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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申报须知

2008-06-24  海峰

      婴儿出生落户必须随父或随母一方落户,在出生三个月内落户:
      1、持父母双方或一方户口;
      2、医院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并加盖所在地妇幼保健所“出生医学证明实验专用章”;
      3、辖区办事处或乡镇计育办出具的《婴儿落户通知书》,即可落户。
      对于抱养、领养、收养的:
      1、民政部门出具《抱养证》;
      2、公证处出具抱养《公证书》;
      3、办事处(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出具的《婴儿落户通知书》,方可办理婴儿落户。
      如父母一方户口在外地,婴儿不在本地落户的:
      1、出具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2、办事处计育办出具的未办理《婴儿落户通知书》证明,予以办理婴儿未落户证明。
      证明材料要原件,如复印件要加盖出具证明单位公章并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
      以虚假证明骗取户籍资料将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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