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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旗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01-25 10:08:00      作者:      来源:鄂尔多斯市财政局      【  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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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背景

  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健全地方税体系”,其中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是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内容,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而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属于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重要领域之一。

  为了保证各项改革和政策措施在地方有效落实,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对地方给予补助,保障地方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财政能力,逐步形成了中央制定政策、地方组织落实、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提供保障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模式。这种制度安排坚持了中央统一领导,调动了地方的积极性,显著提升了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水平,完善了分税制财政体制,发挥了财政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和重要支柱作用,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

  随着新型工业化、城镇化深入推进,以及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加快,基本公共服务事项大量增加,原有基本公共服务提供和保障方式也出现了一些不相适应的情况,主要表现在:共同财政事权范围不够清晰;部分基本公共服务事项保障没有基础标准,地区之间实际支出水平差距较大;市与旗区支出责任分担比例和方式不尽统一和规范,有些基本公共服务地方支出责任偏重;现行转移支付无法全面反映承担的基本公共服务支出责任。因此,必须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旗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将行之有效的政策体制和管理模式予以明确,对存在的问题通过改革予以规范,特别是对支出稳定性强,群众关注度高,与人直接相关的基本公共服务事项,率先划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对加快推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有重要意义。

  按照中央、自治区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部署要求,为进一步提高市与旗区人民政府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合理划分市与旗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自治区与盟市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18〕46 号)和《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推进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府发〔2020〕14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印发了《鄂尔多斯市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旗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鄂府发〔2021〕11号,下称“《改革方案》”)。

  二、政策范围

  结合《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9号),将涉及人民群众基本生活和发展需要、现有管理体制和政策比较清晰、由市与旗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以人员或家庭为补助对象或分配依据、需要优先和重点保障的主要基本公共服务事项,首先纳入市与旗区共同财政事权范围,主要包括八大类18项内容:

  (一)是义务教育,包括公用经费保障、免费提供教科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贫困地区学生营养膳食补助4项;

  (二)学生资助,包括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普通高中教育国家助学金、普通高中教育免学杂费补助4项;

  (三)基本就业服务,包括基本公共就业服务1项;

  (四)基本养老保险,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1项;

  (五)基本医疗保障,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医疗救助2项;

  (六)基本卫生计生,包括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扶助保障2项;

  (七)基本生活救助,包括困难群众救助、受灾人员救助、残疾人服务3项;

  (八)基本住房保障,包括城乡保障性安居工程1项。

  三、主要内容

  按照《改革方案》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对八大类18项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事项市与旗区财政资金的分担比例进行明确。分配比例的测算,主要是按照自治区改革精神,同时结合现行市与旗区配套办法,根据各旗区一般公共预算支出、人均可用财力、常住人口、城乡养老和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在校生人数等因素及所占权重测算得出。

  《改革方案》将市以下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财政资金承担比例划分为四档,其中:第一档包括准格尔旗、伊金霍洛旗,市级补助20%、旗级负担80%;第二档包括东胜区、鄂托克旗、乌审旗,市级补助50%、旗级负担50%;第三档包括达拉特旗、鄂托克前旗,市级补助70%、旗级负担30%。第四档包括杭锦旗、康巴什区,市级补助90%、旗级负担10%。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市与旗区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改革,涉及的财政资金为除中央、自治区补助之外需地方配套资金以及市委、市政府自行出台政策需安排的资金。

  四、出台意义

  一是《改革方案》的出台标志着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取得了新的重大进展,对进一步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推进我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将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是《改革方案》中的事项都涉及基本民生,支出稳定性强,率先明确为市与旗区共同财政事权,规范相关保障标准和分担比例,有利于增强政策的稳定性,更好地兜牢民生底线。除少数旗区分担比例未改变外,其他旗区分担比例均有所提高,改革后市级财政每年平均多下达旗区补助资金超1亿元,充分体现将财力向基层、向困难地区倾斜的原则,进一步促进了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的提高。

  三是通过设立共同财政事权分类分档转移支付,提高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的针对性,再配合相关预算管理措施,对这些重点民生项目予以优先保障,有利于提高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基本公共服务的保障能力。

  四是有利于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的职责,推动解决市与旗区部分财政事权不够清晰明确、责任落实不到位,甚至相互推诿、扯皮等问题,促进财政事权划分的制度化、法治化、规范化。

 

相关链接: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旗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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