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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11-22 10:13:00      作者:      来源:鄂尔多斯市财政局      【  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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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鄂尔多斯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的制订推进了职责清晰、配置合理、运转高效、约束有力的资产管理运行机制,对加强全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促进国有资产管理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不断推进我市财政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起草背景及过程 

  近年来,国家日益重视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制度规定,特别2021年《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8号)实施后,国有资产管理的内涵和方式发生了较大变化。我市目前执行的《鄂尔多斯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是2016年由市政府出台,有效期五年,已经不适应当前形势的发展,需要进一步修订完善。我局在认真学习研究《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关于盘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指导意见》《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国家、自治区相关政策和要求的基础上,参考借鉴先进地区资产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研究起草了《鄂尔多斯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二、适用对象 

  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市级行政事业性单位、社会团体和组织。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社会组织直接支配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九章六十四条,包括总则、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预算管理、基础管理、资产报告与监督管理、责任追究、附则九部分内容。 

  (一)明确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一条至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指单位通过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有的资产等。明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分级分层分类管理”管理体制。具体管理机构及职责如下: 

  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机制,加强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审查、批准重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事项等。 

  财政部门: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一是负责相关党政机关闲置办公用房的统一会计核算和集中盘活利用工作事业单位依据实际情况可参照管理。二是公务用车的集中统一管理及公务用车购置、处置的初审工作 

  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二) 资产全生命周期管理规定 

  1.资产配置(第十一条至第十六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按照与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预算管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资产配置包括调剂、购置、建设、租用、接受捐赠等方式。配置步骤应遵循先调剂,无法调剂的再对其他方式进行可行性论证,选取最优方式。 

  2.资产使用(第十七条至第二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包括自用及有偿使用。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包括对外租赁、对外投资等。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推进本单位大型设备等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工作。 

  3.资产处置(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四条):处置方式包括报废、转让、置换、无偿划转、对外捐赠及损失核销等。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根据实际及时处置长期积压的待报废资产,避免形成新的资产损失。资产报废需专业机构或组织专家鉴证确实无法使用后,按照本级处置管理办法规定权限进行审批。 

  (三)促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基础管理相衔接 

  1.预算管理(第三十五条至第四十一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购置、建设、租用资产应当提出资产配置需求,编制资产配置预算。在预算执行过程中,遵循“盘活存量资产、优化增量布局”的预算管理思路,严格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和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科学规范配置资产。对年度预算执行中需要变更资产配置预算的,必须按相关程序办理。 

  2.基础管理(第四十二条至第五十一条):要求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台账,依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不得形成账外资产;处置资产应当及时核销相关台账信息,同时进行会计处理;至少于每年1月份对本单位资产例行盘点、对账,出现资产盘亏盘盈的,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处理,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并明确了需要进行资产评估及资产清查的情形。 

  (四)健全资产报告与监督管理(第五十二条至第五十七条) 

  《办法》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本级人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明确了各部门汇总编制报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方面的职责。在监督管理方面,分别规定了人大监督、政府监督、审计部门监督、财政部门监督社会监督的内容 

  (五)国有资产责任追究(第五十八条至第六十条) 

  对各种违反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相对应的法律责任做出规定。 

  (六)附则(第六十一条至第六十四条)   

  明确办法的实施日期,对相关事宜作出说明。 

  四、 亮点特色 

  (一)管理规定全面系统 

  《办法》从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等环节,到资产的预算管理、基础管理、报告制度、监督管理等各项活动系统分类、细化明确,确保实现国有资产全方位全链条管理。 

  (二)管理权责边界清晰  

  从制度层面出发,进一步明确谁来管、管什么、怎么管三个方面的内容。落实单位资产管理的主体责任,细化财政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主管部门、资产管理单位各级管理主体的具体职责。 

  (三)管理理念厉行节约 

落实政府“过紧日子”要求,资产配置严格按照“先调剂、再购置”的原则进行审批;资产使用要求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通过盘活存量资产,推进存量资产充分利用和调剂共享。为鼓励共享共用,可将共享共用补偿收入全额编入下年度部门预算中;鼓励有条件的旗区财政部门建立公物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公物仓管理机制,将低效、闲置资产和大型会议(活动)、临时机构配置资产等,统一纳入公物仓集中管理、调配使用。鼓励跨部门、跨地区、跨级次的资产调剂和共享共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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