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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审批

2007-10-26 

 

一、审批审核条件: 1、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2、经批准投入运行的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

二、申报材料: 1、建设项目防治污染的设施拆除或者闲置申请报告;

2、建设项目防治污染的设施技术改造方案。

三、办理程序: 申请报告、申报、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论证方案、批准。

四、审批方式 承诺办理

五、收费标准:

六、收费依据:

七、承诺本级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八、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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