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审核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批准为革命烈士:
(1)、对敌作战牺牲或对敌作战负伤后因伤死亡的;
(2)、对敌作战致残后不久因伤口复发死亡的;
(3)、在作战前担任向导,修建工事,救护伤员,执行运输等战勤任务牺牲,或者在战区守卫重点目标牺牲的;
(4)、因执行革命任务遭敌人杀害,或被敌人俘虏、逮捕后坚强不屈遭敌人杀害或受折磨致死亡;
(5)、为保护或抢救人民生命、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壮烈牺牲的;
(6)、死难情节特别突出,足为后人楷模的。
二、申报材料:追烈申报的材料有:
(1)、死者家属请求追烈的申请书;
(2)、提供两名以上现场见证人出具的死难情节详细证明材料,并加盖证明人单位公章;
(3)、死者单位向死者所在或家属居住地的旗(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告;
(4)、旗(区)民政部门审查后,以人民政府名义上报市人民政府,抄报民政局进行审核;
(5)、市人民政府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抄送自治区民政厅;
(6)、填报死者及家属基本情况表;
(7)、如属于犯罪斗争致死,需有公、检、法部门的预审、公诉材料,犯罪口供、刑事判决等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6)都需报原始材料。
三、办理程序:
四、审批方式:承诺办理。
五、收费标准:无
六、收费依据:无
七、承诺本级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八、联系电话:0477-85234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