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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3-27 10:52:00      作者:      来源:      【  】【黑色 红色 灰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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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鄂府办发〔2020〕10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鄂尔多斯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2日
  鄂尔多斯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和依据
  为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预案,制定本预案。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要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根据其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自治区及相邻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涉及自治区及其它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省份以及与我区接壤或通航的国家、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自治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其它特别重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在一个旗区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6天)内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两个(含)以上旗区;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市级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含)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两个(含)以上盟市;
  (4)霍乱在一个市级行政区域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含)以上,或波及两个(含)以上盟市,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波及两个(含)以上旗区,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含)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旗区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0)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含)以上,或死亡5人(含)以上;
  (11)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2)自治区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一个旗区行政区域以内;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旗区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含)以上,或波及两个(含)以上旗区;
  (3)霍乱在一个旗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至29例,或波及两个(含)以上旗区,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及市辖区首次发生;
  (4)一周内在一个旗区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含)以上;
  (5)在一个旗区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7)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含)以下;
  (8)肠出血性大肠杆菌(O157∶H7)感染性腹泻在旗区行政区域内一周发生3例(含)以上,或疫情波及两个(含)以上旗区,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及市辖区首次发生;
  (9)市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1)腺鼠疫在一个旗区行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一个旗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含)以下;
  (3)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例(含)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4)肠出血性大肠杆菌(O157∶H7)感染性腹泻在旗区行政区域内一周发生3例(含)以下;
  (5)旗区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四)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社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要及时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分级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3.依法规范,措施果断。各级人民政府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立健全系统、规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制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可能发生的公共卫生事件做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理工作。
  4.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重视开展防范和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科研和培训,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提供科技保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力合作、资源共享,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广泛组织、动员公众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
  二、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一)应急指挥机构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成立鄂尔多斯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下称市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总指挥由市长或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担任。
  指挥部成员单位:市委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政法委员会、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体育局、科学技术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牧局、商务局、文化和旅游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林业和草原局、医疗保障局、司法局、水利局、扶贫开发办公室、残疾人联合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铁路民航中心、大数据发展局、气象局、红十字会,鄂尔多斯海关、机场管理集团、军分区和武警鄂尔多斯支队等部门及各旗区人民政府负责人组成。
  根据需要,可调整市指挥部的总指挥、副总指挥及成员单位。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担任。
  市指挥部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各旗区依照职责和本预案规定,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二)市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市委组织部:在防控工作中注重了解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现实表现,作为干部选拔任用、考核评先评优、追责问责的重要依据。
  2.市委宣传部:组织指导新闻单位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加强宣传报道、危机心理干预和防病知识宣传,及时报道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的疫情信息,必要时组织新闻发布会或新闻专题采访。
  3.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加强网络舆情的监看处置,配合主管部门做好网上舆论引导工作。
  4.市委统战部: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涉台事务。
  5.市委政法委员会: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疫情网格化排查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疫区封锁、疫情管控和应急处置工作;维护好社会稳定,对据不配合的依法处理;协调政法单位依法打击各类涉疫违法犯罪行为。
  6.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外事办公室):传达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关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的要求,协调市直各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协调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涉外事务,协助接待国际组织考察和争取国际援助等方面的工作。
  7.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技术方案;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提出启动和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的建议;及时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宣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有关防控知识;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随时向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报告疫情,向有关地区通报疫情。
  8.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编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建设有关规划,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立项,保障应急物资供应。
  9.市教育体育局:配合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实施各类学校、托幼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措施,加强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学校、托幼机构内发生。
  10.市科学技术局:负责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应急防治技术科研攻关。
  11.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疫情发展需要,组织企业生产或者请求国家、自治区有关部门协调采购相关药品和医疗器械。组织和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积极配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工作,保障疫区通信畅通。
  12.市公安局:密切关注与疫情有关的社会治安动态,依法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协助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依法做好强制隔离,以及疫区封控等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13.市民政局: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养老服务和社会福利场所等参与群防群治;对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和临时救助;协助做好突发疫情的隔离、留验观察、封锁工作及去世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
  14.市财政局:负责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财政资金,确保所需经费及时到位;做好财政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15.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按照工伤保险政策有关规定,落实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落实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政策。做好防控疫情工作中的劳动关系和有关人员工资支付工作。
  16.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环境质量监督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防止环境污染事件发生,维护环境安全,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做好医疗废物处置相关工作。
  17.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时做好小区和公共场所生活垃圾的处理;强化供水企业和供水管网及附属设施安全运行,严防供水污染事件;确保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站等稳定运行。
  18.市城市综合执法管理局:全面加强对流动商贩的监督管理,严查严控流动商贩沿街叫卖、兜售野生动物等行为。
  19.市交通运输局:协助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进出汽车站和乘坐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运输环节传播。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及防治药品、医疗器械等急需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协助交警部门做好疫区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20.市农牧局: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涉及的动物人畜共患传染病的防控工作,开展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流行病学调查和应急处置等工作。
  21.市商务局:协调配合相关部门组织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审慎组织参加各类由政府部门组织举办的展洽活动,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跨地区传播扩散。
  22.市文化和旅游局:指导督促文化和旅游行业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协助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及时接收、发布上级部门的警示信息,有针对性地做好有关工作。
  23.市应急管理局: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安全生产综合性救援力量的调动和使用;组织做好受灾群众的转移安置和生活救助。
  24.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产品(含活禽、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市场监管工作,做好应急处置所需医疗防护用品的质量安全监督和管理工作;维护市场秩序;根据需要对导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经营行为采取临时管理措施;加强重点商品价格监管力度,保障应急物资市场物价基本稳定。依职责适时开通医疗器械经营审批绿色通道。
  25.市林业和草原局:组织开展野生动物疫病的监测、基础调查和样品采集及保存工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快速隔离、组织好野生动物病样采集等工作,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野生动物活动范围和趋势等预警信息。
  26.市医疗保障局: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等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
  27.市大数据发展局:负责承担保障疫区电子政务外网畅通相关工作。
  28.鄂尔多斯军分区:负责军队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协调军队有关卫生资源,积极支援地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9.武警鄂尔多斯支队: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行动,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突发事件的现场控制工作。
  30.鄂尔多斯海关:关注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卫生监督和卫生处理工作,协助做好疫情信息收集,联系有关部门将口岸发现的染疫人或染疫嫌疑人转送至指定医疗机构进一步诊治,负责辖区进口应急物资的商品检验。
  31.市铁路民航中心:协调督促相关旗区政府及各火车站做好进出车站和乘坐火车人员的检疫、查验工作,将发现的传染病人、疑似传染病人及相关的密切接触者移交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协调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及防治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运送。
  32.市气象局:落实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气象应急保障服务。
  33.市红十字会:开展应急无偿献血、造血干细胞和人体器官捐献等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宣传动员工作,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其它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需要,负责做好紧急物资的调运、市场监督管理、污染扩散的控制、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以及市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市指挥部工作组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市指挥部成立若干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牵头。负责综合协调日常事务工作;负责会议的组织和重要工作的督办;负责信息管理工作;负责专家咨询委员会的联系和协调;承办其它相关事项。
  2.医疗防控组: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市医疗保障局、农牧局、林业和草原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红十字会及鄂尔多斯军分区和武警鄂尔多斯支队等部门参加。负责医疗救治、疾病控制、心理援助、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和畜禽间疫情控制等工作。
  3.后勤保障组: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民政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参加。负责适时动用市级储备物资,督促相关企业(单位)满足相关产品生产销售和供应,保障市场供应和物价稳定,维护市场秩序,加强质量监控。
  4.交通保障组: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公安局、市铁路民航中心、鄂尔多斯机场管理集团的等部门、单位参加。负责交通保障工作,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及防治药品和器械等物资的运送。
  5.治安保障组:由市委政法委员会牵头,市公安局、武警鄂尔多斯支队等部门参加。负责做好疫区和控制区域的隔离工作及事发地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6.人员安置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民政局等部门参加。市民政局负责为符合临时救助条件受灾群众提供临时救助;将符合低保条件的受灾群众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将符合特困救助条件的受灾群众纳入特困救助。
  7.新闻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负责制定新闻报道方案,设立新闻发言人,经批准适时向媒体发布事件进展和处置情况,做好舆论引导工作,同时组织新闻媒体向公众宣传自救防护等知识。
  8.涉外及涉港澳台事务工作组: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牵头,市公安局、文化和旅游局等部门参加。负责处理涉及港澳台和外籍人员的有关事宜,接待港澳台及境外新闻媒体和国际组织考察等工作。
  根据需要,市指挥部可增设其它工作组。
  (四)专家咨询委员会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建市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1.对确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级别以及采取相应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议;
  2.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
  3.参与制定、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4.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培训;
  5.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
  6.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它工作;
  7.旗区卫生健康部门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需要,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家咨询委员会。
  (五)专业技术机构
  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海关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专业技术机构。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在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要服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医疗机构
  主要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和医院内感染控制,检测样本采集,配合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并报告有关情况。
  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主要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检测、应急处置和提出防控措施及建议;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
  3.卫生监督机构
  主要协助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地区的食品卫生、环境卫生、职业卫生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4.海关
  主要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出入境人员的健康监测、疫情报告、环境病菌消杀、健康教育等工作。
  三、监测、预警与报告
  (一)监测
  国家已建立统一的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与报告网络体系,包括法定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网络、症状监测网络、实验室监测网络、出入境口岸卫生检疫监测网络。各级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部门和海关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
  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结合实际,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包括自然疫源性疾病疫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传染病和卫生事件监测、主要症状和重点疾病的医院哨点监测等。
  (二)预警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响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三)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a.旗区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
  b.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c.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d.旗区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e.其它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海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
  (2)责任报告人
  履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执业医生。
  2.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两小时内向所在地旗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接到报告的旗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在两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两小时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接到报告后两小时内向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各相关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情况及时互通信息。
  3.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措施。
  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报告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
  获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且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在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向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的同时,需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络直报,旗县级及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收到报告信息后,应及时逐级审核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和终止
  (一)应急反应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分别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做出相应级别应急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要根据不同类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应相应降低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对在学校及重要活动期间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相应提高报告和反应级别,确保迅速、有效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事发地之外的旗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要及时通知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防控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处理工作。
  (二)应急反应措施
  1.各级人民政府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需要,可调集本行政区域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及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事故发生。
  (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各旗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宣布疫区范围;市人民政府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对本行政区域内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封锁疫区导致交通干线中断或者封锁国境的,须经国务院批准。对重大职业中毒事故,根据职业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4)疫情控制措施。各级人民政府可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它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及相关设施和设备。
  (5)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铁路、交通、民航、海关、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交通站点和出入境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承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将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及时转交地方疾控部门实施隔离、留验。
  (7)健康教育。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各旗区、各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宣传和健康教育,注重社会效果。
  (8)开展群防群治。组织苏木乡镇、街道以及社区、嘎查村委会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其它部门,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和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9)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2.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1)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防控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2)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评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级别的建议。
  (3)应急控制措施。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
  (4)督导检查。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督查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理工作。
  (5)信息通报。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及时向市直有关部门、旗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在地旗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须及时向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反馈应急处理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毗邻地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信息。
  (6)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要求,组织开展相应培训工作。
  (7)普及卫生知识。针对事件性质,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8)进行事件评估。组织专家综合评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工作,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情况、病人救治情况、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3.医疗机构
  (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开管理,及时排除或确诊疑似病人。
  (2)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开展标本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做好医疗机构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交叉感染和污染。
  (4)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报告工作。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起身体伤害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5)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经验。对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处置。
  4.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和分析工作。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到达现场后,尽快制订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调查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累计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追踪调查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查明传播链,并向上一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报情况。
  (3)实验室检测。各旗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指导下,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要求,采集相关足量的标本,送市、自治区或国家应急处理实验室进行分析和检测,查找致病因子。
  (4)开展技术培训。按照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要求,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旗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应急培训;旗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旗区、苏木乡镇医疗卫生机构卫生专业人员进行应急培训。
  5.卫生监督机构
  (1)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防控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2)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开展对食品卫生、环境卫生、职业卫生等的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6.海关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海关要调动技术力量,配合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做好口岸的应急处理工作。
  (2)及时上报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和情况变化。
  7.非事件发地区的应急反应措施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地区应根据市内其它地区或市外地区发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事发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患于未然;
  (5)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6)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
  (三)分级反应
  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国务院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自治区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盟市、旗区人民政府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自治区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请求国务院及相关部委或兄弟省市给予支援。
  事发地人民政府要按照自治区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本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事发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自治区派出工作组,指导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并提供支持。
  4.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派出工作组,指导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并提供支持。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需要提供指导和支持。
  (四)响应措施
  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的应急响应
  (1)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响应。自治区人民政府启动预案,成立自治区指挥部,在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结合自治区实际,组织协调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
  (2)市、旗区人民政府应急响应。各级人民政府在自治区指挥部的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下,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的应急响应
  (1)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响应。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有关部门做好重大(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类别和处置需要,启动预案,成立自治区指挥部,设立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分别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卫生应急、信息发布、宣传教育、科研攻关、国内外交流合作、应急物资与设备的调集、后勤保障以及督导检查等工作。
  (2)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急响应。接到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综合评估疫情,必要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启动预案、成立应急指挥部的建议。迅速组织应急救治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事件现场,进行采样与检测、流行病学调查与分析,组织开展医疗救治、病人隔离、人员疏散等疫情控制措施。并尽快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工作建议,按照规定及时报告情况;及时向其它有关部门和毗邻、可能波及省份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
  (3)市、旗区人民政府应急响应。各级人民政府在自治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的应急响应
  (1)市人民政府应急响应。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有关部门做好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的应急处置,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类别和处置需要,启动预案,成立市指挥部,设立由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做好疫情信息收集,组织人员疏散安置,依法进行疫区的确定、封锁、隔离和舆论宣传工作,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的医疗救治和预防用防护用品、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供应。可根据情况请求自治区有关部门的支持。
  (2)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急响应。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综合评估事件。同时,迅速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致病致残人员的隔离救治、密切接触者的隔离、环境生物样品采集和消毒处理等紧急控制措施,并按照规定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调查和应急处置情况。
  (3)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应急响应。加强对事件发生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督导,及时组织专家对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并适时向有关地区发出通报,及时采取防控措施,严密防范事态进一步发展。
  4.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的应急响应
  发生一般(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旗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旗区人民政府启动本级预案,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旗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并评估事件。同时,迅速组织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机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按照规定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事件处置情况。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快速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
  5.响应终止
  应急响应终止的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终止,由自治区指挥部报请国务院或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决定。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建议,报请市人民政府或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旗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请旗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五、善后处理
  (一)恢复生产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取消限制性措施,恢复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二)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终止后,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评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工作。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报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三)奖励
  市、旗区人民政府按照相关规定表彰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并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民政部门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四)责任追究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五)抚恤和补助
  市、旗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置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和相关规定制定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六)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市、旗区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评估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和个人的物资、设备和劳务,按有关规定给予合理补偿。
  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和保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应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各级人民政府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组织建设,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队伍建设和技术研究,建立健全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技术保障
  1.信息系统
  充分利用国家建立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决策指挥系统的信息、技术平台,承担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发布、传递和信息反馈等工作。决策指挥系统联系市直相关部门、覆盖旗区。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系统建设的实施工作,要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医疗救治机构与疾病防控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
  2.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建立健全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市、旗区要加快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基层预防保健组织建设,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的疾病预防控制责任;建立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疫情信息网络;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加强疾病控制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测检验能力。
  3.应急医疗救治体系
  按照“中央指导、地方负责、统筹兼顾、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逐步在全市范围内建成符合实际、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
  (1)急救机构。完善和加强全市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急诊科急救网络建设,不断提高全市应急机构应急能力。
  (2)传染病救治机构
  市第二人民医院为我市救治传染病的定点医院。各旗区应指定具备传染病防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建立传染病病区。三级综合医疗机构建立传染病病区。
  4.卫生执法监督体系
  建立健全卫生执法监督体系。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明确职能,落实责任,规范执法监督行为,加强卫生执法监督队伍建设。对卫生监督人员实行资格准入和在岗培训制度,全面提高卫生执法监督能力和水平。
  5.应急卫生救治队伍
  (1)组建原则。市、旗区卫生健康机构要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队伍。
  (2)组建方式和种类。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需要组建相应的应急卫生救治队伍,主要包括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职业中毒和化学污染中毒应急卫生救治队伍,每类队伍各20人左右。
  应急卫生救治队伍根据其应对事件类型,在全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医学院校有关单位选择具有实际工作能力的现场流行病学、实验室检测、微生物学、临床救治、心理学、信息网络等专业人员组成。
  (3)管理与培训。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建立应急队伍专家库,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情况,及时调整队伍,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6.演练
  市、旗区卫生健康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演练,并总结评估演练结果,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任何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
  (二)物资、经费保障
  1.物资储备
  按照国家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目录,各级卫生健康、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做好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和生产能力储备。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卫生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落实物资储备,财政部门保障物资储备经费。物资储备种类包括药品、疫苗、医疗卫生设备和器材、快速检验检测设备和试剂、传染源隔离及卫生防护用品和应急设施。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从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调用储备物资。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2.经费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按规定落实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经费,根据需要,应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经费保障,所需资金已在部门预算安排的,要及时拨付;未在部门预算核定的,要通过调整部门预算内部支出结构或追加预算等方式予以解决。
  3.通信与交通保障
  各级卫生应急队伍要根据实际需要配备通信设备和交通工具。交通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紧急卫生应急物资和救援队伍的运送,通信管理部门要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做好通信保障工作。
  (四)法律保障
  市、旗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等规定,并按照本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凡履行职责不力、造成工作损失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五)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市、旗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卫生应急知识和卫生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六)加强嘎查村、社区防控
  进一步加强健康教育,提高公众卫生意识和个人防护意识,降低疫情发生风险,做好公众心理疏导工作,避免出现社会恐慌。发挥网格化管理优势,动员基层组织、基层医疗机构、网格员、苏木乡镇干部等采取措施及时发现病例,追踪和管理密切接触者,阻止疫情的扩散和蔓延。
  七、预案的制定
  本预案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制定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发布,并定期评价,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更新、修订和补充。
  市直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需要和本预案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预案,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旗区人民政府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旗区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旗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八、附则
  (一)名词术语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的情况。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的病人,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职业中毒是指由于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新传染病是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是指埃博拉、猴痘等在其它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我国已消灭传染病是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二)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三)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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