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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中介机构的申报

2007-10-26 

 

一、审批审核条件: 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具备下列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

2、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3、有规定数量的财产和经费;

4、从事房地产咨询业务的,具有房地产及相关专业中等以上学历,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须占总人数的50%以上;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的,须有规定数量及房地产估价师;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须有规定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人。

二、申报材料: 1、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房地产中介机构资质申请表;

3、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批准的机构成立文件及法定代表人任命文件;

4、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房地产中介机构组织章程;

5、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注册资产评估报告;

6、企业主要负责人职业、身份证明;

7、固定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8、房地产中介人员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件及其复印件。

三、办理程序: 申报、初审、复审、会议决定、上报自治区建设厅。

四、审批方式 承诺办理

五、收费标准:

六、收费依据:

七、承诺本级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八、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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