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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支持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发展若干政策》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7-22 16:31:00      作者:      来源:鄂尔多斯市商务局      【  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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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定依据
  依据《国务院关于同意在鄂尔多斯等27个城市和地区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国函〔2022〕8号)文件精神和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借鉴郑州市、呼和浩特市、沈阳市、银川市等前五批跨境电商综试区政策,制定我市支持政策。
  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鄂尔多斯市依法注册并在税务部门登记纳税,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数据统计纳入中国(鄂尔多斯)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公共服务平台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及机构。   
  主要内容
  一是对符合要求的第三方平台,给予平台在线交易额2%的资金支持,单个平台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二是对符合要求的跨境电商产业园,按照运营面积每平米2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支持,单个园区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被自治区商务厅认定为特色示范园区、示范项目的跨境电商产业园,按照运营面积每平米3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支持,单个园区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三是对符合要求的跨境电商企业,进出口大宗商品按照交易额的2%给予资金支持,其他商品按照交易额的5%给予资金支持,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出口鄂尔多斯本地产品(非大宗产品)的跨境电商企业,按照交易额的10%给予资金支持,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四是对跨境电商企业给予出口信保费用20%的补贴,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五是对达到标准的O2O线下体验店,按照每平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支持,单个体验店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六是对建设海外仓面积2000平米以上、经营满1年的跨境电商企业,按照建设投入额的30%给予一次性支持(不含土地费用),单个海外仓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租赁海外仓、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使用满1年的跨境电商企业,按照租赁费的30%给予一次性支持,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七是对符合要求的跨境电商企业,按年实际发生国际物流费用的30%给予支持,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八是对在鄂尔多斯市新设立或迁入的综合型(区域型)和职能型总部的跨境电商企业,经认定后,首年跨境电商进出口额超过5000万元、1亿元、5亿元的,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九是对跨境电商企业设立海外分公司且单个海外分公司年交易额超过1000万元的跨境电商企业,每设立一个分公司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十是对符合要求的跨境电商企业在境外注册自有商标、出口产品通过国际认证、具有联合国标准产品与服务分类代码且的,按相关认证服务费用的80%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十一是对开设跨境电商专业(或设立面向鄂尔多斯市跨境电商企业委培班),且招生人数在50人以上的鄂尔多斯市院校,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对开展跨境电商人才培训的机构,年累计培训200课时以上,且每班次不少于20人的,按照每人300元的标准给予支持,单个机构最高不超过20万元。   
  资金来源及兑付办法
  补贴资金由市、旗区按照1:1承担,市直园区匹配资金由市财政承担。支持资金按年度兑付,按项目申报,每年第一季度申报上一年度补贴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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