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审核条件: 根据国家《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它区域内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入污染物,工业和建筑施工噪声或者产生固体废物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排污单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二、申报材料: 按《排污申报登记表》的有关内容逐一上报,具体包括: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排放地点、排放方式、噪声源种类、数量、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或固体废物储藏利用或处置场所等。
三、办理程序: 填写排污申报登记表、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报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注册、领取排污申报登记注册证。
四、审批方式: 承诺办理
五、收费标准: 无
六、收费依据:无
七、承诺本级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八、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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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承办:鄂尔多斯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电话:0477—8589600 传真:0477-8588790 E-Mail:web@ordos.gov.cn 建议使用:1024×768分辩率 真彩32位浏览 蒙ICP备050028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