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审核条件: 市林业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市的野生动物资源拥有数量以及是否符合《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提出审核意见,上报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二、申报材料: 1、凡从事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加工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向旗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同时填写《内蒙古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申请登记表》一式五份。
2、旗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期县资源拥有情况,对申请经营的野生动物种类、品种、数量和获得方式,渠道进行审核,并签注意见上报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三、办理程序: 旗区林业局负责填表并签注意见,盖章上报。市局审核后签注意见上报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四、审批方式: 承诺办理。
五、收费标准: 无
六、收费依据:无
七、承诺本级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八、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