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审核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十五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厂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情况。
二、申报材料: 所造成污染的和防治措施报告。
三、办理程序: 造成污染和防治措施报告、批准。
四、审批方式: 承诺办理
五、收费标准: 无
六、收费依据:无
七、承诺本级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八、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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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承办:鄂尔多斯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电话:0477—8589600 传真:0477-8588790 E-Mail:web@ordos.gov.cn 建议使用:1024×768分辩率 真彩32位浏览 蒙ICP备050028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