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审核条件: 1、开办跨省(市、区)跨盟市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 本盟市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其连锁总部(分部)质量管理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并同时配备至少两名药师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本旗县(市、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其连锁总部质量管理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或主管药师(含主管药师、主管中药师)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并同时配备至少两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开办药品零售连锁门店的,其质量管理负责人应是从业药师或药师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处方审核人员应是执业药师或药师(含中药师)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区外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在自治区内仅申请开办药品零售连锁门店的,须具有一名执业药师和至少一名药师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经营中药饮片的还应至少配备一名中蒙药(医)师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
2、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和连锁企业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3、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总部与分部、门店间应实施微机管理;
4、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的仓储面积、验收养护室及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配送区)、辅助、办公用房应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药品批发企业设置标准;
5、具有24小时内对所有门店配送所需药品的能力;
6、跨省、跨盟市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对其开设的零售门店必须具备相应的远程配送能力,对总部不能在24小时内实现远程配送的地区可设置连锁分部(配送中心),并由总部与分部或门店所在地区通过GSP认证的药品批发或零售连锁企业签定供货合同和质量保证协议,经所在地盟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可后,实施委托配送;
7、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有一定数量的门店设置在农村牧区和偏远地区;
8、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设置的特许加盟零售药店,特许方与被特许方应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并应严格执行,合同中应有统一采购进货、统一质量管理、统一物流配送、统一商号、统一定价等条款,并明确特许方培训、指导和监督被特许方执行合同条款中的义务及具体措施,以及被特许方违反合同条款的处理办法。
二、申报材料: 申办人向拟办企业所在地盟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药品经营企业审批表》;
2、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制度目录;
3、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学历、职称证明复印件及个人专业工作简历;
4、拟定企业的营业场所、仓储设施布局示意图和必备设备、仪器目录;
5、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名称预选核准通知书;
6、经营场所(营业、办公、仓库、辅助用房)的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7、零售连锁(包括分店)许可证复印件。
三、办理程序: 1、盟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收到企业全部申请材料30个工作日内,依据本规定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办人;
2、申办人完成拟办企业筹建后,向盟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验收申请;
3、盟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收到企业验收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依据《药品经营许可证验收标准》(零售企业)组织验收。合格的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验收不合格的,由盟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书面告知申办人,并说明理由;
4、未通过验收的企业申办人,可在3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逾期不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一年之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四、审批方式: 承诺办理
五、收费标准: 无
六、收费依据:无
七、承诺本级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八、联系电话:0477-85234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