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管理工作是一项传统的民政工作。民政部门作为主管婚姻登记管理的国家行政机关,担负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拟定婚姻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依法办理婚姻登记并保障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妇女儿童在婚姻家庭方面合法权益的重要职能。 2003年8月8日国务院令第387号正式颁布了新修订的《婚姻登记条例》,并自2003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修订的《婚姻登记条例》取消了结婚、离婚由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的做法,结婚改由当事人作无配偶等相关情况的声明,对婚前医学检查未再作强制性规定,并适当集中了农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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