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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劳务人员出国手续的办法

2006-08-0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需要,进一步简化劳务人员出国审批手续,逐步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促进我国对外经济合作业务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劳务合作经营公司"(以下简称“经营公司")系指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许可并持有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劳务人员”系指经营公司按照与国()外的机构、企业或个人(以下简称“外方”)所签订的劳务合作、承包工程、设计咨询等合同规定而派出的人员,经营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除外。  

第二章 护照的申办 

    第四条 劳务人员出国,应向公安机关申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以下简称“护照”) 

        第五条 申请办理劳务人员护照时,应向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 经营公司出具的对外劳务合作项目说明; 

    () 申请人的户籍证明和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因私出国()申请审批表》; 

    () 经营公司的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复印件。 

    第六条  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受理劳务人员出国申请,并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 经营公司是否具有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 

    () 劳务人员的身份资料; 

    () 劳务人员是否具有法定不准出境的情形。

    第七条 经营公司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招聘的劳务人员申办护照时,劳务人员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按本办法予以办理。 

    第八条 办理劳务人员护照,应当按国家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交费。 

    第九条 劳务人员办妥出国手续后因故不能出国(),经营公司应当向原发照机关登记备案。 

    第十条 公安机关应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护照办理工作。对于外方要求时间紧迫的对外劳务合作项目,公安机关应当按急件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三章 签证的申办 

    第十一条 劳务人员的签证由经营公司统一通过外交部或其授权的地方外事办公室(以下简称“外事部门”)或自办单位办理。 

    第十二条 外事部门在受理经营公司签证申请时,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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