舆论氛围。

  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天然气供应保障舆情监测,指导全市互联网宣传管理和舆论引导工作,组织开展网络舆情信息收集、分析、研判和处置,加强网络舆情引导,防止不良炒作,营造良好网络舆论氛围。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协调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做好全市管道供应天然气销售价格疏导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督促指导全市城燃企业落实保暖保供工作;负责城镇燃气管网运行安全监管,确保城镇燃气供应安全稳定;负责协助督促全市城燃企业制定天然气供应保障应急预案;负责督促指导落实地方政府日均3天消费量及城燃企业年用气量5%储气能力建设,满足应急动用需求;负责储气设施安全监管责任。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做好天然气长输管道及城镇燃气管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协调鄂尔多斯市消防救援支队开展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

  市公安局。负责打击各类破坏天然气安全供应的违法犯罪行为;负责加气站周边交通、车辆加气秩序的维护工作;负责打击影响天然气保供工作的谣言散布行为;负责应急气源运输车辆道路通行保障和协调工作。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天然气长输管道及城燃管道法定检验监管、天然气企业“压非保民”政策的监督落实、天然气销售市场有序竞争监管工作。

  上游供气企业。负责严格按照供气合同履行供气责任,落实和调配合同外增量气资源;负责及时向市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报告天然气供应紧张状态下的供需缺口情况,配合申请调度应急资源;负责对直供LNG及原料用气工业用户气量进行压减,保障居民和民生用气需求;负责配合新闻媒体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有关管输企业。负责配合市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旗区人民政府开展天然气供应保障工作,服从统一调度;负责监测管道进出气量动态,在天然气供应紧急状态时稳定管网运行压力,确保管道运行安全;负责履行长输管道及附属设施、储气设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负责配合新闻媒体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城燃企业及其下游用户。负责配合有关旗区人民政府及上游供气企业开展天然气供应保障工作,服从统一调度;负责在天然气供应出现缺口时及时采购额外气资源,提出启动应急预案建议;负责依据预警和应急响应等级,制定减限企业用户及气量清单,提前告知并协助做好调整生产计划;负责落实储气设施资源储备,制定应急资源调用计划;负责履行城燃管道及附属设施、储气设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负责配合新闻媒体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三)机制保障

  1.协调联动

  市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建立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协同配合,由总协调人、办公室主任主持,定期召开会议(遇有重要情况随时召开会议),及时分析研判全区天然气供应保障形势,协调解决重点问题,督促各成员单位落实应急响应措施。

  2.预案编制

  坚持分级负责、快速响应、保障有力的原则,各旗区人民政府以及天然气供气、管输和城燃企业要根据本预案,结合实际制定本辖区、本企业天然气供应保障应急预案,明确各级应急响应情况下具体压减清单,同时要定期组织应急保障演练,切实做到反应灵敏,处置得力。

  各旗区人民政府、天然气供气企业、管输企业应急预案报市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备案;城燃企业的应急预案报有关旗区人民政府备案。

  3.宣传引导

  各旗区人民政府及相关企业要按照市天然气应急保供工作要求,切实加强天然气保暖保供工作舆情监管,进一步拓展宣传渠道,及时正面发声,加强舆论引导,防止不良炒作。

  4.信息报送

  各旗区能源主管部门要加强信息报送工作,督促有关单位及供用气企业分析研判供应形势,指定专人负责定期向市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报送保暖保供日报。

  5.督促检查

  市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督促旗区人民政府制定(修订)天然气供应保障应急预案,定期论证应急预案的可靠性,确保应急预案可行、有效。

  五、保障措施

  (一)通信保障

  天然气供应紧张时期,各成员单位及供用气企业相关人员要确保24小时通讯畅通,各旗区要建立人员通信名单,保证沟通及时。

  (二)物资保障

  有关管道、城镇燃气、储气设施运营企业要进一步加强专业处置装备和物资保障工作,明确储备物资的类型、数量、性能、储备点和相关调度规则。

  (三)技术保障

  有关管道、城镇燃气、储气设施运营企业要强化应急队伍建设,配备专业技术设备,确保应急处置工作安全顺利实施。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要做好总体指挥和协调督促工作;各成员单位要严格落实各自责任,加强部门联动和协同协作;各旗区政府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压实责任,加强统筹谋划和指导协调。

  (二)分级制定预案

  各旗区人民政府和天然气供气、管输及城燃企业要根据本预案,结合实际制定本辖区、本企业天然气供应保障应急预案,同时定期组织应急保供演练,切实做到反应灵敏,应急得力。

  七、附则

  本预案由市能源局组织制订并负责解释;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1.《天然气保障应急信息报告表》

        2.《天然气保障应急响应备案表》

        3.《应急储气资源动用备案表》

 

    相关链接:《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天然气供应保障应急预案的通知》政策解读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天然气供应保障应急预案的通知
鄂府办发17号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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