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审核条件:
1、实行独立核算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产品能独立计算盈亏;
2、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有关标准;
3、不破坏资源,不造成二次污染;
4、符合《资源综合利用目录》;
5、符合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
6、不属于《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范围;
7、不属于《严重污染环境(大气)的淘汰工艺与设备名录》范围。
二、申报材料:
1、企业申请享受优惠政策的报告;
2、旗区经贸局、国税局、地税局联合报告;
3、企业利用废弃物来源证明;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图;
6、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审批表;
7、生产许可证;
8、废弃物参量比报告;
9、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10、企业(项目)环境监测报告;
11、企业基本情况说明。
三、办理程序:企业、旗区经贸局 国地税局、市经贸委 国地税局、自治区经贸委国地税局。
四、审批方式:承诺办理。
五、收费标准:无
六、收费依据:无
七、承诺本级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八、联系电话:0477-85315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