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审核条件:
1、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的建筑工程竣工或开业前必须报消防监督机构验收;
2、符合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1996年10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30号发布施行)等技术规范。
二、申报材料:
1、《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2、工程竣工报告、竣工图;
3、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消防审核文件、备忘录及落实情况;
4、隐蔽工程的检查记录、自检自验和施工单位的安装调试记录、打压试验记录等文字资料;
5、施工单位、产品厂家提供的资质证书和产品检测证书复印书;
6、设计单位、监理公司确认是否按设计施工及工程是否达到要求的证明。
7、消防设施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
三、办理程序:符合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条件的正式受理消除验收,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办公室组织有关消防监督部门进行消防验收,消防验收结束五个工作日内,核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四、审批方式:承诺办理
五、收费标准:无
六、收费依据:无
七、承诺本级办理时限:12个工作日。
八、联系电话:0477-85327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