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审核条件: 1、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兴办的企业。
2、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投资比便不低于25%。
3、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双方法人签名的合同、章程(外商独资企业的设立,须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件及企业章程)。
二、申报材料: 1、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表。
2、申请外资企业合同、章程生效的报告。
3、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件。
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合营各方法人资格证明材料。
6、合营各方开户银行出据的资信证明。
7、经合营双方法以人签名的合同、章程。
8、董事会成员名单和各成员委派书。
9、董事会成员中的中方人员的简历。
10、董事会成员中外方人员的身份证明。
11、总经理、副总经理的委派书。
12、国有资产评估材料。
13、水、电、环保、劳动安合适和消防部门批准文件。
14、租赁厂房或土地应提交的租赁协议。
15、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16、外方长住人员的长期居住证明。
17、其他需提供的有关文件、证明等。
三、办理程序: 签定意向书或协议书、编制项目建议书、报批立项、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可行性报告、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签定合同 、章程、报批合同、章程、办理企业登记注册、办理银行帐户、办理税务登记、办理海关登记。
四、审批方式: 承诺办理
五、收费标准: 无
六、收费依据:无
七、承诺本级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八、联系电话:0477-85234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