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审核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污染环境防治法》第49条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二、申报材料: 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和接受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三、办理程序: 提交报告、审核、上报审批。
四、审批方式: 承诺办理
五、收费标准: 无
六、收费依据:无
七、承诺本级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八、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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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承办:鄂尔多斯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电话:0477—8589600 传真:0477-8588790 E-Mail:web@ordos.gov.cn 建议使用:1024×768分辩率 真彩32位浏览 蒙ICP备050028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