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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全市露天煤矿开采使用林地的通知(文件已废止)
发布时间:2019-03-29 15:30:00      作者:      来源:      【  】【黑色 红色 灰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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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为加强林地保护管理,规范露天煤矿使用林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批复》(国函〔201069号)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等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规范全市露天煤矿开采使用林地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露天煤矿使用林地范围和条件

露天煤矿开采总体占地范围确定、采取滚动方式开发的,可根据开发计划分阶段按照规定权限申请办理使用林地手续。使用林地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关于矿山开发使用林地的有关规定,大中型煤矿可使用Ⅱ级及以下保护林地外,其余煤矿开发可使用Ш级及以下保护林地。严禁露天煤矿开采使用国家一级公益林地。大中型煤矿以《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矿种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08号)为依据,国土资源部门或者相关部门出台新规定的,执行新规定。

二、持续加强露天煤矿开采使用林地监督管理

各旗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林业、森林公安等相关部门摸底排查辖区范围内露天煤矿使用林地情况,督促建设单位按照批准建设内容使用林地。摸底排查及处理结果务于201810月底前报市人民政府。

各旗区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对露天煤矿未经审批使用林地的,要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露天煤矿未按批准内容使用林地的,要责令限期改正。对露天煤矿临时占用林地期满后拒不归还、未依法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或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林业行政案件类型规定〉的通知》(林稽发〔2016183号)处罚。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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