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审核条件
1、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2、申报资料按要求提供齐全;
3、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
申报材料
1、《房屋所有权证》(共有的房屋需提供《房屋共有权证》和经公证的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2、抵押登记申请书及经贷款银行同意签章的审批表;
3、房地产抵押合同(含抵押物清单);
4、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
5、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资料(即房地产股价机构出具的房地产评估报告);
6、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与原件核对),单位需提供法人或其他组织资格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7、抵押人产别为“国有”的,需提交国资管理部门同意抵押的批文;如为“集体”的,需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抵押的批文;如为“企业”的,需提交企业权力机构(董事会)决议;
8、委托代办的,应出具单位受权委托书或公证委托书(个人委托)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与原件核对)。
办事程序
领取抵押登记申请审批表――到贷款银行签章、签定房地产抵押合同――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审批――缴费
收费标准
登记费:住宅:80元/套;非住宅:80元/宗(100m2以下);180元/宗(101-500 m2);280元/宗(501-1500 m2);380元/宗(1501-3000 m2);580元/宗(3001-10000 m2);780元/宗(10000 m2以上)。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