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审核条件: 1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符合当地设置医疗机构规划,符合基本标准;
2、应当提交:
a:设置申请书;
b: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c: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1)、选址的依据;
(2)、选址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
(3)、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堂生产经营单位布局;
(4)、占地和建筑面积。
二、申报材料: 1、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
2、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
3、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以及有关疾病患病率;
4、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
5、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
6、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
7、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
8、拟设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
9、拟设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
10、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
11、拟设医疗机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水乳房设施情况;
12、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资本);
13、拟设医疗机构的投资预算。
三、办理程序: 旗区卫生局初审、报市局、市局组织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评审合格发给《许可证》《设置批准书》。
四、审批方式: 承诺办理
五、收费标准: 无
六、收费依据:无
七、承诺本级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八、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