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审核条件: 1、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2、经批准投入运行的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
二、申报材料: 1、建设项目防治污染的设施拆除或者闲置申请报告;
2、建设项目防治污染的设施技术改造方案。
三、办理程序: 申请报告、申报、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论证方案、批准。
四、审批方式: 承诺办理
五、收费标准: 无
六、收费依据:无
七、承诺本级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八、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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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承办:鄂尔多斯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电话:0477—8589600 传真:0477-8588790 E-Mail:web@ordos.gov.cn 建议使用:1024×768分辩率 真彩32位浏览 蒙ICP备050028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