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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申报

2007-10-26 

 

一、审批审核条件: 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48号、《房地产开发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77号)、《内蒙古自治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自治区建设厅厅长办公室会议讨论通过)的规定:

1、一级房地产开始企业的资质年检由自治区建设厅审核,报建设部年检;

2、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年检,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在地方旗(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初检,经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建设厅或具委托的机构年检。

二、申报材料: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3、企业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原件;

4、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

5、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财务人员的职称证书复印件及原件;

6、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情况;

7、上年度开发经营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竣工验收合格证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商品房交付使用后《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示范文本)的执行情况和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建立情况,业主公约及收费标准等;

8、执行法律法规和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以及《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使用情况;

9、企业年度开发经营和企业基本情况的文字材料。

三、办理程序: 资料初审、复审、领导审核、会议研究、上报自治区建设厅。

四、审批方式 承诺办理

五、收费标准:

六、收费依据:

七、承诺本级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八、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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