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审核条件: 1、凡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应当凭特许猎捕证,驯养繁殖许可证,向旗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旗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签注意见后上报市局。
2、依据《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中所列物种一律不予贸易的规定,凡涉及到附录Ⅱ的动物名录不予办理运输许可。
二、申报材料: 1、承运方提供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特许猎捕证、训练繁殖许可证;
2、提供重点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活的方式,地点和运往何处的详细资料。
三、办理程序: 旗区林业局负责填表并签注意见,盖章上报。市局审核后签注意见上报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四、审批方式: 承诺办理。
五、收费标准:无
六、收费依据:无
七、承诺本级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八、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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