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审核条件: 1、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2、有明确的办学方向、培养目标、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相应的培训材料;3、有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和必要的专职管理人员;4、有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培训场所和设备、设施、租赁的理论教学和实习场地必须具备法律效力的租赁契约,其租赁期不得少于3年;5、有能满足培训需要的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注册资金必须在10万元以上(不含固定资产),财务独立核算;6、招收住宿生应具备必要的食宿、医疗和卫生条件;7、申办冠“中华”、“中国”、“国际”等字样的社会培训机构符合《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1997]351号规定执行。
二、申报材料: 1、申办报告:应说明办学目的与设置的主要专业(工种)、培训层次及与之相配套的教学管理制度;2、兴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3、拟任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以及拟聘的主要教师的身份证、学历、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影印件;4、培训实习场地证明,租赁场所的应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契约或合同;5、资金证明、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的验资机构出具的开办费用验资报告;6、拟办教育培训机构的章程和发展计划;7、其他办学相关条件。
三、办理程序: 1、受理,申办者按规定将材料交管理者,并需领《社会培训机构审批表》填写后送交管理者,送交之日为受理之日,委托地方劳动行政部门审批的,按当地有关规定办理;2、审核,管理办组织专家组或委托地方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材料审核,提出审核意见;3、批准,管理办依据《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及有关规定和专家组审核意见,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做出批复;4、发证,管理办对批准设立的社会培训机构发给劳动保障部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正、副本。5、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的办学机构,应到民政部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四、审批方式:承诺办理
五、收费标准: 无
六、收费依据: 无
七、承诺本级办理时限:180个工作日
八、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