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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的实施意见(文件已失效)
发布时间:2020-06-08 10:36:00      作者:      来源:《鄂尔多斯日报》      【  】【黑色 红色 灰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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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鄂府发〔2020〕25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8〕4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二次会议内蒙古代表团审议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自治区党委十届十一次全会暨全区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市委四届十次全体会议暨全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紧紧围绕推动鄂尔多斯高质量发展,把“精准”贯穿于城镇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的全过程,加大城镇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帮扶和保障力度,确保全市城镇困难职工如期同步进入全面小康社会。
  二、目标任务
  在2019年完成建档立卡困难职工解困脱困任务60%的基础上,2020年完成全部任务。对新产生的城镇困难职工,要按照标准同步建档立卡、同步实施帮扶、同步解困脱困;对现有建档立卡的困难职工,通过精准帮扶能脱困的全部实现脱困,难以脱困的纳入工会常态化帮扶范围,其中符合低保条件的纳入当地低保保障范围,保障其基本生活,实现解困脱困,确保解困脱困各项任务按期完成。
  三、工作措施
  (一)坚持精准识别,规范建档
  城镇困难职工是指与我市行政辖区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它社会组织建立了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家庭人均收入符合当地城镇低保认定标准和低收入家庭标准的职工;家庭人均收入虽然超过当地城镇低保认定标准和低收入家庭标准,但由于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身患重特大疾病、发生重大意外事件,导致家庭支出大幅增加、实际生活水平符合当地城镇支出性贫困家庭认定标准的职工。
  加入工会组织且符合上述条件的农牧民工,应当认定为城镇困难职工。已在农村牧区建档立卡为贫困户的农牧民工,不再作为城镇困难职工认定对象。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符合城镇困难职工条件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应当认定为城镇困难职工。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导致生活困难且符合城镇困难职工条件的,应当认定为城镇困难职工,及时录入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予以帮扶救助。
  城镇困难职工建档要按照“分级负责、精准识别、一户一档、动态管理”的原则,由职工本人提出申请,签订《困难职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委托书》,基层工会入户确认符合建档条件,经本单位公示、上级工会复核、各级工会帮扶中心备案后,建立城镇困难职工档案。(牵头单位:市总工会;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深化分类帮扶,精准施策
  1.实施就业创业解困脱困。针对有培训意愿的城镇困难职工家庭中的登记失业人员开展技能培训,培训合格的给予培训补贴,属于鉴定工种且鉴定合格的给予鉴定补贴,其中就业困难人员参加培训期间给予生活费、交通住宿费补贴。针对具有创业意愿、创业能力和创业条件的城镇困难职工及其家庭成员,要有针对性地提供创业培训、创业指导、项目咨询和跟踪服务,并按照创业贷款担保政策有关规定,给予贴息创业担保贷款。政府设置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符合公益性岗位安置条件的城镇困难职工中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新增就业岗位吸纳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城镇困难职工的,按有关规定对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保险给予补贴。深入实施“阳光就业计划”,帮助城镇困难职工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总工会)
  2.实施医疗帮扶解困脱困。针对因病致困的职工,要将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城乡医疗救助范围,对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及商业补充保险报付后的剩余费用给予救助,对医疗救助后医疗费用仍然较大的家庭,按规定给予临时救助。全面落实《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行动的通知》(鄂府办函〔2019〕16号)要求,最大限度地组织动员困难职工积极参加,将在档大病困难职工全部纳入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范围,鼓励各级工会组织从工会经费中给予互助金交纳补助。督促企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引导社会组织、慈善组织开展大病专项救助活动。(牵头单位:市医疗保障局;责任单位:市总工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3.落实社保政策解困脱困。针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城镇困难职工,要依法做好各项社会保险接续、转移和待遇落实工作。针对因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而不能办理退休的城镇困难职工,要加大对用人单位的劳动监察执法力度,依法督促其补缴社会保险费。针对因工伤认定困难、工伤保险待遇落实不到位等原因造成家庭困难的职工,要通过免费提供法律援助帮助其落实好相关待遇。(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总工会、市工商业联合会、市税务局)
  4.落实完善助学机制解困脱困。针对因子女上学致困的职工,要全面落实国家“助、贷、勤、减、免”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整合各部门助学资源,形成多方联动协作机制,确保应助尽助。工会要持续深化“金秋助学”工作,在按规定给予学费救助的基础上,根据学校所在地生活水平每年适当补助城镇困难职工子女上学期间所需生活费和路费,助推顺利完成学业。鼓励引导企业、企业家、劳动模范参与到各类爱心助学活动中,通过一对一、一对多助学和定向就业,实现城镇困难职工解困脱困。(牵头单位:市教育体育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总工会)
  5.实施安居工程解困脱困。针对无住房的城镇困难职工,全面落实我市保障性住房政策规定,通过提供实物配租和发放租赁补贴等方式予以保障。(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总工会)
  6.实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解困脱困。针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城镇困难职工家庭,按照救助对象认定标准和属地管理原则,将符合低保户和低收入家庭条件的城镇困难职工家庭纳入低保和低收入家庭救助范围;符合专项救助条件的,可分别纳入受灾人员救助、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制度和物价补贴、取暖补助等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应享尽享。(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医疗保障局、市总工会)
  (三)健全协调机制,强化保障
  针对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经济下行压力加大、部分企业效益下滑等情况,健全完善政府、工会、企业协调协商机制,维护职工劳动经济合法权益;广泛组织开展劳动技能竞赛、“五小”竞赛、合理化建议等活动,引导职工与企业同舟共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加强对城镇困难职工的思想引领、心理疏导和法律援助,引导职工依法理性表达利益诉求,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能源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总工会)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各级党委、人民政府要把城镇困难职工解困脱困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列入当地脱贫攻坚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安排部署。要充分发挥政府与工会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及时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明确本旗区、本系统、本部门城镇困难职工解困脱困目标任务,制定具体工作措施,扎实推进城镇困难职工解困脱困。
  (二)强化宣传引导,营造舆论氛围。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采取各种形式,加强现行社会保障等政策措施的宣传和落实力度,引导全社会共同关注关爱城镇困难职工群体,让城镇困难职工更加全面充分享受就业、创业、医疗、住房、教育、社保等各项政策措施。
  (三)强化资金保障,提高使用质量。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将城镇困难职工帮扶资金纳入同级预算。各行业主管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要结合实际安排一定的城镇困难职工帮扶资金。市总工会要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帮扶资金,各级工会要从本级工会经费中安排一部分帮扶资金,进一步夯实城镇困难职工解困脱困资金基础。
  (四)强化监督问责,形成工作合力。各级审计机关要加强对社会保障政策措施贯彻落实及有关资金分配、管理、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推动各项政策措施和资金落地见效。工会经审部门要加强对工会解困脱困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各项投入落到实处、发挥实效。各有关部门、各用人单位不落实有关政策法规和解困脱困措施,造成城镇困难职工解困脱困目标任务不能如期完成的,严肃追究责任。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20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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